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6-01-09 】 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一次領取之離職金,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對所得有疑義時,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協調,化解課稅爭議,以維護納稅者權利。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 113 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 1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 0 ;如超過 1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 398,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859,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申報薪資所得 120 萬元與公司填報之薪資扣繳憑單所載給付總額 400 萬元不符,經該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主張原核定薪資所得 400 萬元內含退職所得 280 萬元,因前任職 A 公司已辦理註銷,無法申請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知悉稅捐爭議後,經審酌甲君提示其與 A 公司簽訂之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之協議書、 A 公司之扣繳申報資料及甲君薪資明細等相關文件,詳加比對後,研判甲君主張 A 公司誤將退職所得 280 萬元列入薪資得申報扣繳憑單一節,尚屬可採,惟 A 公司已註銷無法辦理更正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納保官乃建議原查單位依事證重新審認所得類別。經重核薪資所得 120 萬元,另依甲君服務年資 6.5 年,核定退職所得 863,000 元〔 2,800,000 元 -198,000 元× 6.5 年 - ( 398,000 元× 6.5 年 -198,000 元× 6.5 年)× 1/2 〕,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強調,納保官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依法維護民眾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