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稅籍營業 可處停業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總額處5%以下罰鍰.....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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