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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遺產扣除額歸零 稅局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財產

拋棄繼承 遺產扣除額歸零 稅局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財產 →點入看全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拋棄繼承形同放棄相關扣除額,在計算遺產稅時往往會錯失扣除額的節稅效果,建議可考慮採協議分割遺產。 2025/08/11 23:36:5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買冷氣送安裝,額外加收之材料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買冷氣送安裝,額外加收之材料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8-11 】 民眾來電詢問,至家電行購買冷氣,原先銷售人員報價含安裝冷氣費用,惟安裝師傅到現場安裝時,因地形關係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完成,這額外加收的材料費,廠商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營業人如有加收材料費或運費等額外費用,應於收取該等費用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李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之冷氣機,銷售人員未加收安裝費,並已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至現場安裝時發現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冷氣機,金額計 3,000 元,李君額外支付的材料費,廠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於價額外另行支付的消費金額,記得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賢股長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310     撰稿人:李婉寧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326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2025-08-1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1 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 10 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及進項稅額 50 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 50 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   電話 2311-3711 分機 1730

實體店面試營運 要辦理稅籍登記

實體店面試營運 要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11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商家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即使只是試營運,都要在試營運前辦妥稅籍登記;若未開設實體店面僅由網路銷售,當月銷售貨物未達 10 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 5 萬元,則可免辦稅籍登記。 若未辦理稅籍登記就開始營業,將可能遭處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有漏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亦將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不過若僅透過網路銷售,規定則有所不同,國稅局說明,民眾未開設實體店面,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貨物未達 10 萬元或銷售勞務未達 5 萬元起徵點時,可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當網路賣家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外若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 5 %,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 銷售稅股 黃小姐 電話:( 04 ) 2990991 轉 306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第11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部分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114 條、第 114 條之 3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部分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8-08 】 財政部今( 8 )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114 條、第 114 條之 3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部分(如附件)。 財政部說明,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之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配合上述扣繳新制上路,該部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罰標準 (一)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 8 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 8 千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 8 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增訂逾上開 10 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 6 萬元及 4 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 1 月 31 日(次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 2 月 5 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四) 1 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 3 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開相同違章事實次數之計算。 二、裁倍表 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 4 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 4 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之施行日期,自 114 年 1...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降低營業人的法令遵循成本及稽徵機關的稽徵成本,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得暫時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每月銷售額調高至 5 萬元。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資訊,且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 1 月至 2 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 5 萬元及 8 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嗣後 3 月全月銷售額 11 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專營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倘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80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有規定,缺一不可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您注意到了嗎?傳統紙本統一發票右下方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位,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須在紙本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該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載那些內容?未刊載聯絡電話或負責人姓名,該不該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 5 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至於聯絡電話及負責人姓名均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如果要自行在統一發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上述規定,也沒有涉及要遭受處罰的情形。惟常見營業人在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會忘記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因該專用章也是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果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不須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只須在發票上條列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並提醒營業人開立傳統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避免因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而遭受國稅局處罰,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林股長 06-2298088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未具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者,將依法查處 【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2025-08-08 】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財產權利及租稅義務,確保國家財稅徵收及工商管理之公共利益,記帳士法第 34 條明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除符合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每年 24 小時以上專業訓練課程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代理業務者外,不得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 13 條規定,記帳士之專屬業務包括 1.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2.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3.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及 5.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如未具資格而擅自執行上開 1 ~ 4 項業務,該執業者可能面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達 3 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具記帳士資格而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者,將面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查獲後 3 年內再犯者,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未具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之行為,不僅損害合法記帳士專業權益,也有可能誤導納稅義務人錯誤申報、升高稅務風險,經國稅局查獲除會被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爰請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勿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葉股長 06-2223111 分機 8036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2025-08-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規定限額內,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惟嗣後因解散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 A 公司 112 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 924 萬餘元,惟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924 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20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

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 【財政部 高雄 國稅局 -2025-08-07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以近期發現 2 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 52 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 109 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 113 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 99 至 109 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 46 萬餘元,須補繳本稅 15 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46 萬餘元,係屬於前手 99 至 109 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52 萬餘元,係屬於 99 至 113 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 6 萬餘元( 52 萬餘元- 46 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並以確實屬於本...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 高雄 國稅局 -2025-08-07 】         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以該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114 年 1 月 1 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該年 1 月 1 日郵政定期儲金 1 年期固定利率為 1.725% ,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 43 元( =30,000 × 1.725 ℅ /12 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 41 元及稅額 2 元( =43 元 /1.05 × 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 518 元( =30,000 元× 1.725%) ,開立銷售額 493 元及稅額 25 元( =518 元 /1.05*5% )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151511 分機 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 07 ) 7151511 分機 6198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有四大解套方案

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 有四大解套方案 【財政部 高雄 國稅局 -2025-08-05 】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及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631250 號令(下稱財政部 106 年 12 月 6 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遺產稅」。民眾若需諮詢繳稅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680 撰稿人:劉秀惠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633

未注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管制期不得移轉 將自住房贈與兒子慘遭追繳百萬稅款

未注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管制期不得移轉 將自住房贈與兒子慘遭追繳百萬稅款 →點入看全文 2025/08/04 21:35 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必須注意5年管制期內,房屋不得移轉,即使房屋贈與子女或配偶都不符法規,將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