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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被查獲 抵稅資格撤銷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3 01:23:00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中各種漏稅情形之一,經海關補徵的營業稅額,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父母各自贈與婚嫁子女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適逢農曆過年前結婚旺季,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的時候,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財物,可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免課徵贈與稅。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外,還可以在子女結婚時再各自贈與財物 100 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的兒子在 115 年 1 月辦理結婚登記,甲君夫妻在 115 年 2 月各自贈與現金 344 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外,另 100 萬元屬兒子結婚父母所贈與的財物,可以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父母各自贈與的 344 萬元,均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稽徵實務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 6 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父母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果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及相關金流證明(如父母與子女雙方存摺、匯款單等)。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20

個人網紅必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範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 一 )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 二 )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 A 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 20 萬元,該局輔導 A 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50% 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13 年度表演人為 45% 〕計算執行業務所得 5.5 萬元〔 =20 萬元 ╳ 50% ╳ ( 1-45% )〕;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 5.5 萬元〔 = 〔 20 萬元 - ( 20 萬元 ╳ 50% ) ] ╳ ( 1-45% )〕,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欠稅未繳被限制出境,小心春節旅遊行程受阻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農曆春節 9 天連假快到了,訂有國外旅遊計畫的民眾,若因積欠稅款被限制出境,行前可別忘了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個人欠繳已確定稅捐在新臺幣(以下同)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200 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300 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即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被限制出境後,能最快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就是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若僅繳納部分稅捐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稅捐未全部繳清前,還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所以,如有欠稅務必儘速繳清或辦妥足額擔保手續,再準備出遊事宜,以免無法出境致行程受阻,破壞出國渡假的好興致。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郭股長  06-2298111

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 16 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之海外所得相抵,亦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3 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甲君主張其上一年度( 112 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810 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故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 112 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 113 )年度以後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案經該局調整補徵 113 年度基本稅額 40 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海外之金融商品或各類財產,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課稅規定,倘自行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98124

四星好評露營場逃稅 國稅局開罰逾30萬元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2026/02/01 11:42:45 中區國稅局說明,凡提供營位出租、露營設備租借或其他收費服務等,即屬有營業行為,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上季查定營業稅 10日前繳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2 00:2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去年度第 4 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的營業稅繳款書,已於今年元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 2 月 1 日起至 10 日止..... 點入看全文

在陸已繳稅款 限額抵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2/02 00:25: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而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可自應納稅額內扣抵.....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10 )

114年度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於115年2月1日開徵,請於期限內繳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第 4 季( 10 月至 12 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已於 115 年 1 月下旬陸續寄發,繳納期間自 115 年 2 月 1 日起至 2 月 10 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為便利營業人繳納稅款,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營業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此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亦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辦理線上繳稅,省時又便利。若營業人已辦理與金融或郵政機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請務必於 115 年 2 月 10 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逾期繳納,每逾 3 日將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至 10% ,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 115 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1.725 % 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徐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170

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請運用電子申報系統透過網路方式上傳資料,儘早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申報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2 月 2 日止(因法定申報截止日 115 年 1 月 31 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至同年 2 月 2 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等申報單位多使用 電子申報系統 上傳所得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實務上申報單位網路申報時最常見的錯誤,為更正時僅上傳「新增或更正」的部分,未併同前次申報成功的完整資料一併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遭到覆蓋而形同漏報,將涉及未依規定填報或填發各類憑單的違章情事。稽徵機關為協助申報單位正確上傳申報資料,已修訂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在現行的「更正申報」頁面,加註「本次申報資料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的提醒文字,以及未併同全部資料一併上傳,稽徵機關將處以扣繳違章裁罰的規定,並設計「 □ 已確認為『全部申報之完整資料』無誤!」的勾選欄位,以避免前次申報資料遭覆蓋致申報資料漏報的情形發生。 該局提醒申報單位,除了多加運用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外,在辦理更正申報時,請多留意系統相關提醒文字及勾選項目,依序按步驟完成申報。如有憑單申報相關稅務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申報期間如有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9-085188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春節連假免煩惱,115年1月份營業稅按月申報展延至2月23日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 115 年 1 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 2 月 23 日。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於次月 15 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115 年 1 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自同年 2 月 1 日起至同年月 15 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 2 月 14 日至同月 22 日),依規定展延至同年月 23 日(星期一),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配合順延至同年月 25 日 24 時。另外提醒營業人,該系統配合年度改版,新版已上線提供下載,營業人務必更新以新版軟體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春節期間不打烊,可隨時上網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於 115 年 2 月 23 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倘逾期申報及繳納者,將依營業稅法第 49 條、第 50 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請營業人注意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系統客服電話 0809-085188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分機 1260

