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2月, 2026的文章

漏稅被查獲 抵稅資格撤銷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3 01:23:00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中各種漏稅情形之一,經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 100 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 115 年 1 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 115 年 2 月各自贈與現金 344 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外,另 100 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 344 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 6 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

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 一 )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 二 )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 A 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 20 萬元,該局輔導 A 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13 年度表演人為 45% 〕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5.5 萬元〔 =20 萬元 ╳ 50% ╳ ( 1-45% )〕;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 5.5 萬元〔 = 〔 20 萬元 - ( 20 萬元 ╳ 50% ) ] ╳ ( 1-45% )〕,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農曆春節 9 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300 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6 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 112 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810 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 112 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 113 )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 113 年度基本稅額 40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

四星好評露營場逃稅 國稅局開罰逾30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2/01 11:42:45 中區國稅局說明,凡提供營位出租、露營設備租借或其他收費服務等,即屬有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上季查定營業稅 10日前繳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2 00:2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度第 4 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的營業稅繳款書,已於今年元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 2 月 1 日起至 10 日止..... 點入看全文

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2 00:25: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而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10 )

114年度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於115年2月1日開徵,請於期限內繳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第 4 季( 10 月至 12 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已於 115 年 1 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 1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 月 10 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此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亦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辦理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若營業人已辦理與金融或郵政機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請務必於 115 年 2 月 10 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逾期繳納,每逾 3 日將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0% ,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 115 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725 % 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170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運用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網路方式上傳資料,儘早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2 月 2 日止(因法定申報截止日 115 年 1 月 31 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至同年 2 月 2 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等申報單位多使用 電子申報系統 上傳所得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實務上申報單位網路申報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更正時僅上傳「新增或更正」的部分,未併同前次申報成功的完整資料一併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到覆蓋而形同漏報,將涉及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各類憑單的違章情事。稽徵機關為協助申報單位正確上傳申報資料,已修訂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在現行的「更正申報」頁面,加註「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的提醒文字,以及未併同全部資料一併上傳,稽徵機關將處以扣繳違章裁罰的規定,並設計「 □ 已確認為『全部申報之完整資料』無誤!」的勾選欄位,以避免前次申報資料遭覆蓋致申報資料漏報的情形發生。 該局提醒申報單位,除了多加運用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外,在辦理更正申報時,請多留意系統相關提醒文字及勾選項目,依序按步驟完成申報。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申報期間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9-085188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春節連假免煩惱,115年1月份營業稅按月申報展延至2月23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 115 年 1 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 2 月 23 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15 年 1 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 2 月 1 日起至同年月 15 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 2 月 14 日至同月 22 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 23 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 25 日 24 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 115 年 2 月 23 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第 50 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系統客服電話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分機 1260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 114 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 2,880 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 113 年度累計參與家數 2,598 家增加 282 家,家數成長達 10.85% 。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 115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至「 財政部 電子申 報繳稅服務網站 / 非個人 /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 軟體下載與報稅 /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 114 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 114 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 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 - 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