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對陸捐贈 須經許可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捐贈中國大陸,應留意該捐贈應經陸委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並透過「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機關或團體」進行捐贈,如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將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要取得機關團體開立收據,才可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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