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溢流釀災 所得稅、房屋稅等多項能申請稅捐減免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9月 30, 2025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國稅局表示,政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者辦理申報,適用稅目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點入看全文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 - 4月 10, 2026 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 PDF 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 200MB 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 .pdf 。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 .pdf 」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當日 24 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 115 年 6 月 29 日(當日 24 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21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 4月 16, 202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 11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使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 2 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 ∕ 「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 115 年 5 月 1 日起以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Read more »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及修訂重點已放置網站 - 3月 25, 20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財政部 113 年 8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11300570850 號令有關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申報須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 112 年 6 月 30 日施行期滿,刪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1 頁背面、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及第 3 頁政府補助收入免納所得稅規定之相關說明。 三、配合 11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 7 條, 114 年度為股東符合持股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10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四、配合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27 條之 1 , 114 年度為股東或合夥人符合持股或專案投資期間要件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之年度,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租稅減免附冊第 A3 頁、第 A4 頁、第 A8 頁及第 A16 頁相關欄位及說明。 五、配合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第 23 條之 1 、同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及財政部 115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1504503910 號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增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0 頁及第 2 頁背面、租稅減免附冊第 A10-1 頁、第 A14 頁、第 A29 頁及背面相關欄位、表格及說明。 六、配合 114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 2 ,增修租稅減免附... Read more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11月 18, 2024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11- 15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 10 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 10 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12 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及非營業收入 0 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 6% 計算所得額 30 萬元,應納稅額 6 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 A 公司漏報營業收入 500 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 23% 核定漏報所得額 115 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 30 萬元後,合計 145 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12% 核定所得額 120 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 120 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 5 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 125 萬元,應納稅額 25 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 6 萬元,依法補徵 19 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 Read more »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 6月 25, 2024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4-06-24 】 近來接獲公司詢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給付租金外,尚需負擔房東之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向 B 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 A 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外,尚須負擔房東 B 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扣繳率 10% )及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 ),因此, A 公司每月租金之給付總額為 34,133 元【每月支付租金 30,000 元÷( 1- 租金扣繳率 10%- 補充保險費費率 2.11% )】;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 3,413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10% )、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 720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2.11% )及房東 B 君實收租金 30,000 元(租金給付總額 34,133 元 - 扣繳稅款 3,413 元 - 全民健保之補充保費 720 元)。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之扣繳率 10% 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 2,000 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 1 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對相關扣繳規定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 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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