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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8月, 2025的文章

外銷收入認列 報關日為準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外銷貨物時,銷貨收入的年度認列應依「報關日」判定,而非依收款日計算,若認列錯誤,恐影響所得稅結算申報,造成短漏報稅風險..... 點入看全文

公司借錢給股東 利息要計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除非屬於「預支職工薪資」情況,否則依《所得稅法》規定..... 點入看全文

房屋稅1%優惠 須達雙門檻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提醒,自住房屋若未完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將被視為非自住,稅率將拉高至2.6%至4.8%..... 點入看全文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8-29 】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2 款、第 32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財政部 75 年 10 月 30 日台財稅第 7576167 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 120 萬元及稅額 6 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5-08-29 】         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 100 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 6 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 115 年 1 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 114 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 114 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 244 萬元,並於 115 年 1 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 344 萬元(一般贈與 244 萬元 + 婚嫁贈與 100 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 1,176 萬元(免稅額 244 萬元× 2 個年度×父母 2 人+婚嫁贈與 100 萬元×父母 2 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 2,352 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 344 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股權淨值減少報稅有眉角 留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當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企業未依持股比率認購,導致投資比率變動、股權淨值減少,而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時,應留意未分配盈餘申報規定..... 點入看全文

賣預售屋換屋 無法重購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期發現有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國稅局認定不符規定,無法退稅..... 點入看全文

境外報廢商品 需完整文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在境外因商品過期、變質或破損需要就地報廢,務必依規定準備完整證明文件,才能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點入看全文

財部: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27日電 財政部表示,近期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的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因不符合重購退稅優惠要件而被否准的案例..... 點入看全文

他營收不到20萬被要求開發票喊冤!財部駁回訴願理由曝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解釋,依《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查定方式繳納營業稅,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點入看全文

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8-27 】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2 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邇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 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提醒,民眾於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時,應留意相關要件規範,以維自身權益。

工地建廠期 地價稅享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說明,在工地建廠期間,地主就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申請時需檢附建造執照,且建築物用途必須載明與製造、加工相關用途;同時還要附上公司登記證明或切結書,以確認起造人確實為工業興辦人..... 點入看全文

申報產創租稅優惠 專職研發員工薪資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列報研發人員薪資投資抵減,僅限專門從事研究的全職人員,若僅是掛名、實際上從事行政工作,其薪資將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點入看全文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14年9月1日起,請多利用網路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2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 1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就其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暫繳稅額或辦理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暫繳稅額計算及繳納: ( 1 )一般暫繳申報案件:營利事業按上(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 不包括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 2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 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除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等項目抵減暫繳稅額者,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外,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 2 )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或非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 114 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 CFC )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另 114 年度前 6 個月倘有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暫繳稅額,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 3 )繳納方式可經由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 )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或自行填妥自繳稅額繳款書後,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便利商店(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繳納;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晶片金融卡、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納;抑或使用信用卡繳納。 二、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 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無須繳納暫繳稅額亦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 1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

幫子女存股的台積電 「移轉登記」該怎麼做才能省下贈與稅?

工商時報   傅沁怡 台北國稅局說明,贈與財產涉及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須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點入看全文

住家兼營業 按面積計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有民眾向稅務局詢問,名下自住房屋僅提供親友登記設立商號,並未實際營業,為何仍有部分面積被課徵營業用稅率?..... 點入看全文

繼承股利課稅 兩個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申報範圍不只包括名下股票、土地、不動產,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但尚未實際領取的各項權利與債權,須留意..... 點入看全文

企業跨境採購 AI 工具 ChatGPT、雲端會議記錄系統等須報繳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像是ChatGPT、雲端會議記錄系統等電子勞務,須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點入看全文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 條及第 2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 111 年至 112 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 2 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 560 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 20 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 5% ,核算應納營業稅額 28 萬元( 560 萬元× 5 %);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27 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 1 萬元(銷項稅額 28 萬元-進項稅額 27 萬元),並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刻意逃漏稅 不適用盈虧互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稅局提醒,若公司短漏報所得稅情節輕微,雖仍可適用,但若公司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刻意逃漏稅,則同樣不能適用..... 點入看全文

不符三要件 房地免稅飛了還倒貼百萬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8-2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 7 日)代銷沙發 15 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 42,000 元,於活動結束後 3 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 10% 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 42,000 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 60,000 元及稅額 3,000 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益出租人 享地價稅優惠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局提醒,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在租約到期後,如果沒有再出租或改作營業用途,房東仍有機會繼續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點入看全文

