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無償幫子女買房 要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5.9.29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就算是父母為子女購屋,也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如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舉例來說,林小弟(化名)為未成年人,2025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國稅局追查發現,林小弟購置不動產資金,主要是由父親林先生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及贈與樣態。

國稅局於是通知林先生在收到通知函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依該房地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核定當年度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以自身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贈稅法規定,視同贈與者,應立即申報贈與稅,或在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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