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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新賣新不符重購退稅

房屋買新賣新 不符重購退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 換屋族須兩年內賣舊買新、完成戶籍登記、實際居住 才能享優惠 2024/02/29 00:40:45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夫妻互贈地應重辦自住稅率

夫妻互贈地 應重辦自住稅率 →點入看全文 2024/02/29 00:38:17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出售時得併計

連續繼承取得房地 持有期間出售時得併計 →點入看全文 2024.02.29     08:20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買黃金別漏拿銀樓免稅發票國稅局:等同購物憑證還可兌獎

買黃金別漏拿銀樓免稅發票 國稅局:等同購物憑證還可兌獎 →點入看全文 2024.02.27     17:33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買賣股票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這原因讓他慘付800萬元代價

買賣股票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這原因讓他慘付800萬元代價 →點入看全文 2024.02.27     17:23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的股權,持股比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還要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一年租金收入飛了! 小房東漏報2年租金補稅加罰逾32萬元

一年租金收入飛了! 小房東漏報2年租金 補稅加罰逾32萬元 →點入看全文 2024.02.27     16:2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弄巧成拙,一年租金收入泡湯了。

黃金貴氣又保值,統一發票、保證書都重要,消費記得拿!

黃金貴氣又保值,統一發票、保證書都重要,消費記得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2-27 】         邇來正值婚嫁旺季,象徵喜氣、富貴的黃金生意熱絡,銀樓業者銷售黃金,雖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民眾在購買黃金時,除了向銀樓業者索取保證書,也請記得拿統一發票,以免與財神擦身而過。         財政部高雄國局表示,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並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可免開統一發票規定的範圍,所以營業人銷售該類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另外黃金的加工費(即俗稱之工錢),係屬勞務,非免徵營業稅範疇,營業人提供是類加工服務收取費用也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向銀樓購買 6 萬元黃金飾品,其中 5 萬 4 千元是黃金售價, 6 千元為加工費,其應該取得該銀樓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5 萬 4 千元,及加工費的應稅統一發票 6 千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統一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中獎的發票仍可以兌獎,消費者到銀樓珠寶業者消費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因為統一發票等同購物憑證,不僅可以保障消費權益也可以對獎,成為千萬富翁,好處多多。         該局提醒,消費者向銀樓業者購買黃金飾品時,請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並特別提醒銀樓業者除銷售黃金及其飾品外,開立免稅的統一發票銷售其他飾品(如白金)及珠寶等商品,是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仍應與加工費一樣,依規定開立應稅的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 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2-27 】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留意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科目之餘額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須轉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近日查核 A 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科目計新臺幣(下同) 600 餘萬元,包含 1 筆 108 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 100 萬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時效 2 年之規定,爰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 規定,將該筆應付未付金額 100 萬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 2.0 自 110 年 7 月 1 日上路,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 50% 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除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外,其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而係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於計算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時均需一併考量。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88 至 110 年間取得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 A 公司之股份共 400 萬股,嗣於 111 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000 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 A 公司 20% 股權, B 公司持有其餘 60% 股權, A 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 50% ,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0% ,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嗣該局查獲甲君之妹為 B 公司董事長,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 A 公司股權為 100% (直接持有股權 20% +透過母親及妹妹間接持有股權 80% ),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遂核定其交易之課稅所得額 1,505 萬元,應補稅額 620 萬餘元,並處罰鍰 248 萬餘元。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之特定條件之股權所得,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接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113年3月1日至11日繳納

