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者,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 90 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 A 國籍 D 君受僱於 B 國公司, 111 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臺居留逾 300 天,薪資所得由 B 國公司直接撥入其 B 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 B 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 B 國公司於 111 年度給付 D 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 681,100 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外僑在臺居留超過 90 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