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核實申報好處多!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核實申報好處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8-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租稅優惠,也能同步掌握實際收益情形,隨時調整營運方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醫師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準用上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具建築師資格,其配偶乙具有律師資格,並分別各自經營一家事務所,均依法設帳簿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經國稅局依帳載核實認定,甲之事務所虧損80萬元,乙之事務所所得額100萬元,則甲、乙二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之情形。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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