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115年2月份上傳114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推行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 114 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 2,880 家機關團體同意參與,較 113 年度累計參與家數 2,598 家增加 282 家,家數成長達 10.85% 。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請於 115 年 2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至「 財政部 電子申 報繳稅服務網站 / 非個人 /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 軟體下載與報稅 /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等方式,上傳 114 年度全年受贈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線上查詢下載或臨櫃查調 114 年度的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於資料上傳期間內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前揭網路申報軟體,將更新後全部捐贈資料重新上傳,以確保上傳資料的完整性,避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 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說明文件 - 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

南市府稅務局:違建仍應依法申報房屋稅

工商時報 陳惠珍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點入看全文

產創研發投資抵減 有眉角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時,若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發衍生收入時,都要記得從支出金額中剔除,再計算可抵減額度..... 點入看全文

雲端發票歸戶 中獎不漏接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跨境電商應將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交易使用的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給消費者..... 點入看全文

伙食費超額 應列薪資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員工在工作時間的飲食及膳食開支,無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點入看全文

年終達90,501元 要先扣稅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員工參加公司尾牙摸彩,幸運中獎的獎金或獎品屬於機會中獎所得,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點入看全文

經營露營場 要辦稅籍登記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業者應在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稅捐..... 點入看全文

出售房屋當年房屋稅誰繳?竹市稅務局:2月末日是關鍵

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即時報導 2026/01/29 12:30:14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 7 月 1 日起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配合房屋稅 2.0 新制,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點入看全文

無薪假補貼 延長至7月底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9 01:24:17 勞動部指出,在公告辦理期間內,勞工如與雇主協議實施減班休息達 30 日以上,並經地方勞政機關列冊通報,即可依規定申領薪資差額補貼..... 點入看全文

身障免牌照稅 有條件鬆綁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9 01:23:49 總統昨( 28 )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增訂因身心障礙、無駕照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名身障者使用車輛,可免徵牌照稅..... 點入看全文

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 國稅局提醒需合法完成稅籍登記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1/28 19:25: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露營旅遊近年蔚為風潮,假日山林間帳篷林立,為因應消費者需求,露營區經營型態日趨多元,該等業者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點入看全文

年終獎金怎麼扣稅? 國稅局:單次逾9萬須預扣5%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2026/01/28 16:55: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發放金額若超過起扣標準,雇主須依法預先扣繳稅款..... 點入看全文

1樓做生意、2樓出租 住同棟透天僅實住樓層享優惠稅率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2026/01/28 11:56:17 新竹市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 點入看全文

115年節能新標準上路,買對除濕機才能退還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經濟部調整除濕機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應留意其能源效率分級,符合規定才能申請退還貨物稅。 該局說明,除濕機之能源效率分級於 115 年度實施新分級基準,部分產品適用新分級基準後能源效率等級調整(例如部分除濕機舊基準分級為第 1 級,新基準分級調整為第 3 級),將影響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之要件。提醒民眾購買新除濕機時可先查閱產品標示資訊或上網至經濟部能源署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網址: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已核准產品」,產品類別選擇「除濕機 (115 年新基準 ) 」查詢能源效率分級資訊。 該局指出,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民眾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 6 個月內,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臨櫃或郵寄)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線上申請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稅務資訊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 消費者線上申請(網址: https://gov.tw/Lp9 ),填寫申請資訊並上傳應檢附文件之檔案,取得收件編號即完成申請程序。 該局提醒,如有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10 )

「萬馬奔騰賀新年,清廉正氣滿人間!」臺北國稅局呼籲年節期間不餽贈、不邀宴

農曆春節將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秉持愛心辦稅,提供專業服務乃是稅務人員應盡的職責,呼籲民眾,帶著笑容表達感謝即已足夠,無須餽贈公務員禮品或邀請飲宴應酬,避免程序外不必要接觸,以維護廉潔稅務風紀,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如遇有公務員索求餽贈、飲宴者,可向本局政風室檢舉專線( 02-2375-2607 )提出檢舉,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 0800-286-586 ),公私共同維護優良廉潔稅風。 (聯絡人:政風室李科員;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808 )

總統今(2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

總統今( 28 )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稱身障車免稅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之車輛,每人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前段);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本文後段)。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下稱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下稱 cc )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下同) 11,230 元﹞為限。同條第 2 項規定,該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財政部表示,身障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障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障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財政部舉例說明,某甲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障者且無駕照,其配偶所有自用小客車( A 車)排氣量 1,800cc ,其兒子所有自用小客車( B 車)排氣量 3,000cc , B 車車籍地與甲戶籍地相同, A 車及 B 車供甲使用,則依本次修正後身障車免稅規定,該 2 車均符合免稅要件,但以 1 輛為限,倘經甲兒子申請 B 車免稅,則該車排氣量 2,400cc 以下部分之使用牌照稅額( 11,230 元)免稅,該車稅額降至 3,980 元( 15,210 元 -11,230 元)。 財政部籲請符合身障車免稅規定資格車輛之車主,除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係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應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一身障者以 1 輛為限。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

