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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府稅務局:違建仍應依法申報房屋稅

工商時報 陳惠珍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點入看全文

產創研發投資抵減 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時,若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發衍生收入時,都要記得從支出金額中剔除,再計算可抵減額度..... 點入看全文

雲端發票歸戶 中獎不漏接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跨境電商應將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交易使用的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給消費者..... 點入看全文

伙食費超額 應列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員工在工作時間的飲食及膳食開支,無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點入看全文

年終達90,501元 要先扣稅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員工參加公司尾牙摸彩,幸運中獎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機會中獎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點入看全文

經營露營場 要辦稅籍登記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業者應在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稅捐..... 點入看全文

出售房屋當年房屋稅誰繳?竹市稅務局:2月末日是關鍵

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即時報導 2026/01/29 12:30:14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配合房屋稅 2.0 新制,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點入看全文

無薪假補貼 延長至7月底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9 01:24:17 勞動部指出,在公告辦理期間內,勞工如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 30 日以上,並經地方勞政機關列冊通報,即可依規定申領薪資差額補貼..... 點入看全文

身障免牌照稅 有條件鬆綁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9 01:23:49 總統昨( 28 )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增訂因身心障礙、無駕照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名身障者使用車輛,可免徵牌照稅..... 點入看全文

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 國稅局提醒需合法完成稅籍登記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1/28 19:25: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旅遊近年蔚為風潮,假日山林間帳篷林立,為因應消費者需求,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該等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年終獎金怎麼扣稅? 國稅局:單次逾9萬須預扣5%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1/28 16:55: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發放金額若超過起扣標準,雇主須依法預先扣繳稅款..... 點入看全文

1樓做生意、2樓出租 住同棟透天僅實住樓層享優惠稅率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2026/01/28 11:56:17 新竹市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 點入看全文

115年節能新標準上路,買對除濕機才能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經濟部調整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應留意其能源效率分級,符合規定才能申請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除濕機之能源效率分級於 115 年度實施新分級基準,部分產品適用新分級基準後能源效率等級調整(例如部分除濕機舊基準分級為第 1 級,新基準分級調整為第 3 級),將影響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要件。提醒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時可先查閱產品標示資訊或上網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已核准產品」,產品類別選擇「除濕機 (115 年新基準 ) 」查詢能源效率分級資訊。 該局指出,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民眾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 6 個月內,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臨櫃或郵寄)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線上申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稅務資訊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 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 https://gov.tw/Lp9 ),填寫申請資訊並上傳應檢附文件之檔案,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 該局提醒,如有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10 )

「萬馬奔騰賀新年,清廉正氣滿人間!」臺北國稅局呼籲年節期間不餽贈、不邀宴

農曆春節將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秉持愛心辦稅,提供專業服務乃是稅務人員應盡的職責,呼籲民眾,帶著笑容表達感謝即已足夠,無須餽贈公務員禮品或邀請飲宴應酬,避免程序外不必要接觸,以維護廉潔稅務風紀,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如遇有公務員索求餽贈、飲宴者,可向本局政風室檢舉專線( 02-2375-2607 )提出檢舉,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 0800-286-586 ),公私共同維護優良廉潔稅風。 (聯絡人:政風室李科員;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808 )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總統今( 28 )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下稱 cc )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 11,230 元﹞為限。同條第 2 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 A 車)排氣量 1,800cc ,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 B 車)排氣量 3,000cc , B 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 A 車及 B 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 2 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 1 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 B 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 2,400cc 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 11,230 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 3,980 元( 15,210 元 -11,230 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 6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15 年度為新臺幣 ( 下同 )90,501 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 5% 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 90,501 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 A 公司於 115 年 2 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 80,000 元及 100,000 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 A 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 5,000 元稅款 (100,000 元 ×5%) ,並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 95,000 元 (100,000 元 -5,000 元稅款 ) , A 公司應於 116 年 1 月底前併 115 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 5% 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路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 (07)3302058 分機 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 (07)3302058 分機 6219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 105 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 114 年 1 月 10 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 114 年 1 月 10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 106,000 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9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 115 年 1 月中發放員工 114 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 114 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 115 年 1 月發放員工 114 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 114 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 115 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 116 年 1 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 (07)6260123 分機 5310 撰稿人:陳怡安             聯絡電話: (07)6260123 分機 5323

換屋重購退稅 三點注意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翁至威/台北報導 2026/01/28 00:57:34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房地,必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為了保障換屋族權益,房地合一稅提供重購退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售貨給外交官 開零稅率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8 00:5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的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不過雖然免稅,店家仍應開立零稅率發票交給對方..... 點入看全文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 4 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 2,100 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 2,000 元(扣除營業稅 100 元),並開立銷售額 2,000 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 國稅智慧客服網站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 11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 日(原申報截止日為 1 月 31 日,因逢假日順延至 2 月 2 日)就 114 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 115 年 1 月申報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該局提醒,請扣繳單位申報前務必檢視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採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者,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有疏漏,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惟請務必確認再次上傳資料正確、完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60 )

