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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0月, 2025的文章

企業跨國繳稅 留意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指出,最容易被企業忽略的重點就是「查有無協定,減免權益要主動申請」,我國與多國簽訂所得稅協定,目的在防止重複課稅並促進投資,企業若自協定國取得收入..... 點入看全文

遺產3,500萬以下 可線上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說明,這項服務整合被繼承人的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及所得等資料,由系統自動計算應納稅額,繼承人只需確認內容即可完成申報,使用者不僅省去申請證明文件的麻煩,還能節省往返時間與人力..... 點入看全文

公益出租人 注意賣屋時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公益出租人打算在出租期滿後出售房地,想適用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自用優惠稅率..... 點入看全文

境外電商恐成防疫破口 政院下令11月15日起快遞貨物輸台應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財政部指出,現已針對自中國大陸等39處高風險地區入境旅客行李、郵輪及小三通入境旅客行李,實施100%X光檢查..... 點入看全文

12歲富少買下淡水千萬房!聰明爸拿出「關鍵證明」贈與稅全都免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有家長詢問,未成年人因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若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購屋,是否一定會被課徵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長住國外過世 遺產無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的關鍵在於「死亡前兩年是否經常居住國內」,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具下列任一情形,即屬.....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舉辦員工旅遊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31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辦理員工旅遊方式慰勞員工,其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增進員工情誼,舉辦員工旅遊等康樂活動以凝聚內部向心力,該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旅遊,向乙飯店支付住宿費用及餐費等計新臺幣(下同) 105 萬元,該費用具有酬勞員工性質,其所含之進項稅額共計 5 萬元〔未稅銷售額( 105 萬元 /1.05 )×稅率 5%= 稅款 5 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於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時,將其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支付員工旅遊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60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3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 9 萬元,最低不得少於 4 千 5 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 1 千 7 百餘萬元,嗣經查獲其漏報已列報成本的營業收入 1 千 5 百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 1 千 5 百餘萬元,依當年度適用稅率 20 %計算之金額 3 百餘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但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9 萬元,乃裁處罰鍰 9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申報所得額,若因一時疏忽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20

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30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地,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該房地取得成本並非以贈與人最初購買價格認定,而應按同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 102 年 1 月 6 日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房地,於 105 年 2 月 5 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 113 年 10 月 1 日再以 1,100 萬元出售移轉,並於 113 年 11 月 11 日申報成交價額 1,100 萬元,可減除成本 1,205 萬元(含甲君取得該房地 1,200 萬元及取得時所繳相關稅費 5 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 40 萬元(含移轉房地而實際支付仲介費及代書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元,自行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虧損,經該局依規定核算可減除成本為 1,000 萬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 88 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 725 萬元)×消費者物價指數 113 % + 乙君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 3 萬元及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78 萬 3 千 100 元】,及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 50 萬元(成交價額 1,100 萬元-可減除成本 1,000 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 4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元),依持有期間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之稅率 20 %,核定應補繳稅額 10 萬元。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50

中獎發票糊掉別慌!國稅局教你紙本、電子都能補救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說明,若是「傳統紙本發票」,可持發票正本回到開立發票的商家,請對方協助核對存根聯資料,確認無誤後,商家可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 點入看全文

車輛遭查封 可申請協議變賣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解釋,這項機制是避免拍賣價過低、導致資產價值受損,也能加快執行程序,達到納稅人與政府雙贏的結果..... 點入看全文

身障者免牌照稅 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或供其使用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稅金額以2,400cc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點入看全文

別以為只是改名字!父母把保單轉給子女、兩年內過世引「雙重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給他人,並經他人同意接受,就構成贈與,保單的要保人擁有繳費與變更受益人的權利..... 點入看全文

未成年人買房,贈與稅節稅眉角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3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徵免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倘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係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之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可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未成年兒子乙君( 12 歲)購買淡水區房地,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 1,600 萬元,甲君主張乙君係以歷年受贈取得之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之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 1,600 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屬實,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係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方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5 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30 )