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 6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15 年度為新臺幣 ( 下同 )90,501 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 5% 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 90,501 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 A 公司於 115 年 2 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 80,000 元及 100,000 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 A 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 5,000 元稅款 (100,000 元 ×5%) ,並於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 95,000 元 (100,000 元 -5,000 元稅款 ) , A 公司應於 116 年 1 月底前併 115 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 5% 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路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 (07)3302058 分機 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 (07)3302058 分機 6219

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 105 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 114 年 1 月 10 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 114 年 1 月 10 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 106,000 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259

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 115 年 1 月中發放員工 114 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 114 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 115 年 1 月發放員工 114 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 114 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 115 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 116 年 1 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 (07)6260123 分機 5310 撰稿人:陳怡安             聯絡電話: (07)6260123 分機 5323

換屋重購退稅 三點注意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翁至威/台北報導 2026/01/28 00:57:34 財政部指出,個人出售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房地,必須繳納房地合一稅,為了保障換屋族權益,房地合一稅提供重購退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售貨給外交官 開零稅率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2026/01/28 00:56:3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外交部核發的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可免徵營業稅,不過雖然免稅,店家仍應開立零稅率發票交給對方..... 點入看全文

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 4 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持憑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購買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前揭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以建構友善購物環境。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前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及「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並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且發票備註欄載明「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定價新臺幣(下同) 2,100 元之電子產品與乙領事館,甲公司應收取 2,000 元(扣除營業稅 100 元),並開立銷售額 2,000 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之買受人欄位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至 國稅智慧客服網站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提醒您!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扣繳單位本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已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即該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應於今( 11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 日(原申報截止日為 1 月 31 日,因逢假日順延至 2 月 2 日)就 114 年間給付之所得,辦理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依修正後之規定,憑單及申報書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籲請各單位應特別注意填列正確之「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甲公司於 115 年 1 月申報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時,其中之「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甲公司」,而非負責人「乙君」。 該局提醒,請扣繳單位申報前務必檢視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採網路上傳各類所得憑單者,如於申報期限內發現上傳資料錯誤或有疏漏,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惟請務必確認再次上傳資料正確、完整,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560 )

商品無償當尾牙獎品 國稅局:注意費用列報規定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 26 日電 2026/01/26 17:23:40 財政部今天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依照「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 點入看全文

房地交易判決無效 可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0:39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給付員工教召薪資 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0:5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給付員工教召請假期間薪資,可享有租稅優惠,薪資費用可以 150 %加成減除,必須備妥相關文件,例如薪資證明及明細、假單等..... 點入看全文

生前兩年贈與農地 免計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2026/01/27 01:11:1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自受贈日起列管五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未將該土地繼續農用,且未在相關機關要求期限內恢復農用等情況,國稅局將追繳稅款..... 點入看全文

專營投資公司免稅所得,應注意正確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於計算免稅所得時,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合理分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復依免稅所得分攤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至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除其係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質,以部門營業收入、薪資、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面積等作為基準,分攤計算外,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計算分攤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非屬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之營利事業,其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新臺幣(下同) 29,000 萬元、出售成本 27,000 萬元、租賃收入 1,00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及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1,200 萬元,經查上開營業費用均屬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惟甲公司誤以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出售成本 27,000 萬元)為基礎,計算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分攤營業費用 80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 × [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 / (出售有價證券利益 2,000 萬元 + 租賃收入 1,000 萬元)]】。經該局依前揭規定重行按應、免稅收入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營業費用為 1,160 萬元【營業費用 1,200 萬元 × [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應稅租賃收入 1,000 萬元)]】,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840 萬元(出售收入 29,000 萬元 - ...

