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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報稅/房租支出扣除額合租可列報

2025報稅/房租支出扣除額 合租可列報 →點入看全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為多人合租,只要能各自舉證實際負擔租金金額,也可分別申報扣除額。 2025/05/29 01:24:2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5-28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 XCA 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之 1 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 1/2 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4 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5 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 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 1...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5-28 】 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2 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 A 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 60 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 60 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2025報稅/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要稅

2025報稅/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獲利 要稅 →點入看全文 2025/05/28 01:12:3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代辦留學佣金須繳營業稅

代辦留學佣金 須繳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2025/05/28 01:09:4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5報稅/暫停營業仍須辦結算申報

2025報稅/暫停營業 仍須辦結算申報 →點入看全文 2025/05/28 01:08:36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5-27 】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財政部 75 年 1 月 11 日台財稅第 7520338 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 1 月至 12 月,房屋稅為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 113 年 4 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 112 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 50,000 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 113 年 5 月開徵之 113 年期房屋稅 10,000 元,課稅期間為 112 年 7 月至 113 年 6 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 173 天( 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20 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 4,739 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6 月 30 日 10,000 元 173 天 4,739 元( 10,000 元× 173 天 /365 天)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5-27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8 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 114 年 3-4 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 3% ,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 4% ,均在 7% 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 114 年 1-2 月已累積計次違章 2 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 3 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 24 條第 1 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也可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檢舉網路賣家逃稅 要實證

檢舉網路賣家逃稅 要實證 →點入看全文 2025/05/27 00:45:19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發給員工退休金 應先由專戶支付 →點入看全文 2025/05/27 00:44:1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收稅單吃不消?多屋族這樣做年省5萬起跳

收稅單吃不消?多屋族這樣做年省5萬起跳 →點入看全文 2025/05/26 10:38:01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長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 三情況不適用

長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 三情況不適用 →點入看全文 為了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的長照負擔,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2025/05/26 00:06:3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新聞中的法律/把握新一輪產創租稅優惠

新聞中的法律/把握新一輪產創租稅優惠 →點入看全文 2025/05/26 00:05:04 經濟日報 陳全正

房屋優稅申請 倒數一周

房屋優稅申請 倒數一周 →點入看全文 2025/05/26 00:05:03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企業報稅前別漏掉!去年捐花蓮震災可全額列支

企業報稅前別漏掉!去年捐花蓮震災可全額列支 →點入看全文 2025/05/24 14:23:3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房屋稅繳了沒?6月2日前未改自住稅率恐差三倍以上

房屋稅繳了沒?6月2日前未改自住稅率恐差三倍以上 →點入看全文 財政部今年特別放寬遷入戶籍、申報出租到6月2日截止,將可適用優惠稅率計算房屋稅。 2025/05/24 14:17:11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老父贈與兒土地避稅 竹市稅務局破解追徵270萬稅金

老父贈與兒土地避稅 竹市稅務局破解追徵270萬稅金 →點入看全文 2025/05/23 12:34:41 聯合報 記者黃羿馨/新竹即時報導

2025報稅/綜所稅申報半數民眾完成 網路報稅占85%成主流

2025報稅/綜所稅申報半數民眾完成 網路報稅占85%成主流 →點入看全文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6月底。 2025/05/23 00:44:13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境外電商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已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5-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下稱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達一定基準者,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內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申請稅籍登記門檻規定,配合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令規定調整為當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5 萬元,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財政部爰於 114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4 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調整年銷售額基準為 60 萬元( 5 萬元× 12 個月); 114 年 4 月 6 日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 48 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該局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逾上開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 )線上申請稅籍登記及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

企業捐款專戶可全額列報

企業捐款專戶 可全額列報 →點入看全文 2025/05/23 00:42:37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ESG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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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連鎖餐飲業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達成企業 ESG 目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5-2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應數位時代,將電子發票和 POS ( Point of Sale )系統、線上點餐及外送平台訂單予以整合,藉以提升電子營運效率。該局自今( 114 )年 5 月 1 日起輔導經營連鎖餐飲業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及主動引導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協助企業達成 ESG (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永續發展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推動連鎖餐飲業者數位轉型,該局積極輔導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餐飲業者轉換開立電子發票,將電子發票系統整合至 POS 機、企業資源規劃( ERP )管理系統,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進、銷項資料媒體申報檔,直接匯入營業稅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作業,可大幅優化帳務作業,並省去寄送、儲存、整理發票的時間,有效降低經營成本。另該局鼓勵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起響應節能減碳政策,主動將「發票存載具」等宣導話術納入結帳流程,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推廣「消費發票存載具,交易明細不列印」,營造無紙化交易環境。       該局補充說明,為增進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意願,財政部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明定,開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詳下表)。       該局籲請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並於結帳時主動引導消費者使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擴大減碳效益,實踐企業永續發展。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營利事業對 0403 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05-23 】       去年 4 月 3 日花蓮地區發生強震,造成當地居民嚴重災損,許多營利事業紛紛伸出援手對災區進行捐款,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面對不同捐款對象,其在所得稅申報時也有不同的限額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税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 0403 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 10% 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審慎檢視捐款對象,正確計算捐贈限額,以免因錯誤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5-2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 1 年,分期最長可達 3 年( 36 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及財政部 114 年 4 月 17 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提醒,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