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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25的文章

勞退自提6%免計所得課稅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勞動部30日表示,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點入看全文

低價賣股權當心視同贈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時,若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的價格出售,且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的客觀因素證明,差價部分將視為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點入看全文

公益出租人賣房無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相關自治條例規定,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受地價稅、房屋稅租稅優惠,但不包含土增稅..... 點入看全文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30 】 財政部於今( 30 )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1 款、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 115 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 9 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 100 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 102 年及 103 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9 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 ( 115 年至 118 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附件: 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1400632730 號令

你有發現基本生活費對稅額的影響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30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詢問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稅額沒有減少?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 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 113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 ( 下同 )21 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 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 合計數之差額 ( 即基本生活費差額 ) ,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以一家 4 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 70 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 113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 100 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 113 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 84 萬元 (21 萬元 *4 人 ) ,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 70 萬元 ( 包括免稅額 38.8 萬元、標準扣除額 26.2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5 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14 萬元 (84 萬元- 70 萬元 ) ,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 8 千元 (100 萬元- 70 萬元- 14 萬元 )*5% 。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 30.2 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 74 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 10 萬元 (84 萬元- 74 萬元 ) ,應納稅額仍為 8 千元 (100 萬元- 74 萬元- 10 萬元 )*5% 。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身障者免牌照稅 擬放寬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29)日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擴大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範圍..... 點入看全文

台版肥咖申報違規 分級處罰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際財政司長李明機昨(29)日表示,財政部2017年訂定CRS盡職審查準則後,2018年公布裁處標準,2021年開始請國稅局實地檢查..... 點入看全文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2-26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 49 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 31 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 1 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 49 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 30 日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2,000 元;其逾 30 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 1,200 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3,000 元。」 該局舉例說明, A 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 114 年 9-10 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 114 年 10 月 15 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 114 年 10 月 15 日起暫停營業 1 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 114 年 9-10 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前申報 9-10 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 12 月 10 日始申報(未逾 30 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 1,200 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 (07)5337257 分機 6570 撰稿人:張玲綾 ...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5-12-26 】 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 ( 下稱自地自建 ) ,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 20% 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 5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6 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適用稅率 20% ,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2 年 10 月各以新臺幣 ( 下同 )500 萬元,購入 A 、 B 地號共 2 筆土地 ( 合計 1,000 萬元 ) , 113 年 6 月興建 C 房屋、同年 12 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 500 萬元,嗣於 114 年 6 月出售 A 、 B 2 筆土地及 C 房屋,買賣總價 2,250 萬元 ( 含 B 地價額 750 萬元 ) 。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 2,250 萬元、取得成本 1,500 萬元、必要費用 90 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 30 萬元,課稅所得額 630 萬元,按稅率 20% 計算繳納稅額 126 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 C 房屋所坐落基地為 A 土地,僅 A 土地及 C 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 20% ,經該局重新核算屬 B 土地課稅所得額為 210 萬元{售價 750 萬元–成本 500 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 40 萬元〔= 90 萬元× 500 萬元 /1,500 萬元 +30 萬元× 750 萬元 /2,250 萬元〕},持有期間自 112 年 10 月至 114 年 6 月,未超過 2 年,適用稅率為 45% ,核定補徵稅額 52.5 萬元 [ 課稅所得額 210 萬元 *( 適用稅率 45% - 申報稅率 20%)] 。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

新聞中的法律/買賣房屋 做好風險控管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使其合於約定的義務;若標的物於交付時即存在瑕疵,依同法第354條,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 點入看全文

新婚報稅 留意登記時間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舉辦婚禮、公開宴客,報稅時就算是夫妻、可合併申報綜所稅,但實際上要看登記日期..... 點入看全文

小確幸來了!第三批退稅共7.2萬戶 8.5億元 「這天」入帳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綜所稅第三批退稅將於明年1月20日入帳..... 點入看全文

財部:元旦起無糖飲料免徵貨物稅 應主動檢附證明文件

中央社 記者呂晏慈台北26日電 明年元旦起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今天表示,為使稽徵程序流暢,建議進口人及早預作準備..... 點入看全文

