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24的文章

被稅單追著跑怎麼辦?行政執行署有解!

被稅單追著跑怎麼辦?行政執行署有解! →點入看全文 2024.09.28     10:49     中時新聞網

銀行保管箱沒遺產 仍應會同國稅局開啟

銀行保管箱沒遺產 仍應會同國稅局開啟 →點入看全文 2024.09.30     06:46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老公過世 太太想獨占2,400萬房產!律師指得先拿出「這麼多錢」再說

老公過世 太太想獨占2,400萬房產!律師指得先拿出「這麼多錢」再說 →點入看全文 2024.09.29     11:53     中時新聞網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交易 105 年以後取得房地買賣雖有減價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27 】         個人交易 105 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完成所有權移轉後,縱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即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2 年 1 月間出售 105 年以後取得之房地予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惟未依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查獲。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該局表示,鑑於本案之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房地價金事後涉訟,尚不得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義務。          該局提醒,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 30 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550 撰稿人:潘靜雯              ...

國稅局運用AI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國稅局運用 AI 加強查核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選案查核效能,財政部啟動賦稅數位轉型服務計畫,將 AI (人工智慧)運用於稅務查核,該局積極參與建置智能稅務應用系統,透過 AI 技術與大數據分析(以下簡稱 AI 選案功能),針對營業人進、出口貨物異常案件深入研析,輔助查審人員精準發掘可疑逃漏營業稅案件。          該局說明,經應用 AI 選案功能主動偵測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不合理之異常案件,掌握甲公司 111 年至 112 年間出口雜貨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 2.31 億元,惟同期間並無相關產品進口或國內進貨紀錄,存在進銷項差異甚大之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調查,查得該公司係向乙公司購入商品,乙公司卻僅提供出貨單並未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涉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章情事,因係 1 年內經第 1 次查獲,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查明認定未依規定取得進項之進貨總額 1.87 億元裁處 2 %罰鍰 374 萬元,超過最高處罰金額,本案應處罰鍰為 100 萬元。至乙公司涉及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部分則另案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國稅局已運用跨稅目資料庫及應用 AI 技術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進出口貨物明顯異常案件,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購買何種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為何?

購買何種電器可申請退還貨物稅?如何申請?應檢附文件為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112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14 年 6 月 14 日止,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檢附文件如下: 1. 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2. 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3. 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4. 為加速退稅及提升正確性,建議檢附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70

跟台灣人一樣!外國人也有244萬贈與免稅額

跟台灣人一樣!外國人也有244萬贈與免稅額 →點入看全文 2024.09.25     07:12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受贈農地五年內又轉贈 小心被追贈與稅

受贈農地五年內又轉贈 小心被追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9.25     15:16     工商時報  傅沁怡

一次割肉太痛 企業可透過營所稅暫繳分期

一次割肉太痛 企業可透過營所稅暫繳分期 →點入看全文 2024.09.26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依現行規定,每年的暫繳期間是9月1日至9月30日。

繼承者們取回借名登記房地產 要補遺產稅

繼承者們取回借名登記房地產 要補遺產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9.26     09:3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企業海外基金配息未申報 補稅30萬

