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24的文章

名下廢棄屋扔著不管 小心踩囤房稅地雷

名下廢棄屋扔著不管 小心踩囤房稅地雷 →點入看全文 2024.08.30     07:0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重購退稅五年禁轉令 過戶配偶也不行

重購退稅五年禁轉令 過戶配偶也不行 →點入看全文 2024.08.29     08:4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視同銷售,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9 】         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國稅局,如果經營生意周轉不靈,積欠他人款項,想用所銷售之商品抵償債務,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當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無論取得代價是價金、抵償債務等,均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家電經銷商,因經營不善,積欠裝潢公司裝修款,裝潢公司多次催討無著,聲稱將進行法律程序,甲公司遂同意以時價新臺幣 200 萬元之家電商品抵償所欠債務,則甲公司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裝潢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除相關罰則。

調升AMT徵收率 會計業:金融、科技影響較大

調升AMT徵收率 會計業:金融、科技影響較大 →點入看全文 2024.08.29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跨國企業最低稅率 調升至15%

跨國企業最低稅率 調升至15% →點入看全文 接軌全球最低稅負制,估36家受影響,中小企業維持12% 2024.08.29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高資產族透過股利節稅 投資KY股最有利

高資產族透過股利節稅 投資KY股最有利 →點入看全文 2024.08.29     03:0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8 】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 113 年 7 月 15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 8 月 7 日公布。依該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給付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之所得者,應由下列修正後之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義務,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與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作業;如有違反規定情形,亦由該等扣繳義務人承擔處罰責任: 一、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二、為完備法制規定,本次修法定明行政法人給付扣繳範圍所得,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為「支出」致有給付扣繳範圍所得,由該行政法人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三、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非屬給付義務主體,維持由給付所得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次新制扣繳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部刻配合修正相關子法規、書表及資訊系統,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以利新制上路。

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

財政部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8 】         在國際經濟全球化及數位化趨勢及潮流下,跨國企業集團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轉投資或不合常規交易安排進行過度租稅規劃,致侵蝕各國稅基及損及稅收問題,已引發國際高度關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 / 二十國集團( G20 )於 102 年至 104 年間推動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計畫(通稱 BEPS 1.0 ),嗣於 105 年成立包容性架構推動其最終報告結論,其中「解決經濟數位化課稅挑戰」成為持續推動事項,並自 108 年積極推動解決該挑戰之兩項支柱聲明,其中第二支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 Global Minimum Tax, GMT )」,要求跨國企業集團於成員所在各租稅管轄區之有效稅率應達 15% ,目前獲 OECD 包容性架構 147 個成員中 142 個成員支持,且已有 60 國家(地區)公開宣布採行因應 GMT 措施,我國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及主要貿易夥伴國(如:歐盟成員國、加拿大)分別於 113 年或 114 年實施 GMT ,其餘國家預期亦將陸續發布因應 GMT 之措施, GMT 已為不可逆及難以抵抗之國際稅制改革浪潮,營利事業繳納有效稅率 15 %已為國際共識。         財政部表示,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 AMT )徵收率為 12% ,如營利事業享有較多租稅優惠,致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依 GMT 規定計算之有效稅率低於 15% ,將產生 GMT 補充稅,在與我國貿易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地區)實施 GMT 而我國沒有因應措施之情況下,該跨國企業集團前述原應由我國課徵之補充稅,將由其他已實施 GMT 國家(地區)取得課稅權,形成我國稅收流入他國國庫之不合理情形。         為順應國際稅制趨勢及適度保障我國課稅權,財政部參酌前開 OECD 第二支柱規範及外界意見,擬具「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如下: 一、自 114 年度起,符合 GMT 適用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 AMT 徵收率為 15%...

