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3-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但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該局指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9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對某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惟甲公司111年資產負債表累積虧損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112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因此甲公司捐贈之政治獻金10萬元,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112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捐贈政治獻金者,應確認111年度財務報表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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