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意圖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財產恐遭假扣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與行政執行機關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間以迂迴方式匯款至其子之投資公司,經該局核定贈與稅1,000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該局查得甲君於贈與日後出售8筆不動產,總價高達1億餘元,其名下所有不動產,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外,另於案件調查期間,再增加設定3億餘元,合計最高限額抵押權高達4億餘元,且甲君銀行存款於贈與日後大幅驟減,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跡象,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甲君驚覺事關重大,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全數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如實申報並繳納稅捐,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正常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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