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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9月, 2025的文章

租稅協定退稅十年內申請 若另有規定應優先採用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台灣取得來源所得、依法繳納扣繳稅款後,如符合所得稅協定退稅規定,申請退稅期限為十年內,稅局針對租稅協定退稅案件,有兩大提醒..... 點入看全文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 CFC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 點入看全文

虛報薪資逃漏稅 補帶罰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應徵工作時,切勿隨意將身分證、印章、銀行存摺等重要個人資料交給尚未正式僱用的公司或他人,以免被有心人士冒用、虛報..... 點入看全文

租屋辦扣繳 留意稅籍編號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機關、學校、事業單位或團體在申報租金扣繳時,不僅要正確填寫承租人的基本資料與所得金額..... 點入看全文

馬太鞍溪溢流釀災 所得稅、房屋稅等多項能申請稅捐減免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表示,政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者辦理申報,適用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 點入看全文

權利金收入不適用簡化計稅 外商應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無形資產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針對總機構在境外,且在台灣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大業務的外商..... 點入看全文

中秋贈禮支出 不可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等節慶日,或是相關喜慶祝賀所採購的禮品,都屬於餽贈性質支出..... 點入看全文

用手機報稅這1.95萬人準備領紅包了 財政部公布名單、最高5萬入袋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中獎,更不會要求至ATM轉帳或操作金融帳戶..... 點入看全文

中秋送禮、股東會紀念品發票能扣抵?國稅局搖頭給原因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國稅局提醒,公司中秋送禮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非推展業務必要支出,不能抵稅..... 點入看全文

光復鄉風災財損嚴重 財部:可拍照存證申請稅捐減免

中央社 記者蘇思云台北26日電 北區國稅局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民眾遭遇風災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3步驟..... 點入看全文

父母為學區遷戶籍注意 漏掉這細節恐多繳四倍房屋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財稅局進一步解釋,自住房屋要享優惠,除了不可出租或營業外,還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不超過三戶..... 點入看全文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30 】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及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14 年 9 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 1 輛,時價新臺幣(下同) 350 萬元。依上開規定, A 公司對甲之贈與, A 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 115 年 1 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 2 月 10 日前填發 350 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國稅局強化查核高自費醫療業別 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30 】         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籲請醫療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如有申報或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獲取即時且完整的稅務資訊。

網路賣家注意!如當月銷售貨物(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6 】         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 109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12340 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     業稅起徵點(自 114 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 5 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4 條之 1 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 114 年 1 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 10 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 10 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員工認股權憑證 留意兩細節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解釋令,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會依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在各年度逐步認列為酬勞成本.....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6 】 中秋佳節將至,國稅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得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 100 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 1,050 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 100,000 元及進項稅額 5,000 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 5,000 元,違反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 4 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6 】 財政部於 114 年 4 月 8 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 34 條規定,自 114 年 4 月 10 日(發布日起算第 3 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 5 年內,放寬為 10 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 34 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 10 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 114 年 4 月 10 日)已逾 5 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 26 條第 2 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 4 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 4 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 10 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 A 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 109 年 4 月 15 日繳納扣繳稅款, A 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 34 條規定, A 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 5 年,最後申請日為 114 年 4 月 14 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 114 年 4 月 10 日)尚未逾 5 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A 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 10 年,故 A 公司至遲應於 119 年 4 月 14 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丹娜絲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情,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丹娜絲風災勸募專戶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但書或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指出,賑災基金會本次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前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或營利事業發揮愛心捐款,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存合法憑證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支出。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9-25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 114 )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 10 月 1 日至 31 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 https://net.tax.nat.gov.tw ),利用工商 / 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 OK )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 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 QR-Code 連結至 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https://paytax.nat.gov.tw ),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 APP 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https://www.etax.nat.gov.tw )「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 10 月 31 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 2 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 5 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 」( h...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 ( 加 ) 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 ( 加 ) 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 1 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 ( 下同 )1 萬 5 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 109 年 6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904575510 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 ( 以下合稱已稅車輛 ) 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1 條及第 2 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 ( 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 ( 加 ) 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 ( 加 ) 裝部分,完納貨物稅;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 1 年內,改 ( 加 ) 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 1 萬 5 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 ( 加 ) 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該局提醒,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 ( 加 ) 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予處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請留意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為降低未來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鉅大損失,常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當實際發生損失時,又常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中,致漏報所得額,除遭國稅局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處罰。另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申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外,相關保險費支出等證明文件,亦應依規定記載及保存,並核實入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得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 5,000,000 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 111 年度承攬 A 工程,並將 A 工程部分轉包給乙公司,因乙公司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甲公司與乙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經調解與該勞工達成和解,並於 112 年支付賠償金 4,500,000 元,惟該賠償金並未入帳,本案保險理賠金額 5,000,000 元大於甲公司所支付賠償金,核有短漏報所得 500,000 元,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並依規定記載並保存相關支出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不動產代銷、廣告業報稅有別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高雄國稅局表示,代銷業主要是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與代理銷售房地產,包含行銷規劃、設計樣品屋、搭建接待中心及廣告推廣等,換句話說..... 點入看全文