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須追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經核准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嗣於重購後 5 年內將重購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規定,個人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係以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供自住使用(先賣後買);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並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要件。符合規定者,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扣抵或退還。惟為避免投機,重購退 ( 抵 ) 稅優惠設有「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之限制,如於 5 年內移轉所有權、遷出戶籍、未自住或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 2 月間出售 A 房地,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新臺幣 ( 下同 )50 萬元,嗣於同年 10 月間購買 B 房地,甲君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出售 A 房地已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准退還。嗣國稅局查得甲君於 113 年間將重購之 B 房地出售移轉予第三人,乃以甲君於重購後 5 年內之列管期間出售,已不符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款之優惠條件,依法追繳甲君原退還之稅額 5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於重購 5 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組長 06-2223111 轉 8120

被繼承人死亡前長期未入境,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 下稱非居住者 ) 死亡時,繼承人應就所遺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但無法主張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如子女 ) 與父母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扣除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課稅身分,係以被繼承人於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境內有無住所,如無住所則以有無居所及居留時間為認定依據。被繼承人如無下列情形之一,即須依「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者之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 365 天。 至於被繼承人為非居住者與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 ( 下稱居住者 ) ,其遺產稅課稅範圍、扣除額項目及申報管轄單位之差異,整理如附表。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 113 年 12 月間在國外過世,其遺有配偶及 2 名成年子女。繼承人於 114 年 7 月間向甲君出境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該局調閱戶政登記及出入境資料,發現甲君自 111 年 11 月出境, 113 年 12 月在美國過世,期間都未曾回到台灣 ( 前後長達 2 年多居住在國外 ) ,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將甲君在國內戶籍逕為遷出登記。由於甲君死亡前 2 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居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其遺產稅管轄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報之配偶、 2 名子女、農業用地及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依規定是無法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應留意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身分,方能正確申報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李組長 06-2223111 轉 8060

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如何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最近有網友分享,將中獎發票放在口袋裡,因天氣炎熱工作流太多汗,導致發票模糊,連 QR-code 也看不清楚,大嘆中獎獎金飛了 ! 統一發票中獎是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但如果發現中獎發票字跡模糊或破損不全該怎麼辦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您若發現中獎發票破損不全或模糊不清,可持該發票正本回到原開立發票的商家請求協助,經商家確認該中獎發票與存根聯(或存根檔)記載事項相符無訛後,「傳統發票」由商家提供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存根聯影本,中獎人即可持該存根聯影本及中獎發票正本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 如果是「電子發票」,則由商家提供加註「補印」二字的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人併同原電子發票證明聯至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 為避免發票遺失或毀損錯失中獎機會,該局鼓勵民眾,於購物消費時多使用雲端發票載具(如手機條碼、會員卡等)儲存雲端發票,除可減少紙張浪費外,還可以自動對獎,更多 1 次中獎機會,雲端發票專屬獎項, 114 年 5-12 月期每期 100 萬元獎 30 組、 2 千元獎 1 萬 6 千組、 800 元獎 10 萬組及 500 元獎 315 萬組,如有設定匯款帳號還可享受中獎獎金自動匯款的便利,不會錯過成為千萬富翁的機會。 民眾如有手機條碼申請或統一發票兌獎相關問題,可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 0800-521-988 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組長 06-2221041

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0-29 】         近年來許多納稅義務人透過人力或財產的結合,來擴展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提升大眾福祉,對於此類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注意年度收支比率及結餘款之處理,以免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之免稅要件,而喪失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 60% ,若支出低於 60% 且結餘款超過 50 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 4 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 110 年度結餘款為 300 萬元,且其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收入 60% ,爰就其結餘款 300 萬元編列結餘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預計使用年度為 111 年至 113 年,每年各執行 100 萬。嗣於 112 年間考量計畫執行進度不如預期,無法於原預計 113 年度使用完畢,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變更後之使用計畫最後使用期限為 114 年(即 110 年度之次年度起算 4 年)。其 111 年至 113 年皆依計畫執行,而截至 114 年尚餘 25 萬元應執行,若至 114 年底該結餘款仍未全數使用完畢,恐面臨補稅,且補稅金額非按尚未支用金額計算,而係追溯至 110 年度按全部結餘款 30...

