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颱風豪雨救災 財政部公股事業合捐6600萬元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7月 31, 2025 協助颱風豪雨救災 財政部公股事業合捐6600萬元→點入看全文2025/07/30 16:12:22中央社 記者張璦、蘇思云台北30日電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 8月 11, 2025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營業人的法令遵循成本及稽徵機關的稽徵成本,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 5 萬元。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資訊,且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 1 月至 2 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 5 萬元及 8 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嗣後 3 月全月銷售額 11 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80 Read more »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 3月 14, 2024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03-13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其銀行存款經提領,繼承人如不能證明該存款之資金用途,所提領存款,恐將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生前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經密集提領現金共 700 萬元,繼承人主張,提領之款項全數用於支付甲君醫療支出及尋求民間療法,但僅提示 50 萬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倘國稅局查證發現,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則繼承人無法證明資金用途差額 650 萬元 (700 萬元 -50 萬元 ) 依法將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 針對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療及看護等費用,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保留該等費用相關單據,俾證明提領存款之資金用途。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66 Read more »
欠稅小心了!連股票都可能被強制處分…忘記繳稅怎麼辦? - 9月 01, 2025 2025.08.31 08:15 今周刊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捐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醫美、牙科門注意了!財政部展開大查稅 - 11月 17, 2025 工商時報 陳碧芬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多家醫療診所漏報鉅額自費業務收入,包括醫美診所、眼科診所、牙科診所及人工生殖診所等,診所合夥人漏報綜合所得稅!賦稅署透露,甚至有好幾家診所單一年度漏報的 收入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 10月 30, 2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近年來許多納稅義務人透過人力或財產的結合,來擴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提升大眾福祉,對於此類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 60% ,若支出低於 60% 且結餘款超過 50 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 4 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 110 年度結餘款為 300 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 60% ,爰就其結餘款 300 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 111 年至 113 年,每年各執行 100 萬。嗣於 112 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 113 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 114 年(即 110 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其 111 年至 113 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 114 年尚餘 25 萬元應執行,若至 114 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 110 年度按全部結餘款 30...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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