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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給付釐清身分 稅率有別

扣繳給付釐清身分 稅率有別 →點入看全文 提要 國稅局提醒 公司付給居住者應扣稅10% 給非居住者扣20% 避免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等扣繳單位在辦理扣繳時,要留意給付對象的稅務身分,非居住者、居住者適用的扣繳稅率有別。 2024/01/31 01:18:44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企業境外投資利得 應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1/31 01:03:02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30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及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 2 年未入境已於 111 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 112 年度每月 5 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 20% 稅款 10,000 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 10 日內(即當月 14 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29 】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 79 年 6 月 26 日台財稅第 790119142 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次年 1 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 86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 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員工甲君眷屬 112 年度中死亡, A 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 100,000 元,應併入甲君 112 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 50,000 元,則屬甲君 112 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 A 公司員工乙君於 112 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 100,000 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沈亘惠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 5710...

地下車位免房屋稅 三原則

地下車位免房屋稅 三原則 →點入看全文 2024/01/30 00:58:05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 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誠實報稅 違者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 2024/01/30 01:01:0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稅報對了嗎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3 年 1 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 A 、 B 地號 2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 500 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 A 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B 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 A 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 B 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 25.6 萬元〔(贈與總額 1,000 萬元-免稅額 244 萬元-扣除額 500 萬元)x稅率 10% 〕。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相關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 )

頂樓廣告招牌 不課房屋稅

頂樓廣告招牌 不課房屋稅 →點入看全文 民眾若在房屋頂樓架設廣告招牌出租,或供行銷廣告使用,是否須課徵房屋稅,稅務機關表示,此舉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因此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 2024/01/29 01:04:52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財產,遺產價值以「死亡時」時價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29 】         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財產價值之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上開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依財政部 83 年 7 月 27 日台財稅第 831602988 號函釋規定,原則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如前述民眾詢問贈與之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縱該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亦同;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係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 90 年 5 月 21 日台財稅第 0900453078 號令釋規定,係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核計。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君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 A 公司股票 1,000 股,「贈與時」收盤價為 30 元,贈與價值為 30,000 元,而甲君死亡時 A 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到 40 元,則「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A 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 40,000 元( = 死亡時時價 40 元 *1,000 股),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

未辦保存登記屋 繼承三重點保障自身權益

未辦保存登記屋 繼承三重點 保障自身權益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教戰 先申報遺產稅、變更納稅義務人、視情況檢附拋棄繼承權文件 部分年代久遠的老屋因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未保存登記房屋」。 2024/01/26 00:42:14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25 】         近來接獲民眾臨櫃諮詢因家族 3 年內發生連續繼承事件,不知如何申報遺產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說明,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依財政部 75 年 3 月 7 日台財稅第 7521455 號函釋規定,若繼承的財產原未達課徵標準而免繳納遺產稅者,因為沒有一再課徵遺產稅的情形,依規定仍須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 109 年 12 月 20 日死亡,遺有一筆 A 土地,遺產總額約 9,000 萬元,經國稅局核定應課徵遺產稅並已繳清稅款,其子乙君繼承 A 土地。乙君嗣於 112 年 12 月 10 日死亡,遺有遺產 A 土地及銀行存款,繼承人於申報乙君遺產稅時,其中 A 土地是乙君死亡前 5 年內繼承甲君已繳納遺產稅的遺產,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所遺銀行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第三地轉投資大陸配息 要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 對岸公司配發股利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稅 違者連補帶罰 國稅局提醒,公司經由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大陸,所獲配的股利,依規定屬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2024/01/25 00:42: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漏報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股利國稅局補帶罰逾5000萬

漏報第三地轉投資大陸股利 國稅局補帶罰逾5000萬 →點入看全文 2024/01/24 20:05:3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管理員代簽收稅單視同已送達納稅人

管理員代簽收稅單視同已送達納稅人 →點入看全文 2024/01/25 00:38:25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上櫃雙幣ETF證交稅比照上市商品課徵

上櫃雙幣ETF證交稅比照上市商品課徵 →點入看全文 2024/01/25 00:39:0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 【中區國稅局 2024-01-2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 15 億 4,746 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億 6,860 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 10% ,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 17 億 1,796 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 1.7 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 3,410 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證明沒有從中賺取佣金、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 可不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2024/01/24 00:31:26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