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6-24 】 近來接獲公司詢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向 B 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 A 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外,尚須負擔房東 B 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 10% )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 ),因此, A 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 34,133 元【每月支付租金 30,000 元÷( 1- 租金扣繳率 10%- 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 )】;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 3,413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10% )、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 720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2.11% )及房東 B 君實收租金 30,000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 扣繳稅款 3,413 元 - 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 720 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 10% 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 2,000 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 1 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對相關扣繳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