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5-07-31】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近年來持續加強查核個人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
住宅法第15條 |
住宅法第23條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
出租對象 |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
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
1萬5千元 |
6千元 |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
43% |
60% |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
A屋 |
B屋 |
C屋 |
D屋 |
符合條件 |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 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
未符合左 列條件之出租情況 者
|
計算方式 |
(收入23,000元-15,000元)×(1-43%) |
(收入23,000元-15,000元)×(1-60%)×12個月 |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
收入23,000元×(1-43%)×12個月 |
應申報租賃所得 |
54,720元 |
38,400元 |
99,480元 |
157,320 元 |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