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7-29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與子女,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 114 年 2 月間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 256,000 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