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12-1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 5% 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A 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 52,500 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 A 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 52,500 元之統一發票 ; 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 50,000 元及營業稅額 2,500 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 52,500 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