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代理人 不宜納記帳士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月 07,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立委提案修正《公司法》第387條,擬擴大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資格.....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發票申報扣抵,以免觸法受罰! - 8月 05, 202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採購貨物或勞務時,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合法憑證。若無實際進貨事實,卻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除面臨補徵營業稅及加處罰鍰外,若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事責任,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倘未依法取得並保存憑證,或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利用財稅大數據分析及智慧化審查系統,針對無實際交易卻開立或取得發票之異常流向進行持續性查核,營業人切勿聽信不法管道購買憑證充抵成本費用,以免觸犯法網。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因一時疏忽或不瞭解法令規定,致發生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法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23111轉8085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 3月 31,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備查,請各營利事業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留意自身適用之行業別及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有無修訂。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詳附表): 一、配合高齡化社會對長照服務之需求,增訂「 8711-99 其他居住型長期照顧服務」適用之所得額或同業利潤標準。以該業別為例,甲長期照顧服務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查核時未能提示完整之帳冊簿據,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規定,按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惟因無專屬標準,經比照性質相近行業 (8792-00 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 ) 同業利潤淨利率 17% 核定所得額,本次增訂該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為 15% ,徵納雙方已有明確課稅依循,有效降低爭議。 二、考量產業景氣及實務營運情形,修訂「 3700-00 廢水及污水處理」、「 4541-11 蔬菜批發 」、「 5232-00 海洋貨運承攬」、「 5302-00 冷凍冷藏倉儲經營」、「 6520-99 其他財產保險」、「 7112-99 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及「 8000-11 保全服務」等 7 項行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按帳載核實認定為原則;若有帳證不全或無法勾稽等情形,稽徵機關始依財政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114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 分稅導覽 / 營所稅 / 申辦服務及查詢),歡迎營利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善用查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黃婉婷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36 Read more »
企業列報交際應酬費 有條件 - 1月 21,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餽贈或招待客戶的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才能在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 8月 24, 2026 財政部賦稅署 115.8.21 今(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為利徵納依循,該部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等,並督導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該部將於總統公布上述修正條文後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花科長儀芳 聯絡電話:(02)2322-8147 閱讀原文 → 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www.tktcpa.com.tw Read more »
年節送禮 報營業稅有眉角 - 1月 20, 2026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視為銷售貨物..... 點入看全文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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