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機關團體來不及於預算年度給付的支出,應於實際給付時辦理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4-02-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1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依上述稅法規定,應於1131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2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2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源,責成扣繳義務人之作為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時,始負代扣稅款、依限繳納及申報之義務。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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