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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未)繳案件請於11月30日前繳納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短 ( 未 ) 繳案件請於 11 月 30 日前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4-11-1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辦理或未 ( 短 ) 繳納今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經核定暫繳稅額開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今年 11 月 16 日至 30 日 ( 曆年制案件 ) ,請營業人於繳納期間內運用多元繳稅管道 ( 如附表 ) 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期間,如逾繳納期間,除無法享受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便捷繳稅方式,將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每逾 3 日按本稅加徵 1% 滯納金 ( 至多加徵 10%) ,逾 30 日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本稅部分並於滯納期滿 (30 日 ) 次日起,依每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電話: 04-23051111 轉 5913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江美完

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24-11-15 】         財政部於今( 15 )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一、行政法人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行政法人使用之公有房地,自 114 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1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說明,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行政法人組織性質雖與政府機關有別,惟其執行之公共任務具較低之公權力,仍為可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為廣義政府組織之一環,為利行政法人推動公共事務,該部爰發布解釋令,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其書立憑證及使用公有房地,得比照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行政法人使用之自有房地,因權屬非公有而仍為私有,如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得比照私有房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倘行政法人使用之房地已符合其他法律(如國有財產法、住宅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免稅者,自應優先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林科長易芬、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 02 ) 23228148 、( 02 ) 23228259 、( 02 ) 23228145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1- 15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 10 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 10 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12 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非營業收入 0 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 6% 計算所得額 30 萬元,應納稅額 6 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 A 公司漏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23% 核定漏報所得額 115 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 30 萬元後,合計 145 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12% 核定所得額 120 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 120 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 125 萬元,應納稅額 25 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 6 萬元,依法補徵 19 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