遺產稅申報便民措施有雷 他多做一動作少繳15萬稅金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國稅局2022年推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便民措施,資深地政士表示,這項服務很方便,但使用時最好請專業人員檢視一下內容,否則可能會多繳遺產稅..... 點入看全文

自住優惠別搞混!竹市府提醒房屋稅與地價稅適用差異

聯合報 記者王駿杰/新竹即時報導 稅務局提醒,兩稅的申請期限也不同,房屋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則是在9月22日前申請,才能自當期或當年起適用優惠稅率..... 點入看全文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 112 年 1 至 12 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 2 千萬元,經該局於 113 年 8 月 27 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 1 百萬元,另依財政部 89 年 10 月 19 日台財稅第 0890457254 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 112 年 1 至 2 月期之申報日 112 年 3 月 14 日)起至查獲日( 113 年 8 月 27 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 0 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 1 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 2 千萬元處 2% 罰鍰 40 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 0800-000321 洽詢。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

【財政部   2025-12-26 】 115 年 1 月 1 日起,財政部實施 9 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 114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 ( 下同 )21.3 萬元,民眾在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 18 萬元,民眾在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 一 ) 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 二 ) 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 4 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 5 年至 119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調高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 116 年 5 月申報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 一 ) 免稅額:由 9.7 萬元調高至 10.1 萬元; 70 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 14.55 萬元調高至 15.15 萬元。 ( 二 ) 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 13.1 萬元調高至 13.6 萬元,有配偶者,由 26.2 萬元調高至 27.2 萬元。 ( 三 ) 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 21.8 萬元調高至 22.7 萬元。 ( 四 ) 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 一 ) 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 ( 含手機 ) 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 二 ) 開放國稅查 ( 核 ) 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 ( 核 ) 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 三 ) 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

營利事業符合擴大書面審核制度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依法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並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舉例來說, A 公司係經營以提供勞務為業,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卻未據實辦理薪資扣繳申報,遭責令補報填發外,應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請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 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 3 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 ( 下同 )400 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二)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 113 年 9 月間出售其於 107 年 6 月間買賣取得之 A 屋,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 540 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 400 萬元及自行繳納應納稅額 14 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 107 年 7 月設籍 A 屋,惟自 110 年間至出售期間皆於外地工作,並查得 A 屋有出租之情事,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條件,故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並核定應納稅額 108 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低價出售股權 小心視同贈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權移轉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而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售價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近期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4 年 2 月 11 日以每股 10 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 100,000 股,惟經依乙公司出售時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資產淨值為 250 元,實際股權價值為 2,500 萬元,與甲君出售價格之價差高達 2,400 萬元,經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情事,遂通知甲君於文到 1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提出非屬贈與之證明,甲君已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額 215 萬餘元。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未上市 ( 櫃 ) 公司股權時,請留意交易價格是否低於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而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6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即 114 年 1 月 1 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 5 日。 三、 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 115 年 2 月 13 日給付非居住者 114 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 即 115 年 2 月 22 日前 ) ,而 115 年 2 月 14 日至 22 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 5 日至 115 年 2 月 27 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以次一上班日 3 月 2 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 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 115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 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中小企加薪減稅 擴大適用 業主申報營所稅 可加成減除所得額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提供「加薪減稅」優惠,但獲加薪對象須為「基層員工」才適用..... 點入看全文

企業收到扣薪令 別已讀不回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有員工欠稅,公司收到強制扣押薪資債權的強制執行命令時,切勿「已讀不回」,若置之不理,執行分署可因稅捐機關提出聲請,而直接對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點入看全文

企業賣股損失抵稅照步來 不能自行選擇扣除年度、金額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計算應計入最低稅負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五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點入看全文

上傳電子發票 注意三重點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 點入看全文

旅行業收團費 須開立收據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給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 點入看全文