接獲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稅稅單,請於 113 年 3 月 1 日至 11 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 113 年 3 月 1 日至 113 年 3 月 10 日(遇假日順延至 113 年 3 月 11 日)。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該局說明,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 42,658 件,補稅金額 9 億 9,529 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 113 年 3 月 11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 113 年 3 月 12 日起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至多加徵 10% ;逾 30 日(即逾 113 年 4 月 1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 113 年 4 月 11 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 3 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出售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營業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未來出售時仍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於 110 年 8 月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 1 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於 112 年 5 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使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或原始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勿漏開,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人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或經營代購業務,如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 8 萬元或銷售勞務達 4 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 109 年 6 月至 112 年 8 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 109 年 6 月至 9 月銷售額均為 8 萬元以下,同年 10 月起銷售額為 9 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於 109 年 6 月至 9 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 10 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 109 年 10 月至 112 年 8 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 4 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 1 倍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未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有逃漏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 間時得一併計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 112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1204619060 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應適用稅率以及適用自住優惠居住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不論房地交易有無應納稅額,均應申報,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期申報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因繼承取得房地,對繼承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出售原因非人為所能控制,倘於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該房地,因持有期間較短適用較高稅率,加重繼承人租稅負擔,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明訂個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地,於出售該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鑒於連續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之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之情形,財政部令遂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得納入持有期間計算範圍,以利相關案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於 81 年購入 A 房地,甲父 107 年過世,甲母繼承 A 房地,嗣甲母 110 年 4 月過世,由甲獨自繼承 A 房地,並於 111 年 8 月出售,則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應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 10 年,得適用較低稅率 15%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主動蒐集相關出租資料並就多屋族個人房東加強查核,請出租人務必誠實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往年度如有出租房屋未申報租賃所得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行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完成補報繳手續,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則按租賃收入 43% 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 108 及 109 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乃函查甲君卻未獲回復,遂深入查核,查調其資金往來紀錄並函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甲君多屋出租收取租金,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 108 及 109 年度租賃所得 75 萬元,補徵稅款 22 萬餘元,並處罰鍰 10 萬餘元;該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 110 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非專職研發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4-02-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活動所發生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列報投資抵減應納稅額時,應注意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所規範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公司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爰倘其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例行性檢驗、消費性測試及市場調查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300 萬元( 2,000 萬元x抵減率 15% ),經該局審核其研發計畫及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研發紀錄等資料,查得部分研究發展人員之工作內容尚含括生產單位品質檢測、市場需求調查、消費者滿意測試等,因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予以剔除所列報該等人員薪資之研究發展支出 1,000 萬元,補徵稅額 150 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正確列報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文創天使投資人優稅有眉角

文創天使投資人優稅 有眉角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財部預告 個人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從綜合所得額減除部分 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稅 2024/02/27 01:13:1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虛報裝修費用避稅當心遭移送法辦

虛報裝修費用避稅 當心遭移送法辦 →點入看全文 2024.02.26     16:35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當心觸犯刑責

變造發票逃漏房地合一稅,當心觸犯刑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2-26 】         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 105 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 45% ,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 111 年出售持有期間 2 年內 A 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 B 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 B 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 B 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 A 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 A 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 45% ,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 A 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 28 萬元,逃漏稅捐 12 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切勿以不實憑證逃漏稅或教唆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抓房東逃稅瞄準租屋熱區

抓房東逃稅 瞄準租屋熱區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財部鎖定學校、捷運周邊 兩年內要查核8,000件 呼籲漏報租賃所得者主動報繳 以免補帶罰 為維護居住正義,財政部持續針對房東展開新一波專案查核,計畫自今年起為期兩年,鎖定學校、捷運周邊等租屋熱區,估共將查核8,000件。

重購房屋退稅兩年內一定要遷入戶籍

重購房屋退稅 兩年內一定要遷入戶籍 →點入看全文 2024.02.26     08:14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辦尾牙、春酒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2-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 A 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 100 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之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 1,318,000 元及進項稅額 65,900 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中小企研發投抵 三個注意 →點入看全文 提要 1.抵減率二選一 擇定不得變更 2.申請期限至5月底 3.專案認定須向經部提出 中小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希望適用研發投資抵減,應留意抵減率、申請期限、專案支出認定申請等三大重點。  2024/02/23 00:54:36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生前重病期提款 應列遺產

生前重病期提款 應列遺產 →點入看全文 2024/02/23 00:51:52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成年下修至18歲 報稅留意

成年下修至18歲 報稅留意 →點入看全文 提要 5月申報所得稅 撫養已成年子女須符合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條件 否則將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因客戶公司倒閉等情形收不回帳款,在列報呆帳損失時,記得留意兩大重點,包含認列年度及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老闆注意了! 辦春酒、尾牙支出不得拿來抵稅

老闆注意了! 辦春酒、尾牙支出不得拿來抵稅 →點入看全文 2024.02.22     16:58     工商時報  傅沁怡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02-2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 10 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 1 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 112 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 12 月 10 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 30 日請款,但該團體於 113 年 1 月 8 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 113 年 1 月 8 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 113 年 2 月 15 日前(法定截止至 113 年 2 月 10 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 114 年 1 月底前填報 113 年度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