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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房地 成本這樣算可以省一筆錢

出售繼承取得房地 成本這樣算可以省一筆錢 →點入看全文 2024.10.30     07:11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買方房貸成數不足 賣方做這動作自保才能免罰

買方房貸成數不足 賣方做這動作自保才能免罰 →點入看全文 2024.10.30     07:09     工商時報   傅沁怡

遺贈稅大漏洞 財部2年內修法

遺贈稅大漏洞 財部2年內修法 →點入看全文 2024.10.29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 20% 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0-28 】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 : 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 20% 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 20% 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 20% 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 A 君原於高雄工作, 111 年 2 月 10 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嗣 A 君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 113 年 4 月 10 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 B 君,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 20% ,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 2 年 2 個月,適用稅率 35% 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如民眾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竟要取得這證明才能過戶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 竟要取得這證明才能過戶 →點入看全文 2024.10.26     09:4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移轉區段徵收抵價地 土增稅可減徵40%

移轉區段徵收抵價地 土增稅可減徵40% →點入看全文 2024.10.25     06:3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之收入列報規定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及實際銷售時之收入列報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0-25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實際出售年度,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至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之交貨需要。貨物出口時雖尚未售出,仍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年度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之金額自營業收入調減,並就當年度國外發貨倉庫實際已銷售之貨物按實際銷售價格調增營業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項列報 1 億元,主張係當年度經海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實際出售之貨物金額,惟查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亦未能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無法證明該 1 億元之貨物於當年度確未出售,該局爰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上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40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網路課金 未開發票小心被檢舉掉馬甲

網路課金 未開發票小心被檢舉掉馬甲 →點入看全文 2024.10.25     06:3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假買賣、真贈與?二親等內親屬財產交易 保留這文件才能免贈與稅

假買賣、真贈與?二親等內親屬財產交易 保留這文件才能免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2024.10.24     09:4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移轉名下房產須注意稅務問題。

試營運前應先辦妥稅籍登記嗎?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規定大不同!!

試營運前應先辦妥稅籍登記嗎?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0-25 】         許多人喜歡開店當老闆,以手搖飲為例, 113 年被稱為史上最熱的夏季,人手一杯手搖飲已是街頭常態,手搖飲品牌更是如雨後春筍般創立,就有民眾來電詢問,想透過試營運試試市場水溫並炒熱氣氛,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當民眾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時,不論是否屬試營運,皆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另如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將可能被處新臺幣(下同)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民眾不可不慎。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僅透過網路銷售,未開設實體店面,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 8 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 4 萬元起徵點時,民眾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否則亦會與開設實體店面之營業人一樣,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開立實體店面營業時,務必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世安利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510 撰稿人 : 廖小鳳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512 提供單位:法務組      

繼子向繼母購買不動產,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辦理過戶

繼子向繼母購買不動產,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辦理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0-25 】         高雄許先生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 969 條及第 970 條規定,父再婚之配偶,雖稱為繼母但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在民法上稱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揭示,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因此,繼子許先生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嗣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出賣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40     撰稿人 : 黃千薰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52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 所  

營業人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進口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進口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0-24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係以貿易立國,營業人貿易態樣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乙)訂購國外貨物,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不論國內營業人(甲)係按買賣或居間方式處理,其營業稅均應按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賡續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漏未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甲公司 111 年間接受國內課稅區營業人乙公司訂貨,甲公司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乙公司名義進口,經該局運用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甲公司營業稅申報疑有異常,爰蒐集相關交易資料深入追查,查獲甲公司短漏報佣金收入銷售額 1 千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 50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 25 萬餘元。           該局籲請國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接受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卻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未開應稅統一發票 補稅加重罰

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未開應稅統一發票 補稅加重罰 →點入看全文 2024.10.24     09:08     工商時報   傅沁怡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     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0-24 】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規定,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亦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情形,則不在此限。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屬至親,常存在贈與之情事,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買賣」形式規避贈與稅,國稅局對於該類案件之買受人資力及資金來源均會加以審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認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之價金交付來源大致可分為「自有資金」及「貸款」兩部分,其中「自有資金」須舉證該資金之來源,買方可提供證明自身資力,如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或歷年受贈現金等文件供核。另「貸款」部分,除該資金不能有源於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情形,尚需考量買受人有無「償貸能力」。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移轉 A 地予其子乙君,主張為買賣,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乙君支付頭期款 200 萬元,尾款 800 萬元須待向銀行貸款過戶後再支付給甲君。惟查乙君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頭期款 200 萬元來源為甲君歷年贈與,而向銀行申請貸款 800 萬元係以甲君為擔保人,依乙君之資力及所得情況應無還款能力,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但書規定,應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時,務必保留相關資金證明,如經查獲有虛偽安排,非屬買賣交易行為,仍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250 ...

