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行穩致遠」-環境部×金管會共同優化永續揭露接軌路徑,兼顧資訊品質與產業競爭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5.9.23

       金管會與環境部於今(23)日聯合宣布,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參考近期歐盟及亞洲鄰近國家等主要市場永續揭露準則簡化趨勢,適度調整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下稱永續準則)之相關規定,以衡平資訊品質及公司負擔。高品質的永續資訊揭露,是台灣資本市場吸引國際長期資金的核心競爭力。本次調整在確保大型企業提供高品質資訊揭露的前提下,採行比例原則,適度調整第三階段適用永續準則對象,引導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及環境部納管應盤查及查驗的上市櫃公司逐步建立永續治理及資訊揭露能量,至於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上市櫃公司,仍強制須揭露氣候相關之基本資訊,有序推動永續相關資訊之揭露,共同鞏固台灣資本市場的永續競爭力。

政策背景:國際趨勢與台灣現況

2026年3月,歐盟正式實施Omnibus I指令,將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強制適用公司數由約5萬家大幅縮減至約5,000家(削減約90%),並同步削減強制性資料點逾60%。鄰近市場(包括日本、韓國、澳洲)等主要市場亦均採分階段、分規模方式循序漸進接軌,務實解決中小型企業接軌準則面臨不相稱行政負擔之問題。

台灣於2023年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並於2025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及相關函令,要求上市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永續準則,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目前第一、二階段大型上市櫃公司已依時程推進,整體接軌方向與國際一致。惟考量第三階段公司家數眾多、資源相對有限,且近期歐盟等國際主要市場亦陸續針對中小型企業採取簡化等具體調整措施,金管會爰於2026年5月透過「IFRS永續揭露準則認可諮詢小組」進行問卷調查,廣泛徵詢公司、投資人及會計師事務所意見,依據問卷調查結果,多數企業反映氣候以外永續資訊判斷困難,且面臨供應鏈資料取得挑戰,金管會爰於評估國際趨勢、企業準備程度及利害關係人需求,並與各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後,研擬本次調整方案。

上市上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準則之調整及過渡措施

       本次調整方案經邀集環境部、經濟部等召開工作小組會議進行初步溝通,並再召開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討論,與會學者專家、企業代表及會計師事務所多表支持,金管會爰參酌會議討論意見,在國內上市櫃公司整體接軌目標不變的情況下,將於下列4個構面採行過渡措施,以緩和公司接軌負擔(詳附件1):

一、適用範圍:將強制適用資本額門檻調整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及排放源為受環境部納管應盤查及查驗之上市櫃公司。考量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永續治理及風險管理已較成熟,且實收資本額未達20億元之公司占整體上市櫃公司溫室氣體排放量甚低(約4%),爰接軌對象由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約535家)先行,另實收資本額 20 億元以下惟受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者(約25家),亦可能面臨較高氣候轉型風險,為利投融資決策,爰亦納入強制適用;至於資本額未達20億元且非環境部納管的上市櫃公司,仍須揭露氣候相關治理、風險管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二等基本資訊。在此期間,將訂定簡易揭露範例,並透過ESG評鑑加分,鼓勵小型上市櫃公司自願接軌永續準則。本次調整是在「永續目標不變、方法務實調整」的前提下,參考國際主流實踐所進行的調整。強制適用家數雖由1,970家調整至約560家,但此560家公司市值占全體上市上櫃公司市值逾87%,且全體上市櫃公司接軌時程維持不變,不影響整體接軌目標,其資訊揭露仍能有效滿足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的核心資訊需求。

二、 揭露內容:

(一)  第三階段公司於接軌前二年僅需揭露氣候相關資訊。第三階段公司原應自接軌第二年(118年)起依IFRS S1規定編製氣候以外之永續資訊,考量鄰近主要市場(如日本、馬來西亞)亦採取氣候優先策略,以降低企業導入初期成本,爰將豁免「氣候以外」資訊揭露之時間再延長一年,即第3年起始需考量氣候以外的永續議題,後續金管會將密切觀察國際趨勢再行檢討。企業仍可考量自身行業屬性自願揭露氣候以外之重大永續議題。

(二) 第三階段公司自願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第三階段公司原應自120年度盤查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並於121年度揭露相關資訊,考量第三階段公司人力及資源較為有限,且價值鏈資訊取得不易,復參酌星、港、韓等亞洲鄰近市場均未強制要求規模較小的中小型上市櫃公司揭露,爰暫時豁免範疇三資訊揭露,企業仍可依據自身減量目標及策略自願揭露範疇三排放資訊。

三、確信規定:第二及第三階段公司免再就母公司個體溫室氣體(範疇一、二)排放資訊取得確信;資本額未達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可自願進行溫室氣體確信。配合接軌藍圖適用範圍調整,資本額未達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除環境部列管應盤查登錄及查驗者仍應繼續依環境部相關規定辦理外,可自願就溫室氣體盤查資訊取得第三方確信;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公司依現行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定,原應分別於116年及117年就母公司個體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考量未來公司接軌永續準則後將以合併集團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對外揭露,爰豁免第二及第三階段公司母公司個體層級之確信要求,降低企業負擔。

四、申報時限:過渡期得延後永續專章申報時點。考量外界持續反映永續專章之申報時程過於緊迫,擬放寬上市上櫃公司於接軌之前2年過渡期,如永續專章未能於3月底與財務報告同時申報,最遲得依年報時限(股東會前14日)於年報申報,以緩解公司調整作業時程之壓力及人力負擔。

金管會提醒,上開調整措施係為務實解決小型上市櫃公司之接軌問題,以衡平資訊揭露之透明度及接軌成本,尚不適用於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期貨業,該等業別不論規模仍應依金管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規劃辦理;金管會將持續觀察國際趨勢及國內揭露狀況以及企業準備情形,預計於119年(2030年)再行檢討相關措施。

配套措施

一、金管會已配合本次調整措施同步修正「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及政策藍圖」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詳附件2),預計於年底前檢討修正年報準則及相關函令等規定,以利公司預為因應。

二、金管會將持續提供實務指引、行業別重大性判斷及揭露範例及教育訓練資源,協助企業在過渡期間做好準備。相關宣導教材及問答集,均整理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區」,歡迎企業多加利用:

🔗 https://isds.tpex.org.tw/IFRS/front/#/main/home

三、另金管會將持續與環境部進行跨部會協作:

(一) 優化產品碳足跡係數資料庫,降低企業取得範疇三排放資料之成本。

(二) 調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與會計師確信之機制,避免兩專業重複工作, 實質解決企業確信負擔問題。

附件1-上市上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調整措施

附件2-修正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文章含有附件
1150923新聞稿附件1-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調整措施.pdf
1150923新聞稿附件2-修正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及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pdf
1150923新聞稿附件3-發布調整上市櫃公司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簡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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