遺產繼承牽動子女扣除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有所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點入看全文

生前未償債權要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形成債權,被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將這筆未清償的債權視為遺產,申報遺產稅..... 點入看全文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 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09-25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居住者,辦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合併結算申報時,如自行選擇以中華民國國民為納稅義務人時,請向中華民國國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暨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若以外僑人士為納稅義務人,則向外僑居留地國稅局之外僑業務承辦單位申報,舉例來說,若納稅義務人為外僑並居留於臺中市中、西、北區者,請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又無論在何地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均應合併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4 】 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 56 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 56 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 114 年 7 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 3 名子女,其各有 2 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 3 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 2 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 4 人繼承。   224 萬元 ( 56 萬元× 4 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 3 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 6 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 3 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 萬元 ( 56 萬元× 3 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 2 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 3 人(代位 2 人 + 三子 1 人) 168 萬元 ( 56 萬元× 3 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4 】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 10% ,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 15% 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6 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 A 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 100 萬元,經審核 A 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 400 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按收入之 15% 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60 萬元( 400 萬元× 15% ),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 20%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12 萬元( 60 萬元× 20% );另 A 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 100 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 15% 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 100 萬元,依規定稅率 20% 扣繳稅款 20 萬元( 100 萬元× 20% )。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 9-24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 A 君於 114 年 7 月過世,繼承人 B 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 A 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 B 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 B 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月薪五萬免繳稅?財政部:以租屋單身青年情境試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23日晚間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106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107年度實施..... 點入看全文

政院考量民生需求、國際經貿情勢等通膨因素 關鍵物資降稅再延半年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中秋節即將到來,行政院昨日召開穩定物價小組會議,強化掌握應節商品及重要民生物資供應及價格情勢,並決議延長關鍵物資降稅..... 點入看全文

生前兩年變更要保人 納遺產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父母死亡前兩年,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點入看全文

有關民眾月薪5萬元免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說明

【 財政部賦稅署 -2025-0 9-23 】 財政部指出,有關民眾關心月薪在新臺幣 ( 下同 )5 萬元以下,免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下稱綜所稅 ) 議題,該金額係以單身青年且租屋自住之情境試算,其享有免稅額 9.7 萬元、單身標準扣除額 13.1 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1.8 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元,合計在 62.6 萬元以下可免繳納綜所稅。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政府致力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調高基本生活費、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包括 106 年度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予課稅、 107 年度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調高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 4 項扣除額、 108 年度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113 年度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並調高扣除額度 50% 。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於 106 年度、 111 年度及 113 年度分別公告調高綜所稅免稅額、相關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並逐年調高各年度基本生活費。該部將於兼顧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政簡化等原則下,持續檢討各項規定之合宜性,達成建構優質賦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的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 02-2322-8122

總統:明年四成民眾免繳綜所稅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賴清德總統昨(22)日表示,明年5月報稅時,約有四成至五成民眾免繳稅..... 點入看全文

稅局提點結婚首年須知 婚後合併報稅別漏配偶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結婚第一年,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所稅..... 點入看全文

房地遭法拍還債 仍要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無論是否獲得拍賣價款,都應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 點入看全文

提醒您!受強颱樺加沙帶來的風雨影響,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22 】 中央氣象署已於今( 22 )日發布強烈颱風樺加沙的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由於颱風可能為臺灣東部及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預先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受颱風侵襲,致財物蒙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稅務行政類 / 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 QR Code 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002 撰稿人:陳怡雯                  聯絡電話:( 07 ) 7256600 分機 70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農曆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維護稅務風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 9-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 10 月 6 日(星期一)為農曆中秋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中秋節前一週,即 114 年 9 月 29 日起至同年 10 月 5 日止,非有必要,該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 該局說明,農曆中秋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對於身負職務的稅務人員而言,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中秋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證及外查業務,以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也希望全體納稅人配合,共同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該局特別呼籲,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該局設有廉政傳真專線:( 03 ) 3396844 、網站( https : //www.ntbna.gov.tw )首頁 / 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政風信箱,及免付費廉政服務專線: 0800 – 895 – 678 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    陶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913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下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點入看全文  

辯稱健保卡資料報稅沒用 國稅局揪個人海外所得照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點入看全文

委外研發 有條件適用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解釋,依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台商投資大陸 留意兩岸稅制

經濟日報 王瑞鴻 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與商務部今年聯合發布新的稅務優惠政策,針對境外投資人將分配到的盈餘再投資於大陸境內企業,除了原本「遞延課稅」措施外..... 點入看全文

死亡前2年內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9-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保險契約之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外,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 2 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 2 筆保險,於 112 年間將該 2 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 113 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親人遺產稅申報時,請先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單,如有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死亡前 2 年內變更該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時,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50

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申報基本所得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0 9-2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及第 14 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又 113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應依同條例第 5 條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報稅期間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係提供參考,如尚有其他所得,仍應據實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 113 年度因漏報在海外取得的營利及財產交易所得計 1,000 萬餘元,經查獲補徵稅款及處罰,甲君主張其係利用健保卡在網路下載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因國稅局提供資料不全致其漏報,不應受罰,該局以甲君確實取得該筆海外所得,金融機構也寄發通知單,基於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既有所得,如不清楚獲利狀況,亦應主動查詢並據實申報,予以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投資海外基金等標的如有獲利,卻漏未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30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 有條件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將盈餘用於興建或購置自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一定金額(100萬元以上),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點入看全文

企業申報房地稅 釐清成本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房屋或土地時,相關成本與費用必須正確歸屬到各筆交易,若計算錯誤..... 點入看全文

綠能、數位建設享促參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此次修正促參法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主要調整建設類別名稱、範圍及定義,其中長照機構從原本屬於社福設施,轉列在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實質上符合重大公建的門檻不變..... 點入看全文

遺贈取得房屋 免繳契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稅務局表示,契稅課徵範圍主要針對「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等情形.....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19 】 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 75 年 4 月 15 日台財稅第 7539634 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 111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1004648950 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 5 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 3/4 。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 90% 。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 126,000 元承租 1 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 4 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 6,000 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 2 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

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09-19 】 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9 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 5 )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 1 頁第 53 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 1 頁第 59 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 85 年 3 月 6 日台財稅第 851897453 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9 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 5 )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 1 頁第 53 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 A 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 53 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 120 萬元,扣除免稅所得 40 萬元後,第 59 欄「課稅所得額」為 80 萬元,則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9 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 5 )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 120 萬元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 07 ) 236-7261 分機 6430 撰稿人:簡瑞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