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4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1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11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6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1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11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7個月,適用稅率20%。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1,636元,計算說明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6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1,000元(70,500元+7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2,136元(70,500元+441,636元)。
        該局再次提醒,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請留意房地移轉相關法令對自身稅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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