房市轉淡效應 長照基金稅源達標難度增 全年達成率恐探設置以來最低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8)日發布統計分析,今年前九月各稅源撥入長照基金情況,其中遺產稅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菸稅與菸捐呈低幅波動..... 點入看全文

天使投資人 課最低稅負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後,擴大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財政部近日公告,個人適用天使投資人優惠,自2025年1月1日後對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 點入看全文

列報對陸捐贈 須經許可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捐贈中國大陸,應留意該捐贈應經陸委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將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要取得機關團體開立收據,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點入看全文

截止日延至12月1日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28日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0-29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問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物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也可以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 - 「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 07 ) 5874709 分機 6970 撰稿人:吳秀蘭         聯絡電話:( 07 ) 5874709 分機 6981

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0-29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 2 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 2 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 A 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 B 君及女兒 C 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 2 張保單,嗣將 2 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 B 君及 C 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 400 萬元, A 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 30 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 A 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 2 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 A 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 A 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53

114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0-28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4 )年地價稅將於 11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 11 月 1 日至同月 30 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 12 月 1 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今年 11 月 1 日開徵之地價稅,係徵收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地價稅額,依土地稅法規定以 8 月 31 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填發 1 張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對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如有疑問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或申請補發;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https://net.tax.nat.gov.tw ),利用自然人 / 工商 / 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 12 月 1 日)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 02-23228145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並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或買方營業人可自平台存證檔下載,做為申報扣減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賣方營業人應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翌日起算 2 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 7 日(買受人為營業人)內依限據實上傳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據實上傳,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3 規定免予處罰外,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留存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 5 年。 該局提醒,原因應賣方營業人配合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所訂輔導期( 114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 30 日)已屆滿,請確實依前揭規定先經雙方合意再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以免未依限據實上傳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熱門焦點 /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

為關係企業背書 須報手續費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代表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即使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在申報營所稅時,仍應依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點入看全文

擴大書審 正確申報行業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應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申報錯誤、遭到補稅..... 點入看全文

執業者設帳簿 才能核實計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若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且據實申報,可核實認定所得額,有機會低於國稅局以財政部部頒標準計算而得的所得額..... 點入看全文

員工宿舍租金抵稅 須符合三大要件 相關進項稅額才能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公司為照顧外地調職或外籍員工,會承租房屋作為宿舍使用,但部分企業誤以為,只要名義上為「員工宿舍」,相關費用都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你漏稅了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 所得計入課稅

工商時報   陳碧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這個特別情況是針對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點入看全文

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應申報手續費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企業提供背書或保證服務,即代表其需承擔關係企業可能未履行債務之信用風險,儘管雙方未明確約定手續費收取條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 TP 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已揭露其為大陸子公司提供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惟未收取任何收入。經該局調查發現,該交易係屬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美金融資背書保證服務, 111 年度實際動用資金加權平均金額約新臺幣(下同) 80 億元,該局依 TP 查核準則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採可比較未受控價格法為常規交易方法,並經合理調整可比較資料後,認定應調增手續費收入 4 百餘萬元,且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該局提醒, TP 查核準則第 5 條第 6 款所稱資金使用類型,涵蓋範圍不只資金借貸,亦包含性質類似借貸行為的預付款、暫付款、延期收款等,以及利用擔保或保證等方式,將潛在風險與成本移轉予其他關係企業而產生之隱性利益轉讓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詳加檢視並注意與關係企業間是否存在上述類型之交易,並依據 TP 查核準則規定認列收入,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60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 87 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 86 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局查核某公司 11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 111 年度稅後淨利 43 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 37 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43 萬元,該公司主張其 86 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 83 萬元, 87 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 46 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 87 年度開始,故應僅就 87 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 87 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 86 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 111 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虧有盈餘 37 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時,要注意應彌補之虧損數計算是否正確,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調整補稅並裁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卓佩君 電話:( 05 ) 6338571 轉 108

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捐贈 需經許可才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8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同時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始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近來因大陸地區遭遇洪災,如營利事業欲對大陸地區捐贈,請留意該項捐贈應經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陳明慶 電話:( 04 ) 22588181 轉 119

房屋稅、地價稅 自住要件有別 面積限制、持有戶數、適用稅率不同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稅務局表示,在房屋稅方面,囤房稅2.0自去年7月上路後,自住稅率分為兩種。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三戶內.....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赴美投資 留意「隱形稅陷阱」

經濟日報 許志文 因應美國關稅,台商投資美國案例愈來愈多。然而許多企業評估美國市場時,往往聚焦當地營運成本與租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 免契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解釋,依契稅條例規定,只有在不動產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情況時..... 點入看全文

