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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3月, 2024的文章

遺產稅報農用扣除額有條件

遺產稅報農用扣除額 有條件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農地農用、變更為非農地但細節未完成 可申請減免 已編定非農地與使用類別者 不得免徵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要列報農用扣除額,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 2024/03/29 00:45:37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子女滿18歲享地價稅優惠

子女滿18歲 享地價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2024/03/29 00:42:2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禁扣抵

漏稅補提進項稅額 禁扣抵 →點入看全文 提要 國稅局提醒 被查獲時才提出未申報憑證 不得減除 但可留待下一期使用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無論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填申報書。 2024/03/29 00:43:3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3-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2 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 112 年 11-12 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惟甲公司有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且未於該局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 47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2 規定,可免予受處罰。如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亦歡迎撥打國稅局 0800000321 免費語音服務電話洽詢。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3-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 9 月 20 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 A 上市公司股票, 112 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 112 年 9 月 14 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 112 年 12 月 14 日, A 公司分別於 112 年 10 月 12 日、 113 年 1 月 11 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 A 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 112 年 10 月 12 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 A 公司於 112 年 12 月 14 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 113 年 1 月 11 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的5大注意事項

今年 5 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CFC) 的 5 大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8 】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 下稱 CFC) 制度,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 CFC 股權達 10% 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 CFC 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 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 113 )年 5 月首度申報時應注意 5 大事項 :    (一)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皆應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 CFC 相關資訊,倘 CFC 符合豁免規定,個人仍須檢附 CFC 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相關文件。 (二)微量豁免門檻防杜規定 當年度個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且不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要件之 CFC ,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逾 700 萬元,或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新臺幣 700 萬元者,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 CFC ,依 CFC 制度計算所得申報。 (三) CFC 當年度盈餘放寬規定 1. 過渡措施 :CFC 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今年 3 月 31 日前決議分配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加項,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 5 月 31 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2. 調節選項 : 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 CFC 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 FVPL )」,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全部 CFC 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並檢附相關文件依限申報。倘未依限檢附或提供文件或未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者,自未檢附或未提示文件所屬年度或未採用相同方式之年度起 10 年內不得選擇遞延損益,且將該等 CFC 已依規定調節之損益累積至...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退職所得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全額申報,勿再減除定額免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8 】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依同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退職所得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以 111 、 112 年度為例 ,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 18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 0 ;如超過 18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77,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 377,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814,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已經就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按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 950 萬元再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後,誤列報退職所得為 193 萬元〔( 950 萬元 -18.8 萬元× 30 年)× 1/2 〕,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 950 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退職所得不像執行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或其他所得之收入,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減除必要成本、費用或損耗後之金額列報所得。扣繳單...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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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計算規定,減輕稅負很有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8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原只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 112 年令)放寬為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範圍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 6 年期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 112 年令係針對計算「持有期間」規定,至於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仍以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日判斷。該局舉例, D 君於 113 年 2 月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 C 君房地取得日為 112 年 1 月 1 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故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D 君於財政部 112 年令施行前後計算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又如 D 君、 C 君及 B 君持有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併計自住使用期間如連續滿 6 年,且 D 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 D 君出售房地即可適用自住優惠,享有 400 萬元免稅額及 10% 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財政部 112 年令持有期間之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對於發布時( 112 年 11 月 2 日)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得適用。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網路賣家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8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拍賣網站、 Facebook 等社群媒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 8 萬元、銷售勞務 4 萬元〕時,應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之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並應於銷售網站(頁)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辦理稅籍登記,避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方便其辨識賣家營業人相關資訊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須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一併登載「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         該局提醒,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各地區國稅局將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營業稅專案暨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基於愛心辦稅原則,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致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之案件,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CFC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CFC 獲配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盈餘課稅之放寬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8 】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正式上路,為使 CFC 制度順利推行,財政部參酌外界意見於 112 年 12 月 21 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下稱 CFC 辦法),以完備我國 CFC 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 CFC 公司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今( 113 )年 3 月 31 日前決議分配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修正前 CFC 辦法規定, CFC 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故 112 年度分配之盈餘,於修正前原應列為 112 年度 CFC 之當年度盈餘,惟考量 CFC 112 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 CFC 制度施行前之累積盈餘,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 111 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 112 年度始得決議分配,本次修法放寬 CFC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 113 年 3 月 31 日前決議分配之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得免列加項,得免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投資低稅負區的 CFC A 公司,再轉投資非低稅負區的 B 公司,如 B 公司於今年 3 月 31 日前決議分配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曆年制為 5 月 1 日至同月 31 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 B 公司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得免列為 A 公司當年度盈餘加項,俟 A 公司實際分配該盈餘回臺灣才課稅。         該局提醒, CFC 獲配符合前揭修正後規定轉投資事業盈餘者,納稅義務人須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相關文件,始得免列 CFC 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嗎?

作農業使用之「非農業用地」土地,可主張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3-2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仍作農業使用且符合條件者,可依遺產及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受限「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故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依同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亦享有農業用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但如已依法編定為非農業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編定後之使用地類別使用時,縱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農業使用,亦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 1 筆使用分區為「中心商業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 2,000 萬元,繼承人於申報時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地方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有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等文件,主張農用扣除額 2,000 萬元,經該局核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准予扣除,依該案遺產稅適用稅率 20% 計算,節省稅額 400 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列報土地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應同時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賣亡夫贈地變現 她這招省下百萬稅金

賣亡夫贈地變現 她這招省下百萬稅金 →點入看全文 2024.03.27     09:3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配偶贈與的土地,移轉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823萬車主注意!牌照稅4月開徵若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823萬車主注意!牌照稅4月開徵 若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點入看全文 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開徵車輛共823萬輛,稅額合計661億元。 2024/03/27 19:14:38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營業稅漏稅額之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限,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銷項稅額

營業稅漏稅額之計算,以查獲前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限,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不得主張扣抵當次查獲之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3-27 】         營業人經查獲漏報銷售額並核有應補徵應納稅額時,始表示尚有載有營業稅額之合法進貨憑證未提出扣抵,可否用作計算本次漏稅額的減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漏稅額之認定,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包含已依同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且非屬第 19 條規定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計算之進項稅額,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3 年 1 月銷售應稅貨物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惟未按期申報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後,補徵營業稅額 5 萬元。甲公司收到該筆補徵稅額繳款書後,主張有合法進貨憑證 80 萬元、進項稅額 4 萬元未提出申報,國稅局在計算本次漏稅額時,應繳稅額 5 萬元應減除進項稅額 4 萬元後,只要再繳 1 萬元即可等情,應屬誤解。依據前開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依營業稅第 35 條規定申報者為前提,若於國稅局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貨憑證,因營業人並未就該等進貨憑證依規定辦理進項稅額申報,所以國稅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時尚無法將該進項稅額自漏稅額中減除,因此甲公司要補稅 5 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例甲公司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合法進項稅額憑證 4 萬元,仍可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且應注意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 10 年為限;因此,若有合法進項稅額憑證,仍可申報扣抵次期之銷項稅額,營業人之抵稅權益是不受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