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7-3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計算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外,尚需留意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需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需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應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05 年出資 7,500 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 1 億元,累積虧損 2,500 萬元),而乙公司 110 年累積虧損為 6,000 萬元,乙公司於 111 年減資彌補虧損 2,000 萬元,因累積虧損 6,000 萬元中的 2,500 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故甲公司於 112 年 5 月辦理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投資成本列報投資損失為 875 萬元【原出資額 7,500 萬元×減資比例( 2,000 萬元/ 1 億元)×投資後虧損比例( 3,500 萬元/ 6,00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尚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