請多利用網路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今 (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之申報期間為明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 月 2 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使用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 https://tax.nat.gov.tw) 下載安裝「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至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可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後全部憑單申報資料,第 2 次以後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請合併所有資料並經審核無誤後再上傳申報,以避免因多次上傳導致前次申報資料被覆蓋後,造成短漏報情形,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綜所稅股 曹小姐   電話:( 05 ) 6338571 轉 213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 C1-1 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 ( 損失 ) 」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 ( 損失 ) 」填入申報書第 1 頁第 134 欄減除 ( 加回 ) 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 135 欄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 112 年 1 月出售 110 年 4 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 2,700 萬餘元,並以稅率 20% 計算稅額,經該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稅率為 45% ,應填寫申報書 C1-1 頁與第 1 頁 134 欄及 135 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 279 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 C1-1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徐淑惠   電話:( 037 ) 460597 轉 105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5-12-2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 10 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 A 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 A 君仍未繳納。嗣查得 A 君在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 A 君於甲公司之薪資債權,甲公司未予理會,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2 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服務管理課 羅小姐

個人網紅課綜所稅三個關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3)日發布個人網紅綜所稅課稅規定,在平台上傳創作內容並取得收入,屬執行業務者中的「表演人」,網紅須依規定申報綜所稅或最低稅負..... 點入看全文

電動車減稅延長五年拍板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台北報導 使用牌照稅法三讀條文規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對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2030年12月31日止,包含電動汽車、電動機車..... 點入看全文

依約沒收定金應申報所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隨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定金,應在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點入看全文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23 】 鑑於我國自 114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 114 年 12 月 9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股利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 115 年 5 月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 35 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 10 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 113 年 3 月 26 日衛部顧字第 1131960644 號令,詳 附件 1 )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 3 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 附表 ):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 90 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 90 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 90 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 114 年 7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放寬年滿 80 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詳 附件 2 )。

16類特定房屋免課囤房稅明年3月23日前申請才可適用2%稅率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已核定,新增包括經衛福部許可設置的住宿型福利或安置機構、登記之宗教團體專供傳教人員住宿之房屋等兩類型房屋,自2024年7月1日起不計入囤房戶數..... 點入看全文

例行支出不適用研發投抵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適用這項租稅優惠,研發活動須具有高度創新,且所列報的研發耗材投資抵減支出,應具備「可勾稽性」,例行性檢驗支出不可列入抵減範圍..... 點入看全文

欠稅不還遺產恐遭裁定分割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滯欠稅款,又不願意行使遺產分割權利的納稅人,國稅局將依法採取積極追徵措施,也就是可依法代位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點入看全文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5-12-22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2 年 3 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 3,000 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 300 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 112 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付款境外電商節稅有眉角 35個國家或地區可申請營業利潤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這筆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點入看全文

三七五租約補償費 要報稅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時,所領取的補償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償費屬變動所得..... 點入看全文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請留意提示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我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 CFC )制度自 112 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辦理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符合 CFC 適用範圍(含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CFC 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下稱 CFC 財務報表 ) ,未能依限檢附 CFC 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 114 年 6 月 30 日 ) 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曆年制於申報期間屆滿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經稽徵機關個別函送核准函者;或併同 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請延期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提示 CFC 財務報表,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已於 114 年 7 月 30 日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提示 CFC 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始得選擇將 CFC 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 FVPL )」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 CFC 當年度盈餘;經稽徵機關核定之 CFC 各期虧損,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10 年內,依序自該 CFC 當年度盈餘中扣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350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不得作為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行使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稱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給付該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但屬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擬制遺產,依財政部 114 年 7 月 28 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不得作為履行給付的財產標的。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 一 ) 被繼承人甲君於 114 年 3 月 1 日死亡,由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繼承其遺產,甲君生前於 114 年 1 月 1 日贈與 1 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款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予配偶乙君,另遺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 2,900 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 200 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 1,000 萬元)。 ( 二 )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甲死亡時遺產 2,900 萬元 + 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乙的擬制遺產 1,000 萬元 - 乙的婚後財產 200 萬元)÷ 2=1,850 萬元……自甲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 ( 三 )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列管交付金額計算:   〔甲死亡時遺產 2,900 萬元(不含贈與乙的擬制遺產 1,000 萬元) - 乙的婚後財產 200 萬元〕÷ 2=1,350 萬元……丙應交付乙的分配請求權財產金額 該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 113 年 10 月 28 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繼承人若未於前揭 1 年的期限內,交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生存配偶,國稅局將就未給付部分的扣除額追繳被繼承人遺產稅款。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61

