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繼承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5-07-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留言

熱門文章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