老爸贈子未上市櫃股票 這原因被補稅近40萬

老爸贈子未上市櫃股票 這原因被補稅近40萬 →點入看全文 2024.08.28     06:5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7 】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稱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除該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嗣經稽徵機關調高者,該短差金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之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於編表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該局舉例說明, A 君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 300,000 股贈與 B 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 12 元,申報贈與總額 3,600,000 元( 12 元× 300,000 股),應納贈與稅額 116,000 元〔( 3,600,000 元 - 免稅額 2,440,000 元)×稅率 10% 〕,並提示該公司 112 年 11 月 30 日資產負債表佐證。嗣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進行調整,短列同年 1 月至 11 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 25 元,贈與總額 7,500,000 元( 25 元× 300,000 股),應納贈與稅額 506,000 元〔( 7,500,000 元 -2,440,000 元)× 10% 〕,計核增贈與稅額 390,000 元( 506,000 元 -116,000 元)。         該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扣抵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 93 年 9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300452930 號令規定,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併計該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國外納稅憑證。倘因尚未取得境外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致未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嗣營利事業取得該納稅憑證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增列前述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其中包含源自菲律賓之境外所得 500 萬元,但於申報時因尚未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爰自行繳納稅款 400 萬元( 2,000 萬元 *20% )。嗣甲公司於 111 年取得菲律賓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核算其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折合新臺幣為 50 萬元,爰向該局申請更正 10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增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項目,及退還溢繳稅款 50 萬元,經該局核算未超過 109 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100 萬元( 500 萬元 *20% ),予以核認所申請增列之可扣抵稅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 50 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留意與併計境外所得之所屬權責年度是否一致,避免因申報錯誤而發生需調整補稅之情形。另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能提出上開納稅憑證而...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小心受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未蓋專用章,小心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生有營業人因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經民眾持向實體兌獎據點兌領中獎獎金後,遭國稅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以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且除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外,並應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所以營業人開立的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屬未依上開規定記載應行記載事項,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民眾提出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的二聯式發票收執聯兌領中獎獎金,經查核發現係甲公司銷售貨物時未依規定於開立的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核有違反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情事,除輔導該公司改正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 360,000 元處 1% 罰鍰計 3,600 元,特籲請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留意並檢視發票有無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發生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3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 113 年 9 月 1 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 1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就其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 1 )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包含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 2 )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 113 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 )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 113 年度前 6 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 3 )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1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 2 )獨資...

查水表抓出租 房東逃漏三年被補稅14萬

查水表抓出租 房東逃漏三年被補稅14萬 →點入看全文 2024.08.27     06:12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核實申報好處多!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核實申報好處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也能同步掌握實際收益情形,隨時調整營運方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 ( 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 ) ,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會計憑證至少保存 10 年及 5 年。其他所得業者 ( 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 ) ,準用上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具建築師資格,其配偶乙具有律師資格,並分別各自經營一家事務所,均依法設帳簿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 111 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甲之事務所虧損 80 萬元,乙之事務所所得額 100 萬元,則甲、乙二人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 20 萬元 (=100 萬元 -80 萬元 ) 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之情形。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六樣態

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六樣態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無固定營業場所、去年無應納稅額或今年新開業、獨資、合夥小規模商家等適用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9月1日至30日。 2024/08/23 00:03:2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 43%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 109 至 111 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嗣查獲甲君 109 至 111 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 114 萬元,核定補徵稅款 14 萬餘元,另處罰鍰 7 萬餘元,且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 112 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該局呼籲,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倂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五情況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 3/4 。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 90% 。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舉例來說, A 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 ( 下同 )50,000 元向 B 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1 輛,租賃期間為 3 年,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移轉給 A 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為分期付款買賣性質, A 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2,500 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予處罰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6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8 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8 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係為支付其興建廠房及設備之未完工程款項,因屬建造期間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為該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補徵稅額 160 萬元( 800 萬元 20% )。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節稅小撇步 這樣繼𠄘房地才能享自住優惠

節稅小撇步 這樣繼𠄘房地才能享自住優惠 →點入看全文 2024.08.23     06:07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8-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5 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 / 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產製冷氣機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惟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之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經核對甲廠商開立之銷貨發票,其轉讓日期均已逾 30 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 28 條及第 32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如有將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8-2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 81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810858591 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 94 年 8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48190 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 A 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 90 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 30 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企業賣碳權 要繳營業稅

企業賣碳權 要繳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賦稅署提醒 透過碳交所出售相關商品屬銷售勞務 應開立發票 代徵代繳5%稅額 國內碳權交易法規完備,碳交所預計9月底、10月初上架首批國內碳權。  2024/08/22 00:05:0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東收取違約金 課所得稅

房東收取違約金 課所得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可減除訴訟費、寄送存證信函等必要支出 餘額列其他收入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提醒,房東出租房屋,除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外,如因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收取違約金,或沒收押金抵扣違約金,也應申報其他所得,課徵所得稅。 2024/08/22 00:01:1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執行業務者設帳 好處多

執行業務者設帳 好處多 →點入看全文 提要 適用盈虧互抵、員工教召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避免虧損仍須繳稅情形 2024/08/21 02:31:1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 可放寬持有期間計算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 可放寬持有期間計算 →點入看全文 2024.08.22     07:02     工商時報  傅沁怡

企業兼營投資業務 股利收入這樣報稅

企業兼營投資業務 股利收入這樣報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8.22     06:56     工商時報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