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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財產遭禁止處分 這樣做才能塗銷

欠稅財產遭禁止處分 這樣做才能塗銷 →點入看全文 2024.04.29     13:49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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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公司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應按合併後股權比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2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 43 條規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得扣除之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重新計算可扣除之虧損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 10 年內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 107 年 7 月 1 日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甲公司合併前股權為 2000 股,因合併發行新股予乙公司股東 1000 股,即合併後甲公司原股東股權比例為 2/3 ,乙公司股東股權比例為 1/3 。合併時甲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600 萬元及 105 年度 300 萬元;乙公司經核定尚未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03 年度 900 萬元、 105 年度 600 萬元及 106 年度 300 萬元。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2,700 萬元,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各期虧損尚未扣除金額,按合併後股權比例重新計算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經該局重新計算甲公司實際得扣除之虧損金額為 1,200 萬元,應調整補稅 300 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加計利息。簡要列表計算如下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合併後可扣除之虧損時,應按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合併後股權比例正確計算可扣除之虧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112年12月11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11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即將展開,財政部於 11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營所稅查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修正重點,表列如下: 金額為新臺幣 條 次 修     正     重     點 第 74 條 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 ( 含電子登機證 ) 、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第 88 條 伙食費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一、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 3,000 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一)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 320 元。 (二)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 270 元。 (三)國內航線:每人每日 230 元。 第 95 條 折舊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第 16 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 EAS )第 20 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 250 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第 97 條 利息 購置土地、興建或購置房屋及固定資產,利息資本化處理: 一、該資產供營業使用者(如廠房、投資性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其資本化利息應列為成本。 二、該資產屬存貨或非供營業使用者(如閒置資產),其資本化利...

執行業務者112年度所得計算,5項減免措施,不可不知!

執行業務者 112 年度所得計算, 5 項減免措施,不可不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         報稅季來臨,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所(以下合稱執行業務者)關心 113 年 5 月報稅有什麼利多消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歸納 5 項減免措施如下: 項目 內容 1 調高部分業別費用標準 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未具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費用標準調高至收入之 35% 。 2 調增中、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適用費用標準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中、西醫師,未依法辦理 112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疫情影響,健保收入之費用標準,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由每點新臺幣(下同) 0.8 元調增至 0.875 元。 3 因 COVID-19 及 C5 案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且隔離案件)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 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適用期間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4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報,帳簿紀錄完備,給付員工於 112 年 4 月 30 日前,因避免疫苗接種不良反應給予疫苗接種假、 112 年 6 月 30 日前,因員工確診隔離治療之防疫隔離假或因家長需照顧篩檢陽性學生之防疫照顧假,得就該請假期間所給付薪資金額之 200% ,於核實計算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可減除金額以所得額至 0 元為限。 5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帳申...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首次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於 112 年度施行,將於今( 113 )年 5 月首次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適用 CFC 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 CFC 相關資訊及檢附 CFC 財務報表等文件,如未能依限提示 CFC 財務報表,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或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 6 個月(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提示,並以 1 次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順利推動 CFC 制度,財政部參酌外界反映問題及建議,還有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等,於 112 年底修正 CFC 相關規定,主要放寬 3 項規定 : (一)在判斷全部 CFC 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超過新臺幣 700 萬元微量門檻時,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 CFC 當年度盈餘合計數,即排除有實質營運活動及間接持有之 CFC ,提高符合豁免規定的機會。 (二)考量因為法令的限制, 112 年度分配的盈餘通常是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針對 CFC 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採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事業 111 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如於 113 年 3 月 31 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併同結算申報時提示證明文件,得免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 (三)營利事業直接持有之 CFC 所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 FVPL ),考量其所產生之公允價值短期波動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可選擇以實現數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避免投資收益未實現即被課稅之情形,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另外要注意,選擇實現時才課稅者,需備妥經 CFC 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 CFC 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之查核報告。           最後,該局提醒,若 CFC 112 年度發生虧損,仍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CFC 當年度為虧損,始得適用 ...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向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 113 年 2 月 1 日起至同年 5 月 31 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逾期不受理。(書面申請) 1. 最近 3 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 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1. 支出金額按抵減率: 15% (當年度抵減)、 10%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智慧機械與 5G 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抵) 應於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5 月 31 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 最近 3 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 購置智慧機械與 5G 及資安產品之標的須為「全新」。 3.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以上、 10 億元以下之範圍。 1. 支出金額按抵減率: 5% (當年度抵減)、 3%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符合條件之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期間薪資,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符合條件之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期間薪資,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落日,營利事業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別忘了還有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及隔離治療假之租稅優惠措施可利用,營利事業得就適用期限屆滿前,符合一定條件之薪資支出部分,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疫情期間,基於防疫需要,營利事業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 COVID-19 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 112 年 6 月 30 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 112 年 4 月 30 日)之薪資及給付員工確診 COVID-19 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請假期間(適用截止日 112 年 6 月 30 日),「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部分金額,就該等薪資之 200% ,自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上揭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tax.nat.gov.tw )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2024報稅》房東今年申報租金所得注意財政部調高一般租金標準

