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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房地,如何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5-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如屬配偶於10511日以後取得者,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063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類此房地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的日期作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如配偶是向第三人購買取得者,可減除配偶購買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及以個人及配偶合計的持有期間內,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所支付的費用後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15日以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買入房地,10973日將該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乙君111725日以6,300,000元簽約出售,並於1118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君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一、先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6,300,000元減除()取得成本4,100,000(甲君購入成本4,000,000元及相關規費100,000)。(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可核實減除,但因未提示移轉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189,000元(6,300,000元×3%,最多以300,000元為限),所計算後的餘額2,011,000元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二、再以甲君10515日取得日至乙君11182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為67個月,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927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電話:(0333967891650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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