營業人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應視為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容積移轉權益應視為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0-2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取得之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銷售勞務」,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之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其所取得土地容積移轉權益,如再銷售予第三人者,性質與直接銷售土地有別,係屬「權利移轉」,按財政部 98 年 6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142920 號函釋規定,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1 年間銷售數筆內含容積移轉權益之土地,惟誤認為前開交易土地銷售總價款均屬於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免徵營業稅之土地,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涉嫌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並短漏報應稅銷售額 4 千餘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2 百餘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及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土地容積移轉權益,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民眾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10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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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10-22 】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 105 年 1 月 1 日實施至今將近 9 年,仍時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或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錯誤及違章態樣(如下表),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個人出售與他人共有之房地持分時,如房地係因繼承、受遺贈或受贈而取得者,要特別留意應按各自之取得原因及時點,分別判斷是否應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李組長   06-2223111 轉 8060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10-22 】         近期房地產交易市場變化快速,不少營利事業想趁此時機進行不動產去化交易,藉以降低房地產價格波動所帶來的獲利風險。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所牽涉到的日期包括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收付日及發票開立日等不同日期,而上開日期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內發生,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正確房地交易所得歸屬年度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為準,尚不以收款日或發票開立日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 8 筆房地交易所得計新臺幣 ( 下同 )2,000 萬元,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 111 年度總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地資料共計 14 筆,而其中 6 筆房地交易所得 1,500 萬元,甲公司係將其列入 112 年收取尾款及開立發票日之年度所得,致甲公司 111 年度涉及短漏報課稅所得 1,500 萬元,該局除補稅 300 萬元之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收款日、統一發票開立日為不同年度之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所得歸屬年度列報相關損益,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遭補稅處罰,甚而影響盈虧互抵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潘組長 06-2229460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相關人事費用應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10-22 】         在經濟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國內跨國企業為集團營運綜效,會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是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應進一步證明員工從事工作須與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可核實認列相關人事費用。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關係企業員工之薪資支出及差旅費共新臺幣 300 餘萬元,雖然甲公司說明派駐海外員工係因應關係企業需求,派員指導及協助擴展產品通路,然甲公司既已提供勞務服務予海外關係企業,並列報相關人事費用,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甲公司應對該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服務報酬,是該局乃依規定予以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分析、掌握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員工之情形,是營利事業平時應蒐集完整外派人員工作內容及證明文件,於列報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人事費用時,應注意檢視支付該項人事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考量是否已收取相對服務報酬,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調增所得而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98030

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價值估算可核實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10-2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原則上由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 2 成估價,惟近幾年房市交易熱絡,納稅義務人若認為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的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 5 條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估價原則是: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 2 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 2 成估算。但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 ( 市 ) 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應納稅捐 1,000 萬元,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為禁止處分,甲君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提供第三人的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國稅局原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 2 成估價,認為價值僅 800 萬元,不足以擔保欠繳應納稅捐,甲君於是主動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核實認定該土地及房屋價值為 1,300 萬元,乃核准擔保申請,隨即塗銷對甲君財產的禁止處分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代理組長  06-2298101

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交易連續繼承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已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10-2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之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地,對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倘繼承人(受遺贈人 ) 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較高稅率,未盡合理,所以,財政部於 112 年 11 月 2 日發布解釋,放寬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之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 10% 稅率〕,以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 ) 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母於 85 年購入 A 房地,甲母於 107 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 A 房地,嗣甲父於 111 年 3 月過世,由甲君繼承 A 房地,並於 113 年 2 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併計甲母與甲父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 10 年,得適用稅率 15% 。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遺贈取得房屋 免申報契稅

遺贈取得房屋 免申報契稅 →點入看全文 2024.10.22     09:01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應有居住事實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 應有居住事實 →點入看全文 2024.10.21     08:4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夫妻間贈與房地 土增稅、契稅規定大不同

夫妻間贈與房地 土增稅、契稅規定大不同 →點入看全文 2024.10.21     08:4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車輛停徵牌照稅 四個樣態

車輛停徵牌照稅 四個樣態 →點入看全文 地方稅務局提醒,不再使用的車輛可依照規定到監理機關辦理停徵牌照稅,才不會白繳冤枉稅。 2024/10/18 00:30:4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列報呆帳 留意年度認定

列報呆帳 留意年度認定 →點入看全文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須留意損失年度認定。 2024/10/18 00:29:4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