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買賣房屋 做好風險控管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並使其合於約定的義務;若標的物於交付時即存在瑕疵,依同法第354條,賣方負起瑕疵擔保責任.....點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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