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明年四成民眾免繳綜所稅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9月 23,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賴清德總統昨(22)日表示,明年5月報稅時,約有四成至五成民眾免繳稅.....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 8月 01, 2025 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7-31 】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 9 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 114 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 11-12 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Read more »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 6月 12, 2025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應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6-1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 3,100 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 1,600 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 90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029 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核課贈與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 : //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 Read more »
月薪五萬免繳稅?財政部:以租屋單身青年情境試算 - 9月 24,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23日晚間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修理廠改裝車耍小聰明!開「零件工資」發票被國稅局抓包 - 9月 09,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汽車修理廠若替已繳稅的車輛進行改(加)裝車身,必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貨物稅,否則將面臨補稅與處罰.....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請機關團體檢視111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1月 09, 2024 請機關團體檢視 111 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1-0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列舉注意事項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或誤認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實報實銷補助款,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免稅適用標準所稱「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以下稱支出比例),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以往年度結餘款及動支金額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例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當年度之收入計入分母,或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當年度之支出計入分子,經重新計算其當年度支出比例實低於收入60%,致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三、機關團體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常見機關團體將以往年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併計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 Read more »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