地價稅將開徵 「同縣市多筆土地僅會收到1張稅單」

聯合報 記者吳淑玲/台南即時報導 南市財政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按人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也就是說,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歸戶,填發1張地價稅單..... 點入看全文

企業獲配 KY 股利 要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投資「KY股」並獲配股利,必須併入營所稅課稅..... 點入看全文

收賠償金報營業稅 兩樣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時,並非所有情況都須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判斷關鍵在於,這筆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相關..... 點入看全文

地價稅誰繳 登記日為準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這天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 點入看全文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及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依規定設置並妥善保存帳簿、憑證,且按實申報者,可依實際業務收入及成本、費用支出核實認定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 5 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所以,執行業務者若認為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以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的所得額高於實際所得,執行業務者可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提供稽徵機關做為核實認定所得額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如:執行 2 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民眾若對設帳保存憑證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得核算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逕洽各地國稅局服務櫃檯。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柯小姐 電話:( 04 ) 7274325 轉 240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日前接獲許多民眾抱怨自費就醫,該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 ( 一 ) 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 二 ) 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 ( 三 ) 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 該局呼籲,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 ( 事 ) 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 3 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陳小姐 電話:( 037 ) 460597 轉 213

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管是虧損或獲利,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交易若有虧損,其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 2 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君 108 年 10 月 15 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1,850 萬元買入 A 房地, 110 年 1 月 20 日以總價 1,900 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 150 萬元,申報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出售總價 1,900 萬元 - 取得成本 1,850 萬元 - 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 150 萬元),經審核後如數核定交易損失。甲君再於 112 年 12 月 3 日出售於 111 年買入的 B 房地,交易所得為 300 萬元,甲君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時未減除出售 A 房地損失 100 萬元,經該局提醒,甲君補申報減除該筆房地交易損失 100 萬元,少繳房地合一稅 45 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導致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071 )

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務必申報正確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7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的案件,若經稽徵機關抽查且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依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及應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辦理稅務申報時,務必依自己實際經營的營業項目來申報適用的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若申報不實或申報錯誤,將被列為抽查對象,若抽查時無法提示帳簿憑證覈實認定所得額,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書列報製造業的營業成本表,但申報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為批發買賣業,經列入抽查後發現甲公司有工廠登記證,且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列有廠房及生產設備,應為製造業。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帳簿憑證供覈實認定所得額,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按稽徵機關查得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參照財政部頒訂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經核定應補繳稅額新臺幣 15 萬 8 千餘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電話:( 04 ) 8332100 轉 102

請留意!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0-2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 20% 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 110 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 500 元出售未上市櫃 A 公司股票 30,000 股,成交總價格為 1,500 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 4.5 萬元。惟甲君於辦理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 A 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 492.5 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 4.5 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 1,003 萬元( 1,500 萬元 -492.5 萬元 -4.5 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102 萬元,核定基本稅額 87 萬元【〔( 1,003 萬元 +102 萬元) - 免稅額度 670 萬元〕× 20% 】,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78 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 15 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有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

集資中獎分錢 有條件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年中買地可以只繳一半地價稅?稅務局揭「這日期」才是判斷基準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點入看全文

企業列報呆帳 須符合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若要將逾期兩年以上、催收未果的債權認列為「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需能提出具體的催收證明..... 點入看全文

停車場證享優稅 留意效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私有土地若依停車場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納稅人可申請按每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比一般土地最高每千分之五十五的稅率低上許多..... 點入看全文

誤踩四陷阱 重購退稅恐追回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指出,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是政府為鼓勵民眾換屋時持續自住所提供的優惠,民眾在出售舊屋、購買新屋並申請退稅獲准後,新購土地會被列管五年,每年都會清查是否仍符合自用住宅使用條件..... 點入看全文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0-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 109 年 5 月 1 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 ),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B6 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 1 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最遲須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送交,建議營利事業提早準備,多加利用網路送交國別報告,避免延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60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2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為政府推動企業 e 化及節能減碳的重要政策,提升系統自動化程度可有效降低人工作業可能產生之錯誤,營業人應及早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資料,提高作業效率及正確性。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 銷售稅股 管君庭 電話:( 04 ) 25881178 分機 302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0-22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局說明,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得免予處罰,以避免爭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 銷售稅課 廖柏豪 電話:( 04 ) 22588181 轉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