商品無償當尾牙獎品 國稅局:注意費用列報規定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6 日電 2026/01/26 17:23:40 財政部今天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依照「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 點入看全文

房地交易判決無效 可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0:39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給付員工教召薪資 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0:5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教召請假期間薪資,可享有租稅優惠,薪資費用可以 150 %加成減除,必須備妥相關文件,例如薪資證明及明細、假單等..... 點入看全文

生前兩年贈與農地 免計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1:1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自受贈日起列管五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農用,且未在相關機關要求期限內恢復農用等情況,國稅局將追繳稅款..... 點入看全文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 29,000 萬元、出售成本 27,000 萬元、租賃收入 1,00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1,200 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出售成本 27,000 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 80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 × [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 / (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 + 租賃收入 1,000 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 1,16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 × [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應稅租賃收入 1,000 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840 萬元(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

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 1/1-12/31 )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 244 萬元。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60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 21.3 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 113 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 ( 下同 )1,300 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 1,300 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 100 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 1,200 萬元( 1,300 萬元 -100 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 1,200 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 100 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 100 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 1,200 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 14 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交易房地漏未申報或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8193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5年2月2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 月 2 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 1 月 31 日,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 2 月 2 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tax.nat.gov.tw )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 (IMX) 」軟體安裝在 Windows 7 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 IC 卡」、「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XCA )」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如遇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專線 0809-085-188 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20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 100 年 3 月間購買 A 房地,甲父於 104 年 5 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 A 房地,嗣甲母於 107 年 6 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 A 房地,並於 113 年 2 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繼承取得 A 房地,甲君出售 A 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 100 年 3 月間購買 B 房地,乙父於 105 年 5 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 B 房地,嗣乙母於 107 年 6 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 B 房地,並於 113 年 2 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 B 房地,乙君出售 B 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00 年 3 月間至 113 年 2 月間),超過 10 年,按適...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 15% 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 10% 內,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 6,000 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 2,000 萬元),並於支出金額 10% 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 600 萬元(= 6,000 萬 ×10% ),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 9,200 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 0 元(=研究發展支出 6,000 萬元-研發收入 9,200 萬元),可抵減稅額 0 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康淑真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27

網紅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分潤收入,請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 114 年 9 月 10 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 ( 免罰 ) 期間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 ( 化名 ) 為 YouTuber 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 5% 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 48 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23

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費用列報規定報您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 25,000 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 30,000 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 25,000 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桂子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8536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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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 ( 即表演勞務 ) 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 ( 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 )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表演人 ) 。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4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8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 2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 ,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 9 萬元〔 =8 萬元 ×100%+2 萬元 ×50% 〕,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 45% ,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4.95 萬元〔 =9 萬元 × ( 1-45% )〕納入綜合所得稅結...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 114 年 1 月自境外平臺 YouTube 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100 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 70%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 30% ,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 70% ) 100 萬 *70% 按稅率 5% 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 30% ) 100 萬 *30...

捐贈公設地 抵稅標準不變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點入看全文

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 150% ,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除按規定格式填報外,尚須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於 A 公司,為月薪制勞工 ( 月薪新臺幣 ( 下同 )45,000 元,平均日薪為 1,500 元 ) ,甲君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至 16 日接受 2 天教育召集, A 公司於召集期間給付甲君薪資 3,000 元(日薪 1,500 元 ×2 天),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 A 公司於申報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甲君召集期間薪資費用 3,000 元及加成減除部分 1,500 元合計 4,500 元(薪資 3,000 元 ×150% )。 該局補充說明,上述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另外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規定。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慧貞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5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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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 該局特別提醒,勞動部 114 年 8 月 1 日修正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惟其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另外,長照扣除額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16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子女農業用地,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生前贈與的農地是否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依法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免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遺贈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規定,上開贈與行為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贈與,免依同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該贈與農地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 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贈與稅。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3 年 10 月 20 日贈與 3 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並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嗣後甲君於 115 年 1 月 5 日過世,其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 113 年 10 月 20 日起 5 年內,即至 118 年 10 月 19 日止,應將該受贈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遭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前述贈與農地雖可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但應注意農地管制不得移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610 )

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原則上不得列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每到年底,營利事業皆會依財務會計「權責發生制」會計基礎估列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估列之費用及損失,若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其本質屬於暫估或未實現支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以下簡稱查核準則 ) 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 48 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 44 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 50 條之存貨跌價損失、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8 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查核準則第 94 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保固服務費新臺幣 ( 下同 )500 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帳證資料,發現其中 200 萬元係屬按今年度銷貨收入所預估之未來免費保固維修服務費,因該服務費於 112 年度尚未實際發生,且非屬上開查核準則所列項目,該局乃依規定調減該估列之未實現保固服務費 200 萬元,並補徵稅額 4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注意查核準則第 63 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許審核員 06-2223111 轉 8056

