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自行減除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3 但書規定,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其中 183 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該局查得乙君 113 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受有保險公司理賠給付部分計 143 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 113 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 57 萬元( =200 萬元 - 保險給付 143 萬元),該局重新計算補徵稅額 28.6 萬元( =143 萬元 × 稅率 20 %),甲君洽詢補稅原因,經該局詳加說明後已完納稅捐。 該局提醒,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 ) 3396789 轉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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