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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網路消費風潮 儲存雲端發票享有更多中獎機會

近年來「全民頭家」風氣盛行,在網路平台販售自行設計或產製文創商品的創作者越來越多了,消費者如果於線上購買商品,除可以訊息向店家確認是否開立電子發票,也可直接以賣場揭露的「營業人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 以下簡稱整合平台 ) 確認營業人是否開立電子發票,進而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透過網路電商平台 ( 如蝦皮、好賣家、賣貨便等 ) 專營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 5 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在網路賣場清楚揭露「稅籍登記的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讓消費者線上交易安心又有保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可至整合平台【 https://einvoice.nat.gov.tw( 首頁 / 導入電子發票營業人查詢 ) 】確認營業人開立發票類型,如為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可於訂單之備註欄位填寫欲儲存雲端發票的手機條碼,享受雲端發票的便利及更多的中獎機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銷售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321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5年4月15日起上線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憑於 115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遇假日順延至 6 月 1 日)使用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 2 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 ∕ 「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moeaca.nat.gov.tw )申請工商憑證 IC 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 https://xca.nat.gov.tw )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 / 非個人 / 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興建、營運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或高階專業人員取得股票或執行認股權憑證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申審核程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媒申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 115 年 5 月 1 日起以網路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3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均不給獎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係為鼓勵消費者於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並考量統一發票本為營業人應索取之憑證,故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無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均不給獎。 該局說明,每單月 25 日為統一發票開獎日,許多民眾都很期待自己的統一發票能夠兌中大獎,惟依財政部 108 年 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16110 號令,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取得該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之雲端發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當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張發票對中 100 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 24 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 02 ) 4128282 。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704 )

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應核實申報移轉登記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應依規定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房屋移轉登記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房屋、土地併同交易,未能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房地交易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14 年以總價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出售其於 100 年間以 1,500 萬元所購入之房地(買進、賣出契約均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價格),甲君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為 12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480 萬元、支付仲介費、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必要費用共計 150 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屋之所得為 170 萬元{( 2,500 萬元 -1,500 萬元 -150 萬元) × [ 120 萬元 / ( 120 萬元 +480 萬元)]},應併入其 114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核實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530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 115 年 5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 ( 決 ) 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 A18-1 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 115 年 4 月 16 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 )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 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1

中小企增聘加薪 有條件優稅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2026/04/13 00:48:00 經濟部提醒中小企業,若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可申請增聘人才、加薪留才、研發創新相關租稅優惠,應及早備妥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新聞中的法律/虛擬資產法的紅線

經濟日報 陳全正 2026/04/13 00:48:07 行政院會在 4 月 2 日通過了《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點入看全文

農用農地免繳贈與稅攻略,對象才是關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姪子,所涉及課徵贈與稅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其土地及地上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免予課徵贈與稅。其所謂「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包含贈與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特定對象。換言之,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他人,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關係需符合遺贈稅法所規定之對象,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婚且無子女,考量年事漸長,想要預先安排財產分配,於 115 年 1 月間將名下 1 筆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平日照顧自己生活之姪子乙君。該農業用地雖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受贈對象姪子乙君,非民法第 1138 條規定之繼承人,不符合上開遺贈稅法規定,因此仍應將該筆農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 2,000 萬元計入贈與總額,並繳納贈與稅 1,756,000 元〔( 2,000 萬元 -244 萬元) × 10% 〕;倘甲君將該農業用地贈與其弟弟丙君,則符合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並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時,受贈人需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始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 0800-000-321 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630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之強化保護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強化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財政部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建立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鑑於數位化發展及個人資料蒐集利用日益頻繁,為避免記帳業者個人資料外洩並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記帳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下稱安維計畫)並定期檢視及更新,安維計畫若未有「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下稱事故通報表)或該表上之聯絡資料未更新,請至財政部或中區國稅局網站「個資安全維護專區」下載最新事故通報表或更新聯絡資料,另為落實個資管理措施,應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電腦系統,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並定期變更密碼,以有效降低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記帳業者如遇個人資料安全事故,須採行相關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立即通知當事人;另自發現事故時起算 72 小時內,檢附事故通報表 ( 可至財政部網站首頁 / 便民服務 / 賦稅服務資訊 /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 /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及通報書表項下查詢下載 ) ,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事項函報財政部。 該分局再次強調,個人資料保護是建立民眾信任與組織永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未來將持續透過輔導等措施,協助記帳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工作,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與維護。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洪小姐 電話:( 049 ) 2223067 轉 105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 320 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 A 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 300 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 300 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 A 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2140 )

農地遭拍賣 有條件免稅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35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醒,只要符合「拍賣當時仍作農業使用」且「買方為自然人」兩大條件,並在期限內提出申請,就有機會免繳土增稅,關鍵於是否及時申請與備齊證明文件..... 點入看全文

取得理賠收入 仍須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2026/04/10 01:52:4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取得理賠收入,原則上仍屬所得的一部分,應依法列帳並申報營所稅,若漏報不僅需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點入看全文

刻意分散消費拿發票,中獎獎金會被追回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主要目的是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除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增加中獎機會,更可藉此協助政府防杜商家逃漏稅捐,立意良善,但如果民眾以不合乎一般消費習慣的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刻意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製造提高中獎機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獎獎金不予給付;已領取者,中獎獎金也會被追回。 該局指出,近期有民眾於 2 個月內以手機條碼取得逾 1,500 張小額雲端發票並兌領 10 張中獎發票獎金,經查核發現該民眾於短時間內頻繁於多家便利商店門市及加油站進行小額交易,且交易間隔時間極短,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習慣,已屬不合常規交易模式,乃由管轄稽徵機關追回已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局提醒,統一發票給獎制度目的在於鼓勵民眾真實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而非透過刻意操作提高中獎機率。呼籲民眾應回歸正常消費模式,切勿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免被追回中獎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徐股長 06-2298085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

5 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114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 115 年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5 月 1 日至 5 月 3 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 3 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 5 月 1 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 5 月 4 日 ( 週一 ) 為申報期第 1 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 115 年 5 月 31 日,適逢週日順延至 6 月 1 日 ( 週一 ) ,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 網址: https://tax.nat.gov.tw ) 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034

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

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 PDF 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 200MB 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 .pdf 。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 .pdf 」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 114 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 115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當日 24 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 115 年 6 月 29 日(當日 24 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 0800-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 0809-088-198 (申報期)或 0809-085-188 (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 : //tax.nat.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 (07)7256600 分機 7821

115年4月14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 11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於 115 年 4 月 14 日聯合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及第 102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 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 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規定。 3. 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 \ 核定稅額公告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 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 \ 電子稅務文件 \ 線上申請 \ 營所稅」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 \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 81 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 10 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江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29 )

互換房屋持分 契稅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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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未領的勞退金 列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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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沒出租無法減稅?稅局指三大門檻都要符合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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