企業海外基金配息未申報 補稅30萬 →點入看全文 2024.09.27     07:14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如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申請提供擔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經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但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其父遺產稅應納稅額 660 萬元之復查決定,並表示將依法提起訴願,但其每月薪資經給付生活費、房屋貸款等固定支出後,已所剩無幾,無力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又不希望遺產遭移送執行拍賣,經該局說明可提供相當擔保以暫緩移送執行。甲君即申請以其配偶名下一檔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擔保,經該局查核該股票價值按八折計算已逾 220 萬元,乃核准甲父之遺產稅案件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期間,因一時繳納困難,可申請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稅款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90 天者,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其因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外僑因外派來臺或因我國居住環境良好,於我國境內為境外雇主提供勞務(例如:從事商務活動、市場調查、技術服務及管理服務等),誤以為境外雇主給付之勞務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所得稅申報或誤申報為海外所得。對於勞務報酬之所得來源國認定,我國係採勞務提供地原則,外僑在我國居留期間,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外僑亦使用我國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除其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合計未超過 90 天外,仍有納稅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 A 國籍 D 君受僱於 B 國公司, 111 年度經公司外派來臺從事專門技術工作,當年度在臺居留逾 300 天,薪資所得由 B 國公司直接撥入其 B 國之銀行帳戶,D君以為薪資所得不是來自我國之企業,非我國來源所得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我國與 B 國簽有租稅協定,國稅局透過資訊交換方式獲悉 B 國公司於 111 年度給付 D 君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據以核定補徵稅額 681,100 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外僑在臺居留超過 90 天,居留期間若有取自境外雇主給付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自行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情事,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外基金作為投資,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相關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國外基金係指基金在我國以外的地區註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此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均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 年度經由 A 銀行購買國外基金,於次年度接獲投資單位寄發之各類信託國外所得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 110 年度獲得國外基金配發之利息收入暨甲公司處分國外基金利得合計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惟甲公司誤以為配發孳息符合所得稅法第 42 條投資收益不計入課稅規定,及處分之利得屬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補徵稅額 3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從事基金交易,應注意區分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正確申報,若無法判斷持有之基金投資為國內基金或國外基金,可逕向基金申購單位查詢或自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的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 )查詢境外基金公開資訊,以免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養諮詢機構所提供之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 17 條規定設立之營養諮詢機構,提供同法第 12 條規定之營養評估、飲食設計、諮詢及營養監督等專業性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因屬營養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養諮詢機構原僅提供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服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嗣後該營養諮詢機構為因應現代人生活忙碌,無法配合執行營養諮詢機構所設計之飲食菜單,爰開始販售健康便當並提供配送服務,惟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營養諮詢機構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養諮詢機構如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2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 2 年內耗竭者,應作資本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 8 萬元,且增加原資產效能非 2 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 條及第 77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 2 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 8 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 8 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品牌服飾銷售,於 111 年 1 月與百貨公司簽訂專櫃設櫃合約,合約期間 3 年,並約定設櫃裝潢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於辦理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設櫃裝潢支出 900 萬元全數列報於營業費用項下,惟該裝潢效能非 2 年內所能耗竭,應將 900 萬元作為資本支出,依專櫃設櫃合約期間 3 年,平均計算每年得認列之裝修費用 300 萬元( 900 萬元÷ 3 年),爰予以剔除本年度裝修費用 600 萬元( 900 萬元 -300 萬元),補徵稅額 120 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進行修繕之支出,應視其金額及耐用年限,適當分類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避免因不符規定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判決為其所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按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6 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及財政部 79 年 2 月 1 日台財稅第 780347600 號函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並以稽徵機關核課權可行使之日(亦即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核課期間,以落實期待可能性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 90 年 5 月 2 日死亡,嗣於 111 年 11 月 25 日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君生前將所有 A 房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甲君之繼承人丙君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 A 房地移轉登記請求權,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遺產價值核定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丙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 90 年間申報遺產稅,本次核定已逾 5 年核課期間云云。經該局核認該筆遺產之遺產稅核課期間,應依上開規定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 111 年 11 月 25 日)起算,因尚未逾 5 年核課期間,乃駁回丙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倘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或其他貨物,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25 】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向藥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國稅局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其銷售非處方箋調劑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非處方箋之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藥局依民眾持由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的收入,屬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一時疏忽未如實報繳,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受贈人於受贈之日起 5 年內將受贈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應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5 年內繼承或受贈之免稅農地再移轉其他繼承人或受贈人,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規定大不同。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 5 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人之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該農地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 5 年。另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倘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則應追繳應納稅賦。          該局舉例說明, A 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雲林縣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繼承人 A 及其胞弟 B 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各 1/2 持分, A 於繼承之日起 5 年內,將前開繼承自母親之 1/2 持分的農地移轉給 B ,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 A 所移轉之農業用地仍屬其母親之繼承人 B 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雖在列管期間內移轉,可免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 5 年。          該局再舉例有關受贈之農地再移轉之規定,甲君於 112 年 1 月間將所有臺中市農地,贈與其子女乙、丙,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乃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 5 年。嗣於列管期間內,乙將該受贈農地贈與其妹丙,雖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惟所有權人已移轉,該筆農地因已非由原受贈人乙繼續作農業使用,不符合上述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依規定應追繳甲君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部分...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以免喪失次年之執業資格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 24 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以免喪失次年之執業資格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如擅自執行業務者,將會被處新臺幣 ( 下同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每年應完成 24 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其中專業訓練課程之合計訓練時數應達 16 小時以上,並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又依同辦法第 28 條規定,未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及格者,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行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 34 條規定,可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近來有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雖領有登錄執業證明書,前一年度未依規定完成 24 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仍繼續受理營利事業委任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等屬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之業務,相同違章情形業經第 2 次查獲,經財政部裁處 6 萬元罰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每年均會檢視各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專業訓練時數是否符合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欲於次年度繼續執業,應於執業前一年度完成相關專業課程及時數。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113 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 10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 10 月 31 日截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24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3 )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 https://net.tax.nat.gov.tw ),利用工商 / 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行動條碼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 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 10 月 31 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