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如有出租情事,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20%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第 1 款第 5 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 20 %。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公告,前揭調職或非自願離職 20 %稅率的適用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2 年 3 月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 113 年 2 月出售該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 2,200,000 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 20 %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440,000 元,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 2 年內,適用稅率 45 %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 990,000 元,補徵稅額 550,000 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嗣因遭任職之 A 公司辭退,故將該屋出售,應按非自願離職之適用稅率 20 %課稅等語。經該局以該房地於甲君持有期間,查有出租情形,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之規範要件,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630

避免電子發票空白字軌傳輸異常 三妙招不漏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及保障消費者即時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查詢消費資訊,維護民眾兌獎權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未依「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國稅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處新臺幣(下同)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見異常態樣多屬未於期限內(單月 10 日前)上傳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下稱空白字軌號碼),或上傳資料不完整,建議利用下列方式以提升傳輸資料時效性及正確性: 一、留意平台通知信:平台於次期開始 7 日(例如 1-2 月期於 3 月 7 日)發送「尚有電子發票未上傳」通知電子郵件,該郵件將寄送至平台登錄之取號人信箱,營業人應依通知內容檢視是否有漏未上傳之字軌號碼,並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補上傳作業。 二、確認上傳資料正確性:上傳空白字軌號碼後,至「平台 / 營業人功能選單 / 每單月 10 日前應辦理事項 / 上傳空白未使用發票號碼作業( BTB404W )」,透過「查詢」頁籤確認上傳資料是否正確。 三、依實際需求取號:定期檢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量是否符合實際需求,避免因超額取號造成漏上傳風險。如需縮減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可至「平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取號( BTB004W )」減少下期配號組數,或填具「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少組數。 該局提醒,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疏漏或錯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並免予計入違章次數。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60

旅行業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交通部觀光署統計 113 年國人出國達 1,684 萬餘人次,較 112 年度成長 42.84 %,顯示國人出國旅遊需求熱潮,帶動旅行業景氣翻揚,國稅局積極運用智能稅務系統分析,發現部分旅行業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收取團費收入金額顯不相當,涉有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情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於收取團費或機票款等費用時,應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消費者作為合法憑證,於回國 10 日內,按向消費者收取之團費,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填具代收轉付明細表報繳營業稅,倘無法取得其相關進項憑證,准予經手人及團員簽章證明認定,並應敘明不可抗力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取款項如無法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則應依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認列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運用智能稅務系統結合跨稅目資料庫與金流資料,並參酌上市櫃旅行業公開資訊,透過資料數據分析,發掘高風險營業人進行查核,查獲 A 公司經營國人出國旅行團業務,其 112 年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僅占該年度收取團費金額之 0.13 %,與同業相較顯著偏低;調查結果,查得該公司於 112 年間,未依規定就收取團費收入新臺幣(下同) 4,700 萬餘元,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消費者,且漏報銷售額 300 萬餘元,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款 15 萬餘元外,另就其未依規定給予消費者憑證部分,按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處罰鍰 94 萬餘元。 該局籲請旅行業營業人自行檢視,收取團費收入涉有短漏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王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50

營業人銷貨商品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2-19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外加 5 %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業人以售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另再支付營業稅,藉以降低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達逃漏營業稅之目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明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定價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如營業人銷售之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且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將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部分網路賣家未依規定標示商品價格,經運用 AI 工具蒐集分析購物平台賣家資訊流,查獲網路賣家甲之商品售價為未含稅價格,買家下單購買未含稅售價新臺幣(下同) 100 元商品後,需再補付售價 5 %之營業稅款,賣家始開立 1 張總金額為 105 元之發票,經國稅局查得該網路賣家 110 至 114 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 960 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及勞務應依商品定價收取價款,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不可要求消費者另外支付營業稅款,避免消費爭議及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