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獎金飛了!中獎發票出狀況不用怕 國稅局3招起死回生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1月 03, 2025 【 中時新聞網 楊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實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的中獎發票,只要按照下列方法做,仍有機會補救拿獎金.....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保單改孩子名字卻被追稅90萬!家長最容易忽略的陷阱 專家揭正確做法 - 11月 04, 2025 工商時報 徐于珺 國稅局在查核遺產稅時發現,這些保單未列入遺產、也未申報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欠稅小心了!連股票都可能被強制處分…忘記繳稅怎麼辦? - 9月 01, 2025 2025.08.31 08:15 今周刊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 5月 01, 2025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5-01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 (114) 年 4 月 17 日公告延長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 6 月 30 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ca.gov.tw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 ( 決 ) 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 200% ,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 175%( 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 ) ,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 A18 及第 A18-1 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 B3 及第 B7 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 B7 頁 A9 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 CFC 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 12 月 31 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第 1 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 ( 如會計師簽證... Read more »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 10月 29, 20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 2 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 7 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3 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 5 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 11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 Read more »
財政部就吳欣盈女士於113.1.1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建議開徵碳稅與整併貨物稅、印花稅及制定能源稅條例之說明 - 1月 02, 2024 財政部就吳欣盈女士於 113.1.1 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建議開徵碳稅與整併貨物稅、印花稅及制定能源稅條例之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1-01 】 一、為因應歐盟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 (CBAM) ,基於減碳誘因、產業競爭力及國家永續發展等考量,我國於 111 年 3 月發布「臺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並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由環境部推動碳費及碳交易制度,暫不推動能源稅 ( 碳稅 ) 。 二、碳費及能源稅 ( 碳稅 ) 均為淨零排放政策工具之一環,考量環境部即將開徵碳費,為利「臺灣 2050 淨零排放」政策順利推動,宜視碳費施行情形再評估推動能源稅 ( 碳稅 ) 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貨物稅主要對影響健康 ( 飲料品 ) 、耗用能源 ( 油氣類、電器類、車輛類 ) 及矯正外部性 ( 水泥、橡膠輪胎、平板玻璃 ) 之貨物課稅,近年配合產業、能源、交通及環境政策,提供貨物稅優惠 ( 如: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電動車、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 ) ,期透過租稅措施影響消費者經濟行為;印花稅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係推動地方建設之重要財源,在各地方政府均不同意且無合宜替代財源下,尚不宜廢止。 四、 因應社經環境變遷,有關貨物稅及印花稅之檢討,將通盤考量及評估稅收影響,以兼顧特定政策目標及財政健全。為配合政府整體政策規劃與後續研議需要,本部賡續研議綠色稅制之可行性,未來倘政策決定以能源稅 ( 碳稅 ) 銜接碳費,將併同檢討貨物稅課稅項目及印花稅。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 (02) 2322-8139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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