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5 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在同一年度( 1/1-12/31 )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贈與財產總額或受贈人數多少,其免稅額均為 244 萬元。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60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為21.3萬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 21.3 萬元,每一申報戶的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的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據實列報取得成本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 113 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 ( 下同 )1,300 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 1,300 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 100 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 1,200 萬元( 1,300 萬元 -100 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 1,200 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 100 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 100 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 1,200 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 14 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交易房地漏未申報或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辦理更正,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張家慧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8193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於115年2月2日截止,請多利用網路完成申報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 月 2 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 1 月 31 日,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 2 月 2 日),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申報期限,利用網路儘早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前開各類憑單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其中網路申報最便捷又省時,請多加利用。扣繳義務人及信託受託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tax.nat.gov.tw )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 (IMX) 」軟體安裝在 Windows 7 或更高版本的電腦上,透過「工商憑證 IC 卡」、「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XCA )」或扣繳單位自行於報稅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為身分驗證,並依申報軟體之說明及操作步驟完成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操作簡單又快速。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上傳資料若有誤,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網路辦理更正申報時,應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更正申報必須重新上傳「應申報之全部資料」,不可只傳送「更正部分資料」,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請核對件數、總額及稅額等數據無誤,始完成更正申報程序。 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如遇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客服專線 0809-085-188 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薛靜涓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20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連續繼承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地「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屬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新制),採分離課稅,而非僅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下簡稱舊制)。考量繼承發生原因及時點均非被繼承人及繼承人所能控制,繼承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就房屋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又所出售房地為連續繼承〔指連續發生 2 次以上(含當次)繼承〕而取得者,應以「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取得日為準,據以判斷應適用新制或舊制,倘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之父於 100 年 3 月間購買 A 房地,甲父於 104 年 5 月間死亡,由甲君之母繼承取得 A 房地,嗣甲母於 107 年 6 月間死亡,再由甲君繼承取得 A 房地,並於 113 年 2 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甲母係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繼承取得 A 房地,甲君出售 A 房地,得適用舊制,僅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案例二:乙君之父於 100 年 3 月間購買 B 房地,乙父於 105 年 5 月間死亡,由乙君之母繼承取得 B 房地,嗣乙母於 107 年 6 月間死亡,再由乙君繼承取得 B 房地,並於 113 年 2 月間出售,因最近一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母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 B 房地,乙君出售 B 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乙父及乙母)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100 年 3 月間至 113 年 2 月間),超過 10 年,按適...

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可適用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但如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應予減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投資抵減優惠係為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可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之金額 15% 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在該金額 10% 內,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均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為限。另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 6,000 萬元(已扣除政府補助款 2,000 萬元),並於支出金額 10% 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 3 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使用抵減稅額 600 萬元(= 6,000 萬 ×10% ),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上開研發成果係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按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 9,200 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該研發收入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 0 元(=研究發展支出 6,000 萬元-研發收入 9,200 萬元),可抵減稅額 0 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時,須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康淑真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127

網紅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所取得之分潤收入,請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為因應網紅新興網路數位經濟交易模式,財政部於 114 年 9 月 10 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明定輔導 ( 免罰 ) 期間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其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倘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小紅 ( 化名 ) 為 YouTuber 網紅,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與業配合作之勞務及銷售貨物收入;惟其透過境外影音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收入,誤認應由平臺處理相關稅務報繳事宜,致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等分潤收入屬網紅上傳影片並授權平臺使用收益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報繳營業稅,遂輔導小紅提示平臺後端觀眾地理位置資訊,據以分析及區分取自境內、境外觀眾分潤收入,分別適用稅率 5% 或零稅率,並於輔導期間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應納營業稅款 48 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紅及自媒體創作者,請儘速檢視其收入性質及營業規模,如因不諳稅法規定致漏報銷售額情事者,於輔導期內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梁峰裕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7523

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費用列報規定報您知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售價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 25,000 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 30,000 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之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 25,000 元。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該局另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節慶獎品時,應按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之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黃桂子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8536 

個人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重點報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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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外,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也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取得所得稅規範規定之收入,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計算基本稅額。所得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 ( 即表演勞務 ) 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 ( 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統稱網紅收入 ) ,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之執行業務收入 ( 表演人 ) 。 二、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 50% 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三、依個人網紅身分、平臺及觀眾所在地區分交易類型,並將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 114 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 A ,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 8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 2 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 ,依此個人網紅甲之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 9 萬元〔 =8 萬元 ×100%+2 萬元 ×50% 〕,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 45% ,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4.95 萬元〔 =9 萬元 × ( 1-45% )〕納入綜合所得稅結...

網紅交易課徵營業稅新制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止!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社群平臺、網路自媒體蓬勃發展,「網紅經濟」正夯,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就網路平臺與發表創作者(網紅)間,由平臺提供交易環境、流量或技術服務,就廣告、付費訂閱等交易價款按約定比例分潤之合作模式,釋明營業稅之課徵規範。 該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四)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係針對「網紅、平臺、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之新興交易態樣所進行之規範,境內網紅收入不僅要看契約簽訂雙方(網紅及平臺)所在地作為核課的準則,同時也需由「觀眾所在地」來判斷,並依營業規模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具體區分如下: 網紅 平臺 觀眾所在地 加值型營業人稅率 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境內網紅 境內 不區分境內或境外 5% 1% 境外 境內 5% 1% 境外 0% 1%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 114 年 1 月自境外平臺 YouTube 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100 萬,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 70%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 30% ,甲君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課如下: 境內網紅甲 觀眾所在地 銷售額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 70% ) 100 萬 *70% 按稅率 5% 報繳營業稅 境外觀眾(占 30% ) 100 萬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