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隱匿財產於外幣保單,移送強制執行後成功徵起 1,408 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9-18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4 條等規定對欠稅人施以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等稅捐保全措施外,並得將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人刻意隱匿財產,亦將追查所得、財產動向,並將蒐集相關資料提供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運用,確保國家租稅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義務人 L 君經營專營人力供應服務之商號,因漏報收入而遭核課補徵營業稅,並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 L 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 L 君因未依限繳納稅款而遭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後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多年執行無著,由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惟該局鍥而不捨追查,發現 L 君有多筆巨額外幣保單卻隱匿不繳納欠稅,經積極蒐集 L 君投保資料再移送強制執行,最終成功徵起欠稅新臺幣 1,408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勿心存僥倖規避納稅責任。移送強制執行案件,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如造成保單解約,亦徒增應賠付給保險公司之相關費用,得不償失。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陳瓊雯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650 撰稿人 : 李沛玲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661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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