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切勿遺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4-29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向主管機關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21日起至同年5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逾期不受理。(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抵)

應於11311日起至同年5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購置智慧機械與5G及資安產品之標的須為「全新」。
3.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21日起至同年531日期間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3.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研究發展支出投抵)

應於11321日起至同年531日期間內,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書面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1.得按支出金額2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機械、設備或系統投抵)

應於11311日起至同年531日期間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申請。(線上申請)

1.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2.取得審定函之生技醫藥公司。
3.支出總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溫馨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時限,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 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誠實報稅 違者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 2024/01/30 01:01:0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證明沒有從中賺取佣金、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 可不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2024/01/24 00:31:26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30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及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 2 年未入境已於 111 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 112 年度每月 5 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 20% 稅款 10,000 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 10 日內(即當月 14 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 (07) 5874709 分機 6910 撰稿人 : 李旻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