新聞中的法律/干預股價的違法要件

經濟日報 林司涵 115.9.21

近期一起「少年股神」股票操縱案傳出犯罪所得逾4,000萬元,引發市場對「主力進出」與一般散戶交易界線的關注。正常來說,股票買賣本身並不違法,但若透過人為手段刻意干預股價走勢,並具有拉抬股價、製造交易活絡假象或藉此獲利的不法意圖,就可能觸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規定。

判斷是否構成操縱股價,關鍵在於檢視交易行為是否具有「系統性、持續性」及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以近期案件常見模式來看,若行為人透過多名親友或名下公司,在短期間大量買進特定股票,推升股價後再迅速賣出獲利,若進一步勾稽資金流向、通聯紀錄及彼此關聯,就可能成為檢調認定操縱股價的重要依據。

檢調調查此類案件時,通常不會只看單一筆交易,而是拉長交易期間,檢視相關帳戶的資金來源與流向、買賣時間及價格,及交易人彼此間是否存在親友、公司或其他關係,藉此歸納是否存在固定且重複的操作模式,進一步判斷是否具拉抬股價等不法意圖。

金管會則透過市場監視機制,每個交易日掌握股票異常交易情形。若特定股票或帳戶反覆出現異常交易模式,例如股價快速拉抬後立即大量賣出,或多個關聯帳戶在時間、價格及數量上呈高度一致,相關異常就可能遭列入監視,必要時移送檢調調查。

依證交法第171條規定,操縱股價等重大違法行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刑度更提高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法定最低刑度達三年,一旦法院認定構成犯罪,原則上並非單純繳交罰金即可取代徒刑。

不過對一般投資人而言,追漲停、當沖或集中買進單一股票並不違法。投資人若基於自身對公司基本面、產業前景或股價判斷,依正常市場機制買賣,即使最後獲利,也不會僅因交易方式積極就構成操縱股價。真正法律風險在於是否出現刻意影響市場價格或交易量行為,及背後是否具操縱市場意圖。

隨著台股熱絡,網路上不少自稱「投資神人」的帳號。若僅單純分享個人對股票或市場走勢的分析,原則上不當然違法;但若以投資為名建立收費會員制度,提供具體投資建議,甚至替他人管理資金、代為買賣股票,就可能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規範。

其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業務,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投資人若考慮委託他人代操,應先向金管會確認業者是否取得合法證券商、期貨商或投信投顧業務資格,切勿僅因網路上的獲利截圖、名人背書或「保證獲利」承諾,就將資金交給未經核准的個人或機構。

投資本身即具有市場風險,即使是合法業者提供投資服務,也不代表能保證獲利。投資人仍應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於宣稱「穩賺不賠」、「保證獲利」的投資話術,更應提高警覺,以免從投資獲利變成法律與財務雙重風險。(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所長林司涵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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