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列報前 10 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9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1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1,400 萬元,係 111 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 111 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00 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 112 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 111 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 111 年度投資收益 100 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 112 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 111 年度虧損金額為 1,300 萬元( 1,400 萬元 -100 萬元),故調增甲公司 112 年度課稅所得額 100 萬元,並補徵稅額 20 萬元( 100 萬元×稅率 20% )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