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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扣繳憑單自動補報金額符合條件 放寬免予處罰

財部:扣繳憑單自動補報金額符合條件 放寬免予處罰→點入看全文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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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 5 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 34 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 5.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 1 ~ 4 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 3 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 3 年內再犯者,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稅報對了嗎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3 年 1 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 A 、 B 地號 2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500 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 A 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B 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 A 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 B 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 25.6 萬元〔(贈與總額 1,000 萬元-免稅額 244 萬元-扣除額 500 萬元)x稅率 10% 〕。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相關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