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4-08-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產製冷氣機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惟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之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經核對甲廠商開立之銷貨發票,其轉讓日期均已逾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如有將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產製廠商如對貨物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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