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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報稅/綜所稅申報三大地雷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

2025報稅/綜所稅申報三大地雷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注意 →點入看全文 2025/04/30 01:18:19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銷售禮券開發票兩種樣態

銷售禮券開發票 兩種樣態 →點入看全文 2025/04/30 01:16:30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企業賣地精算應稅所得

企業賣地 精算應稅所得 →點入看全文 2025/04/30 01:15:4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遵守申報納稅規範!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遵守申報納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9 】 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 74 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 15 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 10 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 5% ),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 15 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 10 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 5% ),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 408 )」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 114 年起為新臺幣 60 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公司列報前 10 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9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1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1,400 萬元,係 111 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 111 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100 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 112 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 111 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 111 年度投資收益 100 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 112 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 111 年度虧損金額為 1,300 萬元( 1,400 萬元 -100 萬元),故調增甲公司 112 年度課稅所得額 100 萬元,並補徵稅額 20 萬元( 100 萬元×稅率 20% )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勞工自提6%退休金免課稅

勞工自提6%退休金 免課稅 →點入看全文 2025/04/29 00:51:00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賣存倉保稅貨物要開發票

賣存倉保稅貨物 要開發票 →點入看全文 2025/04/29 00:50:3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企業房地合一稅當心五錯誤

企業房地合一稅 當心五錯誤 →點入看全文 2025/04/29 00:53:17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 請注意開立發票規定

經營售後維修業務營業人 請注意開立發票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4-28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企業以功能分工經營模式已成趨勢,例如品牌經銷商將產品售後服務業務,委託予另一企業負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以增進消費者對品牌黏著度。該局提醒,類此委託及受託維修業務簽訂維修服務合約,由委託商提供維修置換零件且不得對外銷售,應依財政部 89 年 8 月 17 日台財税第 0890455737 號函釋區別維修產品為保固期或非保固期內而耗用零件數量,依規定開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經銷商甲公司與維修業者乙公司簽訂合約,委託乙公司對購買其產品之顧客提供維修服務,甲公司提供乙公司於維修時所需之置換零組件,該零組件限用於維修甲公司之產品且不得對外銷售,乙公司執行合約內容所產生之收入(含零組件成本及人工服務費),即全數轉交付甲公司;甲公司再依乙公司所提供一定期間之維修清單彙總計算並支付勞務代工費予乙公司。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經銷商甲公司將零件交付與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因無法預估用於保固期間及非保固期間產品維修耗用零組件數量,甲公司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於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 ( 二 ) 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應就提供產品維修期間屬保固或非保固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詳附表 ) 。 ( 三 ) 受託維修業者乙公司交付前揭代收款予經銷商甲公司,甲公司應就人工服務費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至於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勞務代工費時,亦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 114 年 4 月 28 日至 6 月 30 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 113 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4-2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查詢 113 年度所得資料,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其中由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行查詢者,除可利用工商憑證 IC 卡查詢外,亦得以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下稱健保卡)查詢所得。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 113 年 12 月 31 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 113 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 114 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 1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 114 年 4 月 28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利用線上查詢資料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5月報稅勞動部:勞退自提金額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5月報稅 勞動部:勞退自提金額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點入看全文 2025/04/25 21:31:34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報稅開跑!留意六大新制 免稅額、扣除額等均調整 →點入看全文 113年度綜所稅申報將於5月1日開跑,今年申報總計有六大修正。 2025/04/27 01:27:31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5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與實務需求,有以下幾項修正重點: 一、 112 年 7 月 19 日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配合刪除相關欄位及租稅減免附冊第 A31 頁。 二、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令規定,使用電子發票得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及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施行至 112 年度止,配合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6 條之 2 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調高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配合新增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 A18 頁及第 A18-1 頁。 四、簡化第 C1-1 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相關書表已置於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 / 申辦書表 / 書表及範例下載 / 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本次變動內容,以利正確申報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5 】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3 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 50 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 10 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 75 萬元及「門診」醫療 5 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 50 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 5 萬元( 10 萬元 -5 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5 】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 114 年 5 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供民眾參考,提醒申報時多加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內容 免稅額 1. 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 :112 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 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 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4. 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 1 )申報年度(例 :114 年度 ) 離婚,課稅年度( 113 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 2 )申報年度(例 :114 年度 ) 結婚,課稅年度( 113 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5. 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 ( 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 。 所得額 1. 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 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 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1. 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 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 : 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 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捐贈 ...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無壓力,延期分期免利息,助您度難關!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無壓力,延期分期免利息,助您度難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5 】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產業所造成的影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 114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1 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及財政部 114 年 4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11404554260 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 114 年 6 月 30 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大家共度難關。          該局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方式及申請步驟如下: 申請方式 辦理程序 書面申請 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 線上申請 所 得 稅 結算申報 1. 進入「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點選「綜合所得稅電   子結算申報繳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   報繳稅」並驗證登入。 2. 繳稅方式選取「現金繳稅」。 3. 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 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綜 所 稅 稅額試算 1. 進入「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並驗證登入。 2. 繳稅方式點選「一般繳稅(現金、 ATM 、票據繳稅)」,   按確認送出。 3. 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 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4-25 】 113 年 8 月 7 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第 36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2 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提醒中小企業切勿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 113 年度已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其適用各項租稅優惠措施之申請程序、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以費用發生年度為 113 年度為例,應於 114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以書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 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 支出金額按抵減率: 15% (當年度抵減)、 10%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1. 當年度增僱 2 人以上之 24 歲以下或 65 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2. 當年度增僱員工後之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較前一年度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增加 2 人以上。 3. 當年度不包括適用增僱員工之本國籍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前一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4. 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 1. 得就其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 100% ,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114年6月2日

114 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 114 年 6 月 2 日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4-25 】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 2.0 新制(下稱 2.0 新制)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今( 114 )年 5 月 1 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 3 月 24 日放寬至同年 6 月 2 日。 財政部說明, 2.0 新制規定(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 1.2% 或 1%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即每年 3 月 22 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 5 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今年是 2.0 新制實施的第 1 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 2.0 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經與地方政府研商,該部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 6 月 2 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財政部呼籲,近期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房屋倘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 1.2% 或 1% 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今年 6 月 2 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114年期房屋稅將於114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2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114 年期房屋稅將於 114 年 5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至 6 月 2 日;納稅義務人倘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4-25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4 )年期房屋稅將於 5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 5 月 1 日至同月 31 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 6 月 2 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發房屋稅繳款書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 / 工商 / 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 ),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 https://net.tax.nat.gov.tw ),線上查繳稅款。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 6 月 2 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及今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規定及申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