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地震災戶無法如期繳納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0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43日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多處地區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5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一、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聯絡電話:(0333967891170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公司隱匿營業收入 補帶罰 →點入看全文 提要  稅局提醒 銷售貨物應開立發票、誠實報稅 違者可處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近來查獲,有營業人透過已解散公司的金融帳戶收付貨款,藉此來隱匿營業收入,多年來隱匿收入上億元,遭國稅局補稅加罰700餘萬元。 2024/01/30 01:01:01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企業代收轉付 有條件免稅 →點入看全文 提要 證明沒有從中賺取佣金、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 可不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代收轉付必須符合無差額、憑證(如發票)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條件,才能免列入營業收入課稅。 2024/01/24 00:31:26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1-30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及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10410 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 天以上未滿 31 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 2 年未入境已於 111 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 112 年度每月 5 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 20% 稅款 10,000 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 10 日內(即當月 14 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如有任何扣繳申報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 (07) 5874709 分機 6910 撰稿人 : 李旻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