2024報稅》房東今年申報租金所得注意 財政部調高一般租金標準 →點入看全文 2024.04.28     11:06     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4報稅》18歲即成年繼承扣除額也受影響

2024報稅》18歲即成年 繼承扣除額也受影響 →點入看全文 2024.04.29     09:5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所得稅申報5.1起跑個人、企業各有五大新制

所得稅申報5.1起跑 個人、企業各有五大新制 →點入看全文 2024.04.28     08:41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所得稅申報將自5月1日起跑,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均為5月1日至5月30日。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6 】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及第 12 條之 6 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 109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97360 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 52 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2 年 10 月 1 日購置新小客車 1 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 216 萬元,耐用年數 5 年,預估殘值 36 萬元,並於 112 年 10 月 1 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 5 萬元,該公司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 211 萬(取得成本 216 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 5 萬元)扣除預估殘值 36 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 5 年每年計提折舊 35 萬元【(帳面價值 211 萬元-預估殘值 36 萬元)÷耐用年數 5 年】, 112 年應提列折舊 8.75 萬元(折舊 35 萬元÷ 12 月× 3 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 113 年 4 月 1 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5 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 193 萬元(取得成本 216 萬元- 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31 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 18 萬元 - 貨物稅退稅 5 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 36 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 4.5 年每年計提折舊 34.89 萬元【(未折減餘額 193 萬元-預估...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 113 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彙整結算申報新措施重點,提醒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一、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規定,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依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設備投資抵減者,可分別按當年度支出金額 25 %及 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投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申請期限為 113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5 月 31 日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以符合程序要件。 二、實施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起,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於當年度決算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 %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且營利事業當年度直接持有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應填報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 )所得明細表。 三、增訂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 200 %,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四、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 60 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五、修正一般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包括加班誤餐費 ) ,每人每月在 3,000 元以下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訂內容,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省時方便又安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4-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本( 113 )年 5 月 1 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特別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未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未計入課稅所得額。 三、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 10 條之 1 及 10 條 2 之投資抵減,惟未依各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第 10 條及 10 條之 2 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第 10 條之 1 為開始前 4 個月),檢附各項投資計畫及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及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四、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其列報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未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五、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時,以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項目為限,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該局提醒,請營利事業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5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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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報稅長照扣除額資格及證明文件再放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04-26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 ( 下稱衛福部 ) 公告課稅年度「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今 (113) 年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2 萬元,但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及盈餘按 28%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配合衛福部修正「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及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資格條件,今年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也同步放寬 3 大適用條件: 1. 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效期由 60 天放寬為 1 年內有效; 112 年 10 月 14 日以前開立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只要開立日起 1 年內期間含括課稅年度,就屬有效文件。 2. 新增入住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之適用機構。 3. 入住適格機構期間死亡,倘係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課稅年度不受須入住達 90 日之限制。         今年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整理如下表 ( 附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