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子女存股的台積電 「移轉登記」該怎麼做才能省下贈與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8月 26, 2025 工商時報 傅沁怡台北國稅局說明,贈與財產涉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須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 8月 08, 2025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 5 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Read more »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 8月 08, 2025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 34 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 5.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 1 ~ 4 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 3 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 3 年內再犯者,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Read more »
申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這兩個規定 - 8月 18, 202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 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提醒民眾要特別留意。.....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 10月 17, 2024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10-1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15 點之 1 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外國營利事業 A 公司於 112 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 21% (行業標準代號: 7020-99 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 100% 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 A 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 20% ,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 4 萬 2 千元 ( 我國來源收入 100 萬元×核定淨利率 21% ×貢獻度 100% ×扣繳率 20%) 。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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