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8-29

        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留言

熱門文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