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有短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應儘速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9.2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除補稅外還須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但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已依規定辦理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後經自行檢視申報資料,發現漏未申報配偶乙媒合仲介出售個人丙之A房屋所收取佣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甲君於115年7月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按財政部頒定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300,000元*(1-20%)〕並補繳稅款,嗣檢舉人於115年8月間檢舉甲君漏報仲介A房屋出售之佣金所得,該分局即進行查核,因甲君已於檢舉前自動補報佣金所得240,000元,屬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進行調查之案件,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短漏報所得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倘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綜所稅課 翁惠英
電話:(04)25291040轉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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