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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25的文章

電動車免牌照稅 將延五年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余弦妙/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將電動車免稅落日期限延長五年至2030年12月31日..... 點入看全文

配偶互贈土地 可暫免土增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稅務局提醒,夫妻贈與土地是否選擇課徵土增稅,仍應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及移轉時機,以選擇最有利申報方式..... 點入看全文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請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0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2 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2 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 200 萬元,繳納期限至 114 年 12 月 10 日,甲君於 114 年 12 月 5 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 2 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 115 年 2 月 10 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 114 年 12 月 10 日)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即 115 年 1 月 9 日)前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 2 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 2311-3711 分機 2140 )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0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4 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 ( 下同 )56 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 18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 114 年 3 月 1 日過世,遺有子女乙 (96 年 2 月 1 日生 ) 及丙 (101 年 11 月 1 日生 ) ,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 56 萬元;丙距離 18 歲成年 (119 年 11 月 1 日 ) 尚有 5 年又 8 個月,可加扣年數為 6 年,每年可加扣除 56 萬元, 6 年可多扣除 336 萬元,其扣除額為 392 萬元 (56 萬元+ 336 萬元 ) ,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 448 萬元 (56 萬元+ 392 萬元 ) 。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吳宜達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35

單身者遺產不想分兄弟姐妹 「特留分」2026啟動修法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旁系血親有遺產繼承權,不過隨著社會高齡少子化,單身者比例增加,越來越多民眾不想捲入手足爭產官司,希望改革「特留分」制度..... 點入看全文

機關團體請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0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籲請接受捐贈的機關團體共襄盛舉,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如尚未同意而有意願參與的機關團體,請於今(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將填妥的同意書及基本資料,連同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公文、法院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等,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 deduction@ntbna.gov.tw )、傳真( 03-335-1567 )或郵寄( 330 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 156 號)方式送交該局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准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可於 115 年 2 月底前,透過網際網路至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非個人稅/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 軟體下載及報稅/ 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 ,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檔,以便利捐款者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並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相關問題,可至 該局網站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出版品/ 宣導資訊/ 綜合所得稅 項下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 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10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02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 ( 事 ) 機構 ( 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 ) 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 114 年 5 月 28 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 114 年度申請期限將於 12 月 31 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 1 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 ( 或依法展延 ) 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 3 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該局提醒, 114 年度申請期限將於 12 月 31 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詩佳   電話:( 04 ) 23051111 轉 2219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記得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0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 A 公司股東,經查 A 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 6,000,000 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 權 ) 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呂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510

紙上公司虛報薪資嚴查 稅局緊盯相關避稅情況 若隱匿將補帶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發現,有公司申報境外無實質營運(紙上公司)的CFC鉅額虧損,虧損原因竟是將台灣員工薪資,虛報在CFC薪資薪給,最終補稅加罰..... 點入看全文

繼承無權狀屋 須變更納稅人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與繼承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流程會有所不同..... 點入看全文

小商家進貨發票 期限內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年2月開徵,提醒要辦理今年10月至12月進項憑證(如進貨發票)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務必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點入看全文

未逐筆交易開發票 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各項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也就是依規定,營業人原則上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 點入看全文

購入授權軟體適用投資抵減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經濟部27日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在適用範圍方面,除配合母法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為普遍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為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點入看全文

分次取得土地優稅重申請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稅局提醒,民眾可能因為「買賣」、「繼承」或「贈與」而增加同一塊土地持分面積,若新取得持分面積作自用住宅使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點入看全文

財部:無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明年元旦起施行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27日電 財政部表示,進口人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應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點入看全文

土地重測面積減少可退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部官員說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5號解釋,針對「界址重疊」導致土地重測後面積減少,是過去課稅基礎不正確,此時溢繳的地價稅應退還。 官員提醒,依規定可回溯十年前的溢繳稅款..... 點入看全文

銷售飼料有條件免營業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但免徵營業稅的飼料必需要符合農業部飼料管理法的規定,若國稅局在執行查核實務時,發現營業人提不出相關證明,就會受到補稅處罰..... 點入看全文

企業給付租金應據實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然倉庫地址並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點入看全文

三類營業人優先稽查發票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1-28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 50 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7 】 甲耳鼻喉科診所 114 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 2%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 114 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於今( 27 )日公告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 10 %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 111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1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 113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 114 年, 115 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4 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 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 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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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公告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 116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3%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 113 年度,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 4.13% ,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 115 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 9.7 萬元調高至 10.1 萬元、標準扣除額由 13.1 萬元調高至 13.6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 21.8 萬元調高至 22.7 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 116 年 5 月申報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 696 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 144 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 64.4 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 110.8 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 2 名 6 歲以下子女)年薪 168.5 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 1 名 70 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 2 名 6 歲以下子女)年薪 218.35 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 10% 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 113 年度,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3 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 4.13% ;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 112 年度, 115 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 112 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 6.68% ,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 116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