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如何?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新臺幣 ( 下同 )180,000 元為限。但該等人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限者,除其房屋符合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1304656750 號令規定可視為非自有房屋外,不得扣除。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 一 ) 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率在 20% 以上,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 28% 分開計算稅額。 ( 二 )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額 750 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邱子涵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210

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列報兌換盈益或虧損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匯率波動頻繁,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因外匯兌換產生之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盈益或虧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9 條、第 98 條規定,兌換盈虧以實現者為限,其若僅係因匯率波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其計算方式得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應妥善保存相關計算資料以資核對,以免遭剔除並補稅。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薛碧寧 電話:( 04 ) 24852934 轉 103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 2.0 新制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 C1-1 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 A 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G 欄),並將 A 欄及 G 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 134 欄及第 135 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 5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

遺贈稅修法 申請分期繳稅門檻 刪了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2)日預告遺贈稅法修法草案,除了在生前贈與相關遺產稅制有重大變革外,其他重要修法內容還包括..... 點入看全文

移轉訂價調整 須符三要件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解釋,企業申報營所稅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點入看全文

企業買自用小客車 不能扣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應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國民年金法翻修 四大亮點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22)日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高最低給付基本數額..... 點入看全文

大小網紅課稅規定有別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同時符合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10萬元,勞務每月5萬元)等條件之一,就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大網紅..... 點入看全文

財部預告變革 遺贈稅修法 解決「大老婆復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解決「大老婆的復仇」,並符合憲法判決意旨,財政部22日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草案.....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多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2 月 2 日止 ( 因法定申報截止日 115 年 1 月 31 日適逢星期六,故順延至 115 年 2 月 2 日 ) ,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記得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該分局指出,各類所得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或網路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全日 24 小時均可上網申辦。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https://tax.nat.gov.tw)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軟體,透過網路上傳完成申報,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應注意申報期限,留意相關規定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張課長  06-2220961 分機 200

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商加碼衝買氣,營業人趁車商促銷活動換購新車,如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主要是考量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二致,乃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換句話說,營業人如購買貨車或客貨兩用車,因具備載貨功能,與業務直接相關,則可透過扣抵營業稅方式減輕營業人之稅負。 該局溫馨提醒,營業人換購新車供營業使用時,如為自用乘人小汽車請留意該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之銷項稅額。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8018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逾30日,將無法憑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於收受後逾 30 日,才持裁定書正本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補充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 30 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債權人如因訴訟向法院聲請裁定對債務人為假扣押或假處分,為聲請執行,應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 30 日內,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收受後逾 30 日,依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將無法據以向法院聲請執行,因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再持該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不符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具有時效性,債權人應掌握在可聲請執行期限內,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以利及早向法院聲請執行。 若對申請程序、執行名義文件或查調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服務管理課 陳小姐 電話:( 04 ) 7274325 轉 605

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源自「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不得列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 )所得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 CFC 當年度盈餘之計算,原則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惟考量 CFC 位於「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部分營運資金以備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而保留,故放寬 CFC 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可列為減項,俟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始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 100% 直接持有之 CFC A 公司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 =CFC 當年度稅後淨利 2,000 萬元 -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 1,500 萬元),符合 700 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經核發現 CFC A 公司係透過 100% 持有之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 B 公司,再轉投資 100% 持有之非低稅負區大陸 C 公司。甲公司列報該 CFC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低稅負區薩摩亞群島 B 公司財務報表之稅後淨利 1,500 萬元計算,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故重新按非低稅負區大陸 C 公司之稅後淨利 1,000 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 CFC 當年度盈餘為 1,000 萬元( = 當年度稅後淨利 2,000 萬元 -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 1,000 萬元),因 CFC 當年度盈餘大於 700 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 CFC 投資收益 1,000 萬元,補徵稅額 200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 CFC 投資收益時,應留意上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50

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跨國集團為控管集團整體移轉訂價風險及降低重複課稅,常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發布 108 年 11 月 15 日台財稅第 10804629000 號令,自 109 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如符合一定要件並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要件,同時注意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受控交易所影響之稅目及其申報或申請期限,如未能符合相關規定,將不予認定: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是否按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捐(費)及完成申報或申請程序 (一)進口貨物報關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其他如外銷貨物或勞務、購買國外勞務、國內交易等: 1.   營業稅:應檢附「營業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屬國內交易調整者,應視調增或調減交易價格,併同開立統一發票或折讓單,且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2.   貨物稅:應檢附「貨物稅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申報貨物稅。 3.   所得稅:調整交易價格如涉及扣繳範圍之所得(如購買國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8 頁表四(關係人負債、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與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暨受控外國企業之檢核)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揭露項下,勾選「是」,同時須續填報申報書第 B2 頁第 10 題,詳細揭露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及併同檢送相關證明文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