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贈與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者,其差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08-27 】 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規定,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之股份或股票(以下合稱股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除該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之每股資產淨值,嗣經稽徵機關調高者,該短差金額,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 22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之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於編表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該局舉例說明, A 君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將其持有之甲公司股票 300,000 股贈與 B 君,按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 12 元,申報贈與總額 3,600,000 元( 12 元× 300,000 股),應納贈與稅額 116,000 元〔( 3,600,000 元 - 免稅額 2,440,000 元)×稅率 10% 〕,並提示該公司 112 年 11 月 30 日資產負債表佐證。嗣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進行調整,短列同年 1 月至 11 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經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 25 元,贈與總額 7,500,000 元( 25 元× 300,000 股),應納贈與稅額 506,000 元〔( 7,500,000 元 -2,440,000 元)× 10% 〕,計核增贈與稅額 390,000 元( 506,000 元 -116,000 元)。 該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務報表已依規定進行調整,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