財政部:Q4發行公債1,150億元、國庫券300億元

財政部:Q4發行公債1,150億元、國庫券300億元 →點入看全文 2024.09.23     16:1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國庫署23日公告第四季債券發行明細。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出售純金飾品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23 】         邇來黃金熱潮再起,黃金價格屢創新高,許多民眾喜歡購買黃金飾品作賀禮,既保值並具紀念性。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雖免徵營業稅,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外,黃金飾品之加工費,係屬勞務之提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但書規定,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加工服務所收取之費用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為女兒準備嫁妝,遂向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購買新臺幣(下同) 8 萬元之純金飾品,其中 7 萬元為黃金售價及 1 萬元為加工費,該銀樓應分別開立黃金之免稅統一發票 7 萬元及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 1 萬元交付予王媽媽。         該局補充說明,銷售免徵營業稅之純金商品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可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是類商品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丈夫、公公過世...媳婦一定要扶養婆婆?律師拿出強力證據:大姑小姑請閉嘴

丈夫、公公過世...媳婦一定要扶養婆婆?律師拿出強力證據:大姑小姑請閉嘴 →點入看全文 2024.09.22     10:46     中時新聞網

老爸留上億保單 生前做錯一件事 死後害兒子被討3,600萬

老爸留上億保單 生前做錯一件事 死後害兒子被討3,600萬 →點入看全文 2024.09.22     10:43     中時新聞網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企業未分配盈餘投資優稅 有條件 →點入看全文 《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租稅優惠,可將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4/09/20 00:40:5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土地傳承三樣態 稅事有別

土地傳承三樣態 稅事有別 →點入看全文 民眾若想將辛苦大半輩子的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記得要提前規劃才能節稅。 2024/09/20 00:38:2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列報醫藥費 先扣除保險給付

列報醫藥費 先扣除保險給付 →點入看全文 2024/09/20 00:36:2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給予員工子女獎學金 可抵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9/20 00:35:5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欠稅大戶錢藏外幣保單!國稅局放大絕「討回上千萬」

欠稅大戶錢藏外幣保單!國稅局放大絕「討回上千萬」 →點入看全文 千萬別欠稅不繳,否則被國稅局盯上很難全身而退。 2024/09/19 13:12:4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誤把海外利息拿來報稅 老實男獲國稅局退款百萬元

誤把海外利息拿來報稅 老實男獲國稅局退款百萬元 →點入看全文 報稅前先了解相關規定,以免荷包白白失血。 2024/09/19 12:51: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企業報房地合一稅 別踩雷 →點入看全文 公司出售不動產,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扣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 2024/09/19 00:27:3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