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價含稅,買賣雙方都安心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而且遇有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按標示價格另加付5%營業稅,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此舉已違反稅法規定。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倘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前開規定內含營業稅,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若有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情形,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店內標明電冰箱價格52,500元,若銷售予非營業人,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若銷售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管理股 胡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