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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多房怎麼設籍 稅局偷傳省稅撇步

房屋稅差4倍...名下有多房怎麼設籍?稅局偷傳省稅撇步 →點入看全文 2024.07.31     07:14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新修勞基法 超過65歲不可強制退休?

新修勞基法 超過65歲不可強制退休? →點入看全文 2024.07.31     03:00     工商時報  林惟崧

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7-3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債權無法收回,該如何列報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受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6 款規定,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登記地址與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不符者,債權人得提出經濟部駐外商務人員查證債務人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之復函,或其他足資證明債務人另有確實營業地址之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憑以認列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 1,600 萬元,甲公司主張銷售商品予國外 A 公司,因 A 公司於 111 年間倒閉,致應收帳款 1,600 萬元無法收回,甲公司出具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佐證,惟經查該存證函係於 112 年間退回,且甲公司並未取得 A 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 A 公司倒閉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由我國駐外館處等機構驗證屬實,遂剔除甲公司 111 年度列報之呆帳損失 1,600 萬元,補稅 320 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國外債務人倒閉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並留意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7-3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計算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外,尚需留意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需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需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應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05 年出資 7,500 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 1 億元,累積虧損 2,500 萬元),而乙公司 110 年累積虧損為 6,000 萬元,乙公司於 111 年減資彌補虧損 2,000 萬元,因累積虧損 6,000 萬元中的 2,500 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故甲公司於 112 年 5 月辦理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投資成本列報投資損失為 875 萬元【原出資額 7,500 萬元×減資比例( 2,000 萬元/ 1 億元)×投資後虧損比例( 3,500 萬元/ 6,00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尚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

兒子繼承老媽股票 爽領150萬股利!少做1事…下場不妙了

兒子繼承老媽股票 爽領150萬股利!少做1事…下場不妙了 →點入看全文 2024.07.28     19:33     中時新聞網 國稅局強調,繼承人所獲取的股利收入,並非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應歸類為營利所得,因此必須申報綜所稅。

反映物價 遺贈稅級距明年拉高

反映物價 遺贈稅級距明年拉高 →點入看全文 2024.07.29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反映物價走勢,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課稅級距明年可望同步調高。

房屋稅大變革 年度中買賣房屋不課房屋稅

房屋稅大變革 年度中買賣房屋不課房屋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7.29     07:0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善用納保官服務 有效解決房地合一課稅問題

善用納保官服務 有效解決房地合一課稅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7-24 】         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服務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都有依法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納稅者可善用納保官服務,維護自身合法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女於 109 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030 萬元向建商買入 A 房地,嗣減作室內裝潢,協議減價 180 萬元。購入後因每月房貸本息還款壓力過大,甲女於是在 112 年將 A 房地以 1,050 萬元出售,其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填報出售 A 房地所得 0 元【售價 1,050 萬元 - 取得成本 1,030 萬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 30 萬元(未提示費用憑證,以售價 3% 計算,上限 30 萬元)】。嗣經國稅局通知, A 房地實際取得成本為 850 萬( 1,030 萬 -180 萬),甲女申報為 1,030 萬元,屬虛列成本 180 萬元( 1,030 萬元 -850 萬元)須補稅加罰,甲女因無力繳納稅款向納保官尋求協助。         甲女向納保官表示, A 房地原始建商售價確為 1,030 萬元,事後因減作裝潢事宜,建商才折價 180 萬元,因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才誤以建商折價前購入價格 1,030 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納保官深入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女於建商交屋後至出售期間,確實有自行裝修陸續支付裝潢設計費、整修費、仲介費等支出,合計金額約 100 多萬元,甲女因係首次購屋不懂稅法規定,未保存施作廠商開的交易憑證。經納保官協助甲女向施作廠商聯繫補發事宜,拿到 100 多萬元整修花費的發票及憑證。納保官乃請原查單位就上開整修憑證重新核定,經原查單位採認後,甲女除補繳金額大幅降低外,重新核定後漏報的課稅所得因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亦免再處罰。         該局溫馨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 ( 口頭 ) 、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

113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113年8月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113 年 4 月至 6 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將於 113 年 8 月 1 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7-30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3 年 4 月至 6 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將於 7 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 3 個月 ( 按季 ) 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繳納方式,除臨櫃繳納、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外,可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 (ATM) 、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稅額 3 萬元以下者,也可至 24 小時服務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免負擔手續費;另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 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行動條碼進行繳稅,可免輸入銷帳編號等資料,即能完成繳稅,掃碼繳稅真方便。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時間為截至繳納期間屆滿後 3 日之 24 時前,但在繳納期間屆滿後 3 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期繳納。

凱米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存證申請報備相關稅捐減免

凱米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存證申請報備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7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受凱米颱風影響,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失,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責成稅捐稽徵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之事項,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sa.gov.tw/ )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加收之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9 】         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 Facebook 、 Instagram 、 Line 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 8 萬元或銷售勞務達 4 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 Facebook 、 Instagram 、 Line 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 110 年 1 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 Line 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 110 至 111 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 3,274 萬元及漏稅額 163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 163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163 萬餘元。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4 】         炎炎夏日,飲料店、餐飲店等營業人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常見將消費金額多打幾位數字,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作廢重開,如按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大額稅捐,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第 3 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 24 條規定, 1 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 3 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 1% 罰鍰,惟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舉例,某店家出售商品一批與個人消費者,銷售金額 2,500 元(銷售額 2,381 元、稅額 119 元),結帳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誤將銷售金額登打為 25,000 元(銷售額 23,810 元、稅額 1,190 元),又因聯繫不到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處 1,500 元罰鍰(按正確銷售額 2,381 元作為裁罰基準× 1% ,並不得少於 1,500 ...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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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4 】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 77 年購買, 103 年 1 月 15 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 2 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 2 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 107 年 11 月 1 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 113 年 6 月 1 日以新臺幣(下同) 550 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辧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5 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 107 年 11 月 1 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 5 年 7 個月,適用稅率 20% 。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 70,500 元及房地合一稅 441,636 元,計算說明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 113 年 6 月 1 日共同出售,則兄弟 2 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 2 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 20% ,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 141,000 元( 70,500 元+ 70,500 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 512,136 元( 70,500 元+ 441,636 元)。         該局再次提醒,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請留意房地移轉相關法令對自身稅負的影響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4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雖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因買受人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財政部 108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16110 號令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個人一年內取得營業人大量開立之二聯式手續費統一發票,經查核發現甲君係經營精緻禮品專賣店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取得中獎發票已兌領獎金新臺幣(下同) 4,300 元,全案除就未辦稅籍登記補稅並處罰外,亦請甲君將誤兌領之獎金繳回。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不定期產出取得特定營業人大量發票之個人清冊,進行深入查核,經查如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除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外,所兌領中獎獎金將責令繳回國庫。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以 Line 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4 】         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 Facebook 、 Instagram 、 Line 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 8 萬元或銷售勞務達 4 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 Facebook 、 Instagram 、 Line 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 110 年 1 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 Line 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 110 至 111 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 3,274 萬元及漏稅額 163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 163 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163 萬餘元。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檢舉逃漏稅,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因檢舉逃漏稅管道日益多元,民眾熱心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於處理檢舉案件啟動調查時,檢舉人協助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惟檢舉事證常未臻明確,致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辦理,須函請檢舉人補正資料。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檢舉人應敘明所檢舉逃漏稅之人、事、時、地、物)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點餐單及付款證明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供具體之違章漏稅事證,逾期未提供,即不予受理。         提醒民眾,請勿僅憑臆測或逕自轉載網路、報章雜誌及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提出其他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依前揭要點第 16 點規定,仍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惟如檢舉人未提供,實徒增徵納雙方困擾及浪費行政資源,民眾如發現有涉嫌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檢舉時務必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121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丁國平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財政部賦稅署   -2024-07-2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並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並為監管業者辦理情形,訂定「 113 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下稱檢查計畫),賡續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就轄內業者辦理行政檢查,按安維辦法第 2 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內容應包括安維辦法第 3 條至第 21 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為協助業者迅速瞭解及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路徑:首頁 / 主題專區 / 行政專區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 /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專區】已提供安維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檢查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參考範本及安維辦法諮詢窗口等資訊,請多加利用。         業者應落實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所定相關事項,該局亦將依檢查計畫,抽核業者執行情形,以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方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 5 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莊韻親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35

透過贈與農地避稅當紅 但沒做這事恐白忙一場

透過贈與農地避稅當紅 但沒做這事恐白忙一場 →點入看全文 2024.07.19     16:49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賣屋注意 這情況遷出戶籍仍可適用自住稅率

賣屋注意 這情況遷出戶籍仍可適用自住稅率 →點入看全文 2024.07.19     16:5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稅務局提醒,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繳納土地增值稅有五大要件。

預售屋轉賣 留意房地稅計算

預售屋轉賣 留意房地稅計算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納稅人未提出移轉費用資料 將以實際成交價3%推計 最高30萬元 2024/07/19 00:58:3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當心漏報銷售額、政府補助款、海外交易所得、未分配盈餘 以詐術逃稅最高罰千萬 2024/07/19 00:58:1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車輛汰舊換新退稅應在申請年度認列

車輛汰舊換新退稅應在申請年度認列 →點入看全文 2024/07/19 00:56:40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工程損益認列 釐清完工日

工程損益認列 釐清完工日 →點入看全文 2024/07/19 00:56:3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無償為子女購置農地,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須課徵贈與稅

無償為子女購置農地,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7-19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向他人購買農地,並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購地資金」,並非土地,應課徵贈與稅,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係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即贈與標的為「土地」,才能適用免稅規定。如贈與人簽約購地付款後,直接請出賣人將農地登記於子女名下,此種情況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形,該款規範不論為他人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贈與標的都是出資的「資金」,只是因農地是不動產,贈與價額是參照同法第 10 條,以贈與時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不必以購置農地的價款認定,並非贈與標的即為農地。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方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 5 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 150% 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7-19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 150% 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 A 公司,於 112 年間接受 14 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 A 公司給付甲君薪資 20,000 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 A 公司於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 30,000 元(薪資 20,000 元× 150% )。         該局提醒,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