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退稅 五年內不得出售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8月 19,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在申請重購退稅時,務必留意後續使用情況,避免因不符要件而面臨補稅。.....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 8月 08, 2025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 5 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Read more »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 8月 08, 2025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 34 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 5.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 1 ~ 4 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 3 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 3 年內再犯者,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Read more »
申請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留意這兩個規定 - 8月 18, 202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 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提醒民眾要特別留意。.....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 4月 26, 2024 營利事業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4-25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下稱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今年 5 月為營利事業首次申報 CFC 投資收益,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投資境外公司,應依下列步驟檢視是否須依營利事業 CFC 制度規定辦理申報: 第一步驟、檢查該境外公司是否為 CFC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即為該營利事業之 CFC 。營利事業應將其直接持有股權之 CFC 資訊填寫至申報書第 B7 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 )所得明細表」。 第二步驟、檢查 CFC 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若 CFC 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 700 萬元以下,營利事業免依營利事業 CFC 制度認列投資收益。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成立多家 CFC 分散盈餘,如我國營利事業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 CFC 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逾 700 萬元者,營利事業仍應就各該當年度盈餘為正數之 CFC ,依規定認列 CFC 投資收益。 第三步驟、認列 CFC 投資收益 若 CFC 不符合前開豁免規定,營利事業應將 CFC 當年度盈餘,減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之餘額,按直接持有 CFC 股權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 CFC 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 CFC 申報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營利事業 CFC 制度相關法規及申報書表可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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