暖心減負擔-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於今( 27 )日行政院第 3980 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 113 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 今年( 114 年) 5 、 6 月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 113 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 5 歲以下修正為 6 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修正為第 1 名子女 15 萬元,第 2 名以後子女 22.5 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 12 萬元提高為 18 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 114 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1. 調高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21.3 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公告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 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 202 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 12 億元,明(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2.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 18 萬元 立法院第 11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 20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倘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 35 萬戶,增加減稅利益 10 億元。 (三)持續調高 115 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 116 年報稅適用 截至今年 10 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 4.13% 已達綜所稅免稅額、 3 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 3% ),按前述上漲幅度, 115 年度每人免稅額由 9.7 萬元調高至 10.1 萬元(年滿 70 歲以上者調高至 15.15 萬元)、標準扣除額由 13.1 萬元調高至 13.6 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 21.8 萬元...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1-27 】 財政部今( 27 )日公告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 萬元(較 113 年度增加 3,000 元),民眾於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 113 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355,617 元之 60% 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 21.3 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 114 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 202 萬戶(較 113 年度增加 5 萬戶),減稅利益 129 億元(較 113 年度增加 12 億元),民眾於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 110 年 3 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 3 年,並按年利率 3 %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 113 年 3 月間如期清償本金 1,500 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 135 萬元,但甲君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 ( 免 ) 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07 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 108 年間起至 111 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 ( 下同 )20 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第 92 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 90 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 28 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買賣雙方注意!!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 ) ,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下稱營業稅法 ) 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下稱平台 ) 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 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該局提醒,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第 4 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 7 日內 ( 買方為營業人 ) 或 2 日內 ( 買方為非營業人 ) 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3 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 下同 )90,000 元,最低不得少於 4,500 元。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 -2,000,000 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 1,200,000 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 A 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 A 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800,000 元,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 A 公司漏報所得 1,200,000 元,按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20% 計算漏稅額為 240,000 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 90,000 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 下同 )1,500 元、不得超過 15,000 元。且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營業人尚須賠付國庫溢付的中獎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同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整合平台 ) 及一個或數個加值中心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應提前於匯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拆分字軌號碼,分別放入不同的發票開立系統,避免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形。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 1 年內發生第 3 次就無法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因將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重複上傳到整合平台存證,有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乙跟丙的情形,經查證係因甲分別透過整合平台及加值中心開立電子發票,惟未事先將字軌號碼拆分至不同開立系統所致,本案雖甲於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時發現錯誤,並向買受人丙收回重複字軌之發票作廢重開,尚無電子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事,惟其仍有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上傳情形,甲可於發現電子發票開立或傳輸錯誤時,主動向所轄國稅局以書面敘明情形備查,避免日後經國稅局通知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時,無法釐清錯誤原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民眾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 )所得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 CFC 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 100% 直接持有之 CFC 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 6,400 萬元( =CFC 當年度稅後淨利 1.5 億元 -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 8,600 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 CFC 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 CFC 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 CFC 之現金股利 8,600 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 CFC 投資收益 8,600 萬元,補徵稅額 1,720 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 CFC 投資收益,應留意 CFC 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 112 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 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及「 6811-13 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 111 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 111 年度營業收入 300 萬元及非營業收入 53 萬元,按行業代號「 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8 %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 112 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 300 萬元及非營業收入 132 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 1409-99 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6 %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 6811-12 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38 %核定調增所得額 220 萬餘元並補徵稅額 44 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 該局網站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6 】 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 113 年 1 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 下同 )1,000 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 114 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 800 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 114 年度贈與總額 800 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未於贈與日 ( 代償貸款日 ) 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 55.6 萬元【 (800 萬元 -244 萬元 )x 稅率 10% 】。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 ,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114 年度將屆終了,接續 115 年 1 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89 條及第 92 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 113 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不知應扣繳稅款 3,000 元( 30,000 元 x 扣繳率 10% ;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 114 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 115 年 1 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 114 )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 11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 洽詢,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 113 年 1 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 ( 下同 )1,000 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 114 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 800 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 114 年度贈與總額 800 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未於贈與日 ( 代償貸款日 ) 之次日起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 55.6 萬元【 (800 萬元 -244 萬元 )x 稅率 10% 】。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 10 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 ,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 )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 CFC 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 CFC 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 CFC 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 CFC 為鉅額虧損,依提示 CFC 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 CFC 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 CFC 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 CFC 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 CFC 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 CFC 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 CFC 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 CFC 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 CFC 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 或至該局網站 (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 59 年 8 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 3 筆土地, 102 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 A 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 B 土地,皆於 108 年 4 月 24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 113 年 6 月 12 日簽約出售該 2 筆土地,並於 113 年 11 月 26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 A 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 59 年 8 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 B 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 108 年 4 月 24 日)為取得日,屬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 10 條之 1 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 114 年 5 月 7 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 118 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 下同 )20 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 10 條之 1 ,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 10 億元提高至 20 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20 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 5% (當年度抵減)、 3% (分 3 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該局溫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 10 條之 1 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4 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 – 000 – 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1-25 】 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 5 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 80% ) (註:表演提供地及收看地均在境內) 網紅甲按稅率 5% 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 60 元× 80 %= 48 元) 境外觀眾(占 20% ) (註:表演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地在境外) 網紅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 銷售額為 60 元 x20%=12 元 ) 。         該局呼籲,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