預收多年租金 要全額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屬於「租賃所得」,若房東與房客約定一次繳清數年租金,應視為在收取當年度的所得,並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一併課稅..... 點入看全文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始能列入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8-2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人員薪資申請投資抵減,僅限於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配置於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員工,或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且確實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人員。至於在研究發展單位從事行政管理人員,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相關薪資支出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規定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0 萬元,其中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 1,500 萬元,該局核對甲公司提示之研發人員名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研發報告等文件,發現部分員工雖記載從事相關研究發展計畫,惟當年度出境天數卻高達 200 多天,甲公司說明這些員工係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及監督,經該局認定該等人員非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遂調減甲公司 112 年度所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 500 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辧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支出應與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活動有關,至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則應提示該等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資料,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華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60

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股權淨值減少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應留意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8-2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因而減少,經依序沖抵資本公積及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之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調整投資之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依據財政部 106 年 11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697440 號令規定,沖抵保留盈餘時,經依序沖抵 86 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 87 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 110 年 6 月增資發行新股,甲公司未參加認購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減少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甲公司以帳上無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故沖抵保留盈餘 500 萬元,並於辦理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該沖抵保留盈餘數 500 萬元列為減除項目。經該局查得甲公司帳載 87 年度至 109 年度保留盈餘達 8 千萬元,甲公司應依序且足額先沖抵該保留盈餘,尚不得沖抵 110 年度稅後盈餘及列為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予剔除補稅 25 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30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方得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8-2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者,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依同法第 21 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應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並依法取得憑證。另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 5%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財政部 83 年 7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831601175 號函規定,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有關前 10 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特別注意,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申報全年所得額 2 億元,並列報前 10 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1,200 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為降低繳稅金額,明知無進貨事實,卻故意向他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並虛列營業成本 800 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 160 萬元,經剔除補稅並予處罰外,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800 萬元占核定全年所得額 2 億 800 萬元之比例雖未超過 5% ,但甲公司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無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爰否准前 10 年虧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納稅,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除就所漏稅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外,亦不適用前 10 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 0...

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0 8-2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 2 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 7 日)代銷沙發 15 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 42,000 元,於活動結束後 3 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 10% 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 42,000 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 60,000 元及稅額 3,000 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1810 )

買預售屋也能退稅?稅務局曝換屋族節稅撇步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兩年內,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條件,都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股利配發外國股東 須扣繳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無論是發放現金股利、或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本質上皆屬盈餘分派,提醒企業不能忽略扣繳規定..... 點入看全文

繼承上市櫃股票 股利課不課遺產稅看這時點

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申報遺產稅..... 點入看全文

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8-20 】 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 1. 交易日(係指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 50% 。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2. 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 50% 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 94 年起至 108 年分別陸續買入 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 60% ,超過 A 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 111 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 A 公司部分股票,因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 50% 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 110 年 7 月 1 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70 撰稿人:蔡靜慧                    聯絡電話:( 07 ) 3302058  分機 6275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8-20 】 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 114 年) 7 月底辦理暫停營業 1 年,是否仍應於 9 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 98 條之 1 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 2,000 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財政部 82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20247078 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 1 至 6 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 68 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 7 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 9 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 82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20247078 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 1 至 6 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 1 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5 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20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其員工執行職務,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之 1 規定,同法第 38 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及其員工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環保罰鍰新臺幣 200,000 元列報為其他費用,經查獲並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並補稅 40,000 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就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外,應特別注意,其他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亦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張苑菁 電話:( 04 ) 25291040 轉 112

提醒尚未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民眾,儘速辦理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20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於申報期間內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完成補報繳手續,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展延至 114 年 6 月 30 日,民眾如因故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應採人工方式申報,若經計算後有應納稅款,應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補繳之稅款,應自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 114 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繳納後持逾期補申報書、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謝孟育 電話:( 04 ) 25291040 轉 220

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優惠,3年內轉售未符規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8-20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營利事業若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應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年度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 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且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倘營利事業在期間內將該投資計畫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 800 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 111 年間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 113 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未符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並依規定補稅及加計利息一併追繳。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規定執行實質投資計畫,所列報投資計畫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方能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之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 電話:( 04 ) 23051116 轉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