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1- 15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 10 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 10 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12 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非營業收入 0 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 6% 計算所得額 30 萬元,應納稅額 6 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 A 公司漏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23% 核定漏報所得額 115 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 30 萬元後,合計 145 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12% 核定所得額 120 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 120 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 125 萬元,應納稅額 25 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 